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发布: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主要任务清单

职场   2025-01-27 16:09   四川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压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压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一)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支持保障、检查督促职责,不替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全面落实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等制度,严格落实施工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施工标准,确保工程实体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要强化安全岗位人员履责管理,落实落细全员安全责任,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安全员每日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落实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执行监理旁站和见证取样制度,加强施工过程及关键工序、环节的跟踪检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落实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对由于勘察报告不能指导现场施工或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对由于设计文件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组织领导,构建长效机制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将其作为贯彻房屋市政工程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检查、督查制度,对工程建设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提高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通过媒体宣传、案例分析、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举报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厅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编制了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主要任务清单(见附件1)及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责任清单(见附件2),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向我厅反映。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主要任务清单

责任主体

主要任务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投资者、决策者和组织者,应当对安全生产管理负首要责任,牵头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 设其余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和实施对策,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拆除工程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 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以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擅自施工。

3.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 播电视等地下管线、管廊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使用情况。

5.建设单位应当科学制定工程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或强迫、明示、暗示有关参建单位简化工序、 调整工期,变相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涉及的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 费用的,应当予以保障。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当给与合理的工期补偿。

6.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 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在危大工程的关键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 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建设单位

7.建设单位应当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项目安全投入,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并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建设单位没有项目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 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中专项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并对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等是否在岗履职承担日常检查管理责任。

9.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开展安全检查。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应当 作为检查必查项,检查应当形成书面月检记录并经检的查人签名。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监督责任单位按时、 按要求落实整改,做到闭合管理。

10.遇有极端天气时,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参建各方启动项目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预防措施,及时掌握现场人员、设 备、工棚安全状况,必要时及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施工单位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 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 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1〕17 号)《关于推行自 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的通知》(新建质〔2020〕12 号)的要求,全区行政区域内注 册并取得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规 模以上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其中,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鼓励配备安全总监),专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实行项目专职安全员委派制, 由企业总部直接派出、直接管理、组织考核、发放薪酬,充分赋予其停工权、奖惩权、越级直报权。未落实的上述规定的,施工 单位须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生产双向承诺,并在项目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由企业依据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公布,以便职工群 众监督。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承诺书的内容由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员工岗位 职责分别进行明确,经员工签字后留档备查,作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 建档,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前对现场危险源进行全面辨识、分级制定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在现场醒目位置对重大风险源进行公示。 突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作业区域、岗位、设备设施等的重点管控。切实加强高处作业、深基坑、高支模、 建筑起重机械、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例检和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专题 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会、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分析会、组织逐级签订全员岗 位安全生产责任书、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企业分 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每周应当组织分项研究、部署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 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带班检查时,应当认真做好 检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制度。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培训,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培训, 并建立健全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未按计划参加培训的员工,按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推广安全生产每日 班前会做法,在班前会上布置安排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和存在问题、现场主要安全措施、本班组安全生产的作业工艺流程、安全管 理要求等重点内容。

7.施工单位应当对所承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管理团队组织情况、设备设施配置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场施工。

8.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保证资金到位且专款专用,定期向建设、监理单位报送提 取使用情况。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大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 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0.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当开展日常、定期和专项等类型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施工现场正在实 施的危大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必查项,检查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经检查人、受检负责人签名盖章。对检查发现 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闭合,要严格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施工单位

11.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实施前,施工单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专项方案交 底建设、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参与。交底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设备、工作流程、工作条件、安全技术措施,以及 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方案交底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班组长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 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1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相 关人员对危大工程实施过程进行专项监护、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主动落实整改,并在下一步工序施工前严 格落实危大工程验收制度,验收内容中如有量化指标的应当书面记录实测实量数据。

13.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大型设备设施安全状况负总责,应当统筹协调设备产权单位、 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安拆单位、维保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1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未经实名制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工人严禁进场作业。

15.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 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 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16.遇有极端天气时,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气象部门和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指引,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掌 握现场人员和机械、工棚、围挡等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17.施工单位形成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城市建设档案管 理规定》要求,进行移交。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并配备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应当对总监理工程师、专 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在岗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承担管理责任。注册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 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监理单位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有针对性的、科学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等监理文件,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经批准后严格执行。

4.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5.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及在岗履职、特种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等情况。

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组织落实危大工程验收工作,验收内容中如有量化指标的应当书面提供实 测实量数据,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7.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 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当发生建设单位阻止、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情况时,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

8.遇有极端天气时,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项目应急预案响应及预防措施,必要时组织监理人员撤离并对现场作业 人员疏散提供必要帮助。

 

勘察 、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对由于勘察报告不能指导现 场施工或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2.勘察单位应当加强自身勘察工作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好现场作业封闭围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可能造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地质条件,这包括但不 限于岩溶、地下暗河(涌)、软弱岩土、花岗岩残积土、承压水层等,以及流土、管涌、渗漏、变形等地质现象,并提出相应的 安全技术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对由于设计文件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 、设计单位

5.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危大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 的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具有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对包括基坑周边荷载、起重设备基础荷载、无梁楼盖荷载等在内的各项技 术数据进行设计技术复核。发生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变更中提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设计单位应当通过建设单位加强与勘察单位的沟通协调,保障设计成果与勘察文件及施工现场的符合性。根据勘察文件进 行设计,为基坑和基坑支护工程提供有效的支护方案或措施建议。

8.  遇有极端天气时,勘察单位应当落实项目应急预案响应及预防措施,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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