张湾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

政务   2024-07-22 16:55   湖北  


7月19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受贿罪和洗钱罪一案,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刑后,张湾区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




据张湾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担任某公司车辆工程技术部副部长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基建供应商在工程施工、验收、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关照以及将供应商纳入该公司基建供应商体系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15人财物近500万元。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先后通过现存的方式将受贿款中65万转移至他人的银行卡内,然后再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证券股票账户内,最后又将股票账户内资金通过其他银行账户转出。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逐项举证、示证,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法庭辩论。通过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在最后陈述环节真诚认罪悔罪。

当天的庭审,来自东风商用车、东风越野车、东风日产乘用车、东风电视台和张湾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干部职工70余人到庭参加旁听。整场庭审程序推进有序,秩序井然。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普法



“自洗钱”是行为人自己实施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上游犯罪后,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在以往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自洗钱”行为都被上游犯罪所吸收而未单独入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自洗钱的行为严重破坏的国家金额秩序的稳定,为适应反洗钱斗争的新形势,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调整,将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毒品、走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金等行为的,也构成洗钱罪。此举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罪的处罚力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ND









素材来源|张勋

审核|张磊

终审|章昌水



张湾法院
发布张湾法院举办的各项会议活动,发布法院具有正能量信息,丰富干警业余文体生活,增进干警彼此交流,树立张湾法院良好形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