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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住建厅推出了《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检验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用专门的章节对高处作业吊篮钢丝绳缺陷及检验方法进行了说明,我们截取这一部分并配上相应图片,并后附全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1.1 钢丝绳直径测量应采用游标卡尺或带有宽钳口的游标卡尺。1.2 在无张力的情况下,在相距至少1m的两截面上进行测量。1.3 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测量钢丝绳同一横截面外接圆直径的平均值作为钢丝绳的实测直径。2.1 对钢丝绳应作全长检验,但应特别注意下列关键区域和部位:9 缠绕在卷筒上的区段,特别是多层缠绕时的交叉重叠区域;2.2 钢丝绳缺陷检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断丝、直径减小、断股、腐蚀、畸形和损伤等缺陷。断丝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断丝随机地分布在单层缠绕的钢丝绳经过一个或多个钢制滑轮的区段和进、出卷筒的区段,或者多层缠绕的钢丝绳位于交叉重叠区域的区段。报废基准见GB/T 5972-2023 中表3和表4的规定。2 在不进、出卷筒的钢丝绳区段出现的呈局部聚集状态的断丝。如果局部聚集集中在一个或两个相邻的绳股,即使6d长度范围内的断丝数低于GB/T 5972-2023 表3和表4的规定值,可能也要报废钢丝绳。3 股沟断丝 在一个钢丝绳捻距(大约为6d的长度)内出现两根或更多断丝应报废。股沟断丝
4 绳端固定装置处的断丝 当出现两根或更多断丝应报废。
直径减小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在卷筒上单层缠绕或经过钢制滑轮的钢丝绳区段,直径均匀减小的报废基准见GB/T 5972-2023 中表5的规定。如果发现钢丝绳直径有明显的局部减小,如由绳芯或钢丝绳中心区损伤导致的直径局部减小,应报废。当腐蚀导致钢丝表面重度凹痕以及钢丝松弛时,应报废。当出现明显可见的内部锈蚀迹象----腐蚀碎屑从外层绳股之间的股沟溢出,应报废。摩擦腐蚀过程为:干燥钢丝和绳股之间的持续摩擦产生钢质微粒的移动,然后是氧化,产生形态为干粉(类似红铁粉)状的内部腐蚀碎屑。对此类迹象特征宜作进一步探查,若仍对其严重性存在怀疑,宜将钢丝绳报废。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检查腐蚀缺陷时,必要时可将钢丝绳打开,钢丝绳内部检查宜在钢丝绳完全不受拉力的状态下实施。用两个夹具将钢丝绳夹紧,注意夹具之间的间距。夹具的钳口宜满足下列要求:b)钳口材料保证在不打滑、不损伤钢丝绳的前提下,将钢丝绳打开。钳口宜采用皮革之类的材料制造,采用整体嵌入式结构。沿着与钢丝绳捻向相反的方向转动夹具,外层股就会散开并与绳芯分离或脱离钢丝绳中心,但要确保绳股不会过度移位。在钢丝绳稍微打开的时候,用T形针(用螺丝刀改制)之类的小探针,将可能妨碍观察钢丝绳内部的润滑脂和杂物清除。观察腐蚀程度。合上钢丝绳前,宜为打开的绳段涂抹润滑剂。宜用力平缓地转动夹具,将钢丝绳合上,确保外层股能够环绕绳芯或绳中心正确复位。通常需要使钳口恰好回到初始位置。当目测检查不能检出缺陷时,必要时可采用电磁检测(MRT)。钢丝绳失去正常形状而产生的可见形状畸变都属于畸形,畸形通常发生在局部,会导致畸形区域的钢丝绳内部应力分布不均匀。畸形和损伤以多种方式表现出来,较常见的几种类型有:波浪形是钢丝绳在有载荷或无载荷作用时,其纵向轴线呈螺旋状的一种畸形,波浪形可能导致钢丝绳强度降低,产生不正常的附加应力,增加不正常的磨损和过早地出现断丝,严重时,波浪形还能影响与钢丝绳相关部件的正常工作,如滑轮轴承、滑轮绳槽,导向装置和卷筒。在任何条件下,只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钢丝绳应报废(见图1):1)在从未经过、绕进滑轮或缠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直线区段上,直尺和螺旋面下侧之间的间隙g≥1/3×d;2)在经过滑轮或缠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区段上,直尺和螺旋面下侧之间的间隙g≥1/10×d 。波浪形钢丝绳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采用游标卡尺或宽口游标卡尺测量。篮形或者笼状畸形,也称为“鸟笼”状畸形,是由于钢丝绳绳芯和外层绳股之间的长度差异而产生的。能形成这种畸形的原因有多种,例如:1) 当钢丝绳以很大的偏角经过滑轮或进出卷筒时,首先与滑轮或卷筒绳槽的边缘接触,然后滚进绳槽底部。这个过程会使绳股松散,而外层绳股的松散程度要比钢丝绳绳芯大,造成了它们之间的长度差异。2)当滑轮绳槽的槽底直径过小时,钢丝绳经过滑轮时就会受到挤压。在受到挤压的钢丝绳直径变小的同时,钢丝绳的长度就会增加。由于钢丝绳外层绳股的压缩和伸长程度都比绳芯大,所以这种作用过程也会造成它们之间的长度差异。在以上两种情况下,滑轮和卷筒会导致外层股松散、改变原来的位置,将这种长度差异“赶”到缠绕系统内钢丝绳的某一位置,形成笼状畸形。出现篮形或笼状畸形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或者将受影响的区段去掉,但应保证余下的钢丝绳能满足使用要求。这是篮形或笼状畸形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钢丝绳失衡的结果,具体表现为:阻旋转钢丝绳的绳芯或中心绳从外层股之间突出,钢丝绳外层股或绳芯股的突出。发生绳芯或绳股突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或者将受影响的区段去掉,但应保证余下的钢丝绳能满足使用要求。绳芯突出———单层钢丝绳
绳股突出或扭曲
钢丝突出是指分散或聚集的钢丝从钢丝绳中突出,通常是在钢丝绳上与滑轮槽接触面的背面,以钢丝环的形式突出。钢丝突出通常成组出现在钢丝绳与滑轮槽接触面的背面,发生钢丝突出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钢丝绳外层股中突出的单根钢丝,如果能除掉或在工作时不会影响钢丝绳的其他部分,可不必将其作为报废钢丝绳的理由)。绳径增大现象常常与绳芯的状态变化有关,如纤维芯吸潮后的膨胀或钢丝绳内腐蚀碎屑的聚集。钢丝绳直径增大可能会影响到相当长的一段钢丝绳,例如,纤维绳芯吸收了过多的潮气膨胀引起的直径增大,会使外层绳股受力不均衡而不能保持正确的位置。钢芯钢丝绳直径增大5%及以上,纤维芯钢丝绳直径增大10%及以上,应查明其原因并考虑报废钢丝绳。绳芯扭曲引起的钢丝绳直径局部增大
1)钢丝绳的扁平区段经过滑轮时,可能会加速劣化并出现断丝。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压扁的程度,来考虑是否报废钢丝绳。2)在钢丝绳扁平区段可能会比正常绳段遭受更大程度的腐蚀,尤其是当外层绳股散开使湿气进入时。如果继续使用,就应对其进行更频繁的检查,否则宜考虑报废钢丝绳。3)由于多层缠绕而导致钢丝绳的局部扁平,如果伴随扁平出现的断丝数不超过GB/T 5972-2023 中表3和表4规定的数值,可不报废。扭结是一段环状钢丝绳在不能绕其自身轴线旋转的状态下被拉紧而产生的一种畸形。扭结使钢丝绳捻距不均导致过度磨损,严重的扭曲会使钢丝绳强度大幅降低。发生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折弯是钢丝绳由外部原因导致的一种角度畸形。折弯严重的钢丝绳区段经过滑轮时可能会很快劣化并出现断丝,应立即报废钢丝绳。如果在折弯部位的底面伴随有折痕,无论其是否经过滑轮,均宜看作是严重折弯。如果折弯程度并不严重,钢丝绳需要继续使用时,应对其进行更频繁的检查,否则宜考虑报废钢丝绳。钢丝绳受到异常高温的影响,外观能够看出钢丝被加热过后颜色的变化或钢丝绳上润滑脂的异常消失,应立即报废。如果钢丝绳的两根或更多的钢丝局部受到电弧影响,例如,焊接引线不正确的接地所导致的电弧,应报废。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钢丝绳上的电流进出点上。广东省标准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检验评定标准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设备质量状况
4.1 结构/4.2 信息标志与信号/4.3 电气系统/ 4.4 控制系统 /4.5 起升机构
5 作业环境及安装质量
5.1 作业环境/5.2 悬挂装置/5.3 结构件安装与连接/5.4 机构及零部件
6 安全装置及其性能
7 整机性能
8 检验评定判定规则及检验评定报告
附录
A 检验评定仪器设备\附录B 检验评定方法 \ 附录C 钢丝绳检验方法 \ 附录D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检验评定报告/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质量的管理,统一高处作业吊篮的检验评定项目、内容及方法,确保检验评定工作质量和吊篮的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后的检验评定。其他建设工程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检验评定可参照执行。1.0.3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检验评定结论是高处作业吊篮能否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主要依据。1.0.4 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检验评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1 高处作业吊篮 temporarily installed suspended access equipment悬挂装置架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起升机构通过钢丝绳驱动平台沿立面上下运行的一种非常设悬挂接近设备。2.2 防坠落装置 fall arrest device直接作用在安全钢丝绳上,可自动停止和保持平台位置的装置。2.3 悬吊平台 suspended platform通过钢丝绳悬挂于空中,四周装有护栏,用于搭载操作者、工具和材料的工作装置。作为吊篮的一部分用于悬挂平台的装置(不包括轨道系统)。2.6 单作用钢丝绳悬挂系统 single active rope suspension systems两根钢丝绳固定在同一悬挂位置,一根承担悬挂载荷,另一根为安全钢丝绳。2.7 双作用钢丝绳悬挂系统 double active rope suspension systems两根钢丝绳固定在同一悬挂位置,每根承担部分悬挂载荷。2.8 工作钢丝绳 suspension rope2.10 约束系统 restraint system将平台与建筑物的竖向导轨或锚固约束点连接的系统,以限制平台在风力作用下的横向和纵向摆动。2.12 配重悬挂支架 counterweighted suspension beam由配重保证设备稳定性的静止悬挂支架(悬挂架或悬挂梁)。固定在屋面女儿墙或类似静止结构上用于保持悬挂装置稳定性的装置。2.14 超载检测装置 overload detection device当悬挂在钢丝绳上的载荷达到运行限制值时,可检测和自动停止平台上升运动的装置。2.15 防倾斜装置 anti-tilt device2.16 后备制动器 brake-secondary直接作用在卷筒或驱动盘、驱动轴端,可自动停止和保持平台位置的装置。2.17 安装检验评定 checking and evaluating after erection对高处作业吊篮的质量状况、作业环境、安装质量、安全装置及整机性能等与标准规范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和判定。2.18 检验评定报告 test and evaluating report检验评定机构出具的对高处作业吊篮的质量状况、作业环境、安装质量、安全装置及整机性能等相关项目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及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报告。3.0.1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检验评定的机构,应具备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覆盖高处作业吊篮。3.0.2 从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检验评定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定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检验人员资格证书。3.0.3 检验评定机构应至少配备本标准附录A中所列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工具,仪器设备精度应符合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仪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应在有效期内。3.0.4 高处作业吊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进行检验评定:4 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意外碰撞,可能使结构、或机构、或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方以上共同认定或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认定须进行检验评定的。3.0.5 提交检验评定的高处作业吊篮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6) 标准件、配套件、外购件、外协件合格证(包括提升机、钢丝绳、坠落防护安全绳、高强度螺栓等);8) 安装的专项施工方案及作业平面布置图,其中作业面异形、复杂的或无法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安装的高处作业吊篮工程应提供通过专家论证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10) 安装单位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1) 主要结构件存在修复及加强的,应提供悬吊平台加载试验的结构强度和稳定性报告及悬挂装置静载试验报告;2) 特殊安装形式或加设副篮的高处作业吊篮,制造企业的设计计算书和构配件支座加工质量证明文件;3.0.6 进行现场安装检验评定时应具备下列条件:4 检验评定前应清理现场,与检验评定无关的人员及设备、物品应撤离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3.0.7 现场检验评定时,应至少有两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评定工作。检验评定人员及配合人员均应配备和穿戴作业时所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3.0.8 检验评定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依照本标准进行。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评定条件或检验评定中发现可能对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有危害时,现场检验评定人员应立即停止检验评定工作,对存在危险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委托方、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检验评定人员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填写原始记录,在原始记录中,定量项目应记录实际测量数据,原始记录应当具有可追溯性,检验评定人员对检验结论负责。检验评定机构应当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0.9 根据高处作业吊篮的特点和监督管理的要求,结合建设工程的特点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的实际情况,检验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分项:2 作业环境及安装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3.0.10 根据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每一个检验评定分项中应包括本标准的检验评定项目,每个检验评定项目应达到本标准的质量安全要求。3.0.11 检验评定项目的评定合格条件和检验评定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其中的钢丝绳检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每一具体项目的检验评定可采用下述几种方法之一或几种方法的组合应用:1 外观检查(观察检查),主要是针对外观质量状况的定性检查;本标准的4.1.1~4.5.11、5.1.2、5.1.3、5.2.2~5.4.4、5.4.6~6.0.10、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2 目测检查,对那些无需进行精确测量的尺寸、距离等参数,在外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粗略估计;本标准的4.1.2~4.1.4、4.3.6、4.3.10、4.4.1~5.1.1、5.1.3、5.2.2~5.4.4、5.4.6~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3 尺量检查,采用卷尺、游标卡尺、万能角度尺、水平尺、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测距仪等设备进行尺寸、距离、倾斜角度等参数的定量测量;本标准的4.1.1~4.1.3、4.4.1、4.5.3、4.5.10、4.5.11、5.2.2、5.2.4、5.2.5、5.4.1、5.4.3、5.4.6~5.4.8、6.0.5、6.0.9、7.0.1、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4 仪器测量,采用专用仪器对某些特定参数进行现场实测;本标准的4.1.1、4.3.8、4.3.9、4.4.4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5 动作试验,主要针对保护开关、装置等进行的简单动作试验,以验证其有效性和可靠性,一般为模拟动作;本标准的4.4.2、4.5.5、6.0.3、6.0.4、6.0.5、6.0.9、6.0.10、7.0.1、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6 操作试验(运行试验),针对机构或较复杂的保护装置所进行的组合或复合动作试验;本标准的4.1.2、4.2.3、4.3.2、4.3.4、4.4.3、4.4.4、4.5.5~4.5.11、6.0.2、6.0.6~6.0.10、7.0.1、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7 载荷试验,在带有载荷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操作试验或运行试验;本标准的4.4.2、4.5.5、5.4.8、6.0.3~6.0.5、6.0.9、6.0.10、7.0.1、7.0.2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本标准的4.2.1、4.2.2、4.2.4、4.3.3~4.3.5、4.3.7、5.1.1、5.2.1~5.2.4、5.2.5、5.3.1~5.3.3、5.4.1、5.4.6、5.4.7、6.0.3等项目的检验评定需要采用此方法。3.0.12 检验评定判定规则及检验评定报告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4.1.1 吊篮主要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不应出现严重腐蚀和磨损;主要受力构件应无永久变形;悬挂装置等应未出现整体失稳。4.1.2 悬吊平台尺寸应满足所搭载的操作者人数和其携带工具与物料的需要。在不计控制箱的影响时,平台内部宽度应不小于500mm。每个人员的工作面积应不小于0.25m²。平台底板应为坚固、防滑表面(如格形板或网纹板),应固定可靠。底板上的任何开孔应设计成能防止直径为15mm的球体通过,应有足够的排水措施。平台四周应安装护栏、中间护栏和踢脚板。护栏高度应不小于1000mm,测量值为护栏上部至平台底板表面的距离。中间护栏与护栏和踢脚板间的距离应不大于500mm。如平台外部有包板时,则不需要中间护栏。踢脚板应高于平台板表面150mm。如平台包板则不需要踢脚板。平台出入门应为滑动式或内向开启。出入门应能自动回到关闭和锁定位置,或可联锁以防止设备的运行,直至门被关闭并锁定。除正常操作外,出入门不能开启。组合式平台应确保设计的组件不会造成错误组装,固定螺栓及其他连接件应清晰可见,没有缺失。双层或多层平台,应在上层底板设置出入口并在两平台底板之间设置可以安全通过的爬梯。出入口门应向上开启,不可阻挡爬梯并保持在关闭位置。两地板之间的最小高度应不小于2m。当两底板间的高度大于2.5m时,在爬梯上应设置环状护栏。环状护栏的起始高度在离下层平台底板2m位置处。悬吊平台对接长度不得超过吊篮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零部件应齐全完整,不得少装、漏装。3 背靠与安全带的固定高度在(250±20)mm;4 座椅到滑轮架顶部的最小高度1000mm,到滑轮架底部的最小高度800mm。4.1.4 悬吊平台在其工作面应具有立面保护装置。其形式可为靠墙轮或缓冲带。平台在斜面上工作时,应安装斜面工作滚轮,滚轮的数量和位置应能承受平台的最大作4.2.1 应在起升机构或平台安装架(两侧安装架均设置)等明显而不易碰坏的位置采取焊接等可靠方式固定产品标牌,标牌内容应包括:制造商和制造商代表的名称和地址;系列名称或型号;产品编号和出厂日期;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参数。4.2.2 应在平台明显部位永久醒目地注明额定载重量和允许乘载的人数及其他注意事项,承载人数不应超过2人。悬挂支架应在明显部位悬挂醒目的带有出厂编号的标识牌。4.2.3 操作的动作与方向应以文字或符号清晰表示在控制箱上或附近面板上。4.2.4 防坠落装置应在明显而不易碰坏的位置采取铆接等可靠方式固定产品标牌及标定牌,产品标牌应具有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主要技术性能参数(极限工作载荷、钢丝绳直径、触发速度(m/min)或锁绳角度(如适用)、设计使用年限)、产品序列号或编号、生产日期(年、月)、检验有效期限;标定牌应具有检验机构名称、产品编号、有效标定期。4.3.1 电气控制部分应有防水、防震、防尘措施。电气元件应排列整齐,连接牢固,绝缘可靠。电控柜门应装锁。4.3.2 在建筑物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供吊篮使用的电源配电箱。该配电箱应防雨、安全、可靠,在紧急情况时能方便切断电源。4.3.3 电气系统供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工作零线、保护零线应始终分开,保护零线应采用黄绿相间线。在接地处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4.3.4 电气系统应设置短路、过电流、欠电压、过电压、失电压、零位等保护,使用交流电源时应具有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4.3.5 主电源回路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和灵敏度不小于30mA的漏电保护装置。控制电源与主电源之间应使用变压器进行有效隔离。4.3.6 当设备通过插头连接电源时,与电源线连接的插头结构应为母式。在拔下插头的状态下,操作者即可检查任何工作位置的情况。4.3.7 当使用导电滑轨时,电源端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和30mA的漏电保护装置。4.3.8 主电路相间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电气线路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4.3.9 电机外壳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护套都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4.3.10 电控箱应牢固的安装在悬吊平台的护栏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电缆线应排列规整并有效固定。电源电缆线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使其端部固定或绑牢在悬吊平台护栏上,避免电源插头直接承受电缆悬垂重力。电源电缆线悬垂长度超过100m时,应采取有效的抗拉保护措施。4.4.1 吊篮控制箱上的按钮、开关等操作元件应坚固可靠,这些按钮或开关装置应是自动复位式的,控制按钮的最小直径为10mm。控制箱上除操作元件外,还应设置一个切断总电源的开关,此开关应是非自动复位式的。操作盘上的按钮应有效防止雨水进入。4.4.2 应提供停止吊篮控制系统运行的急停按钮,此按钮为红色并有明显的“急停”标记,不能自动复位。急停按钮按下后停止吊篮的所有动作。4.4.3 双层平台的主控制器应位于上层,在下层可安装副控制器。各控制器均可操作平台上升与下降。4.4.4 无线控制系统应采取措施以确保控制指令只对预定的高处作业吊篮及预定的功能起作用,防止高处作业吊篮对来自非预定操作控制站的信号作出响应,发射器应有防止非授权使用的措施。对于多个无线控制站应采取措施确保在给定时间内只有一个控制站起作用,只有当第一个发射器传送了高处作业吊篮停止命令;第一个发射器取消激活之后,控制权才能从第一个发射器转到另一个发射器的激活需要一个为此目的特殊设计的特意动作,发射器/接收器在传送范围内应互不干扰。具有两套或以上操作控制装置的控制系统应设置优先控制装置和电气互锁。4.5.1 电动机、减速机、制动器、卷筒和/或牵引机构之间的机械传动应采用齿轮、齿条、螺杆、链条等型式,禁止采用摩擦传动型式。4.5.3 起升机构的设计应有防止钢丝绳在通过卷筒(或驱动绳轮)、后备装置、导向滑轮时脱出的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或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应有防止钢丝绳脱离绳槽的措施,滑轮边缘与保护元件(例:挡绳杆、封板)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钢丝绳直径的0.3倍。4.5.4 起升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穿绳性能,不得卡绳和堵绳。4.5.5 起升机构应安装常闭式主制动器,施加在曲柄或手柄的手动作用力终止、主动力源失效、控制电路的动力源失效时,应自动起作用。单向传动箱不能作为制动器使用。4.5.6 (手动起升机构)手动起升机构应具有防止非控制运动或下降的措施。非控制运动指大于1/4转的曲柄转动或大于10°的手柄转动。4.5.7 (动力起升机构)气动和液压机械式主制动器在工作时,应使制动器获得处于非制动状态的连续液体或气动压力。气动和液压机械式主制动器的设计应能防止平台的非人为下降。除非电机提供保持平台的足够力矩,制动器不可处于开启状态。4.5.8 (爬升式起升机构)起升机构不能利用钢丝绳尾部的张力作为提升力的一部分来起升和下降载荷。4.5.9 (夹钳式起升机构)夹钳式起升机构的设计应使一组叉钳在上下运行的任何时间中夹紧在工作钢丝绳上。起升机构应配备将钢丝绳导入夹钳的夹钳释放机构。夹钳释放机构用操纵杆操作,此操纵杆独立于起升与下降操作杆。应有联锁装置,防止承载时夹钳释放机构的非人为释放。手动夹钳式起升机构应安装一装置以限制施加在操纵杆上的作用力,该装置的设置不能起升大于2倍的极限工作载荷。此装置起作用时不应起升平台,但允许下降平台。4.5.10 (卷扬式起升机构 多层卷筒)应安装一装置(如压绳杆),当缠绕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一端出现堆积或乱绳时停止电动机的驱动。应有防止钢丝绳从卷筒端部滑落的凸缘,凸缘高度应高出最外层钢丝绳1.5倍的钢丝绳直径。当平台位于最低端时下降运动应自动停止,钢丝绳在卷筒上保留至少3整圈的余量。4.5.11 安全钢丝绳的下端应安装重锤,以使钢丝绳绷直。重锤底部至地面高度(100~200)mm为宜。工作钢丝绳安装重锤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5.1.1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如果安全距离受条件限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同意。5.1.2 在吊篮作业下方,应设置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必要时设置安全警戒人员。5.1.3 当吊篮在受风力影响的户外区域使用并且作业高度大于40m时,应安装约束系统或有限制使用。5.2.1 建筑物结构应能承受吊篮工作时对结构施加的最大作用力。高处作业吊篮通过悬挂机构支承在建筑物上,应对支撑点的结构强度进行核算,支撑点处的承载能力应大于所选吊篮各工况的载荷最大值。固定式悬挂支架(指后支架拉结型)拉结点处的结构应经过核算能承受设计拉力。5.2.2 楼面上设置安全锚固环和/或安装吊篮用的预埋螺栓应牢固可靠,其公称直径应不小于16mm。化学锚栓应满足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要求,锚栓和钻孔之间的间隙应填充密实,锚栓安装后不应产生锚固胶的流失,应提供化学锚栓扭矩和拉拔试验报告。5.2.3 用作悬挂装置配重的所有重物应是实心的(每块质量最大25kg)且有永久标记,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件或其他代替物,配重件的重量应符合设计规定。如采用混凝土配重,混凝土强度应不低于C25;内部应浇注加强钢筋等,适合长途运输和搬运。配重应牢固地安装在配重悬挂支架上,只有在需要拆除时方可拆卸。配重应锁住以防止未授权人员拆卸。5.2.4 安装在屋面上的配重悬挂支架,前支架支撑点至后支架支撑点之间的长度应是可调节式。悬挑横梁应前高后低,前后水平高差不应大于横梁长度的4%。5.2.5 悬挂机构前梁的外伸长度不应大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上极限尺寸。对前梁外伸长度超出说明书规定的上极限尺寸的非标悬挂支架,应校核其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定性。对于前梁安装高度超出标准悬挂支架的前梁高度时,应校核其前支架的压杆稳定性。前后支架的组装高度与建筑物或构筑物高度相适应,不允许不安装前支架而将横梁直接担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支撑物上作为支点。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装条件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抗倾覆力矩、结构强度和稳定性均达到标准要求。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无法承受吊篮载荷的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建筑物挑檐边缘。悬挂机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配重悬挂支架、女儿墙卡钳的稳定系数应大于或等于3。5.2.6 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应独立悬挂在各自的悬挂点上。5.3.1 结构件安装连接采用销轴时,其规格及数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的要求。销轴不得有缺件、裂纹、严重磨损等缺陷,其轴向定位装置应规范、可靠。5.3.2 结构件安装连接采用高强度螺栓时,其型号、规格及数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具有相应的性能等级标志。连接应正确、可靠、螺栓紧固合格,无裂纹、变形和松动等缺陷。起升机构、防坠落装置与悬吊平台的连接应可靠,应采用专用高强度螺栓进行连接。5.3.3 结构件连接采用普通螺栓时,其规格、型号及数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或设计方案的要求,不得以小代大,无缺件、损坏、松动等缺陷。5.4.1 悬挂平台的钢丝绳应经过镀锌或其他类似的防腐措施。钢丝绳最小直径6mm。安全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工作钢丝绳。1 卷筒上钢丝绳端部采用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得少于2个,应相互分开并可靠固定;2 钢丝绳端部采用楔形接头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紧固件齐全;3 钢丝绳端部采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4 钢丝绳端部采用绳夹固定时应符合GB/T 5976中的规定。承载钢丝绳的末端不应采用U形螺栓绳夹固定。5.4.3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应润滑良好。5.4.4 钢丝绳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不得接长使用。5.4.5 钢丝绳应无达到报废规定的可见断丝、直径减小、断股、腐蚀、畸形(波浪形、笼状畸形、绳芯或绳股突出或扭曲、钢丝的环状突出、绳径局部增大、局部扁平、扭结、折弯)、热和电弧引起的损伤。4 因磨损使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5.4.8 制动器应动作准确、可靠,其零部件应无裂纹、过度磨损(磨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铆钉)、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6.0.1 应根据平台内的人员数配备独立的坠落防护安全绳,坠落防护安全绳应符合GB 24543的规定。安全绳安装前应逐段严格检查有无损坏。将确定合格的安全绳独立地固定在屋顶可靠的固定点上;不得固定在吊篮的悬挂机构上,绳头固定应牢靠。在坠落防护安全绳与建筑物或构筑物转角直接接触的部位,应进行有效防护。6.0.2 所有起升机构应安装具有自动复位的手动下降装置,在平台动力源失效时使其在合理时间内可控下降。操作者在屋面或平台上应能方便接近此装置。6.0.3 吊篮应安装超载检测装置,应能检测平台上操作者、装备和物料的载荷,以避免由于超载造成的人员危险和机械损坏;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超载检测装置元件进行调整。超载检测装置一旦动作,将停止除下降以外的所有运动直到超载载荷被卸除。6.0.4 悬挂装置上安装的起升机构应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在钢丝绳松弛或平台放置于地面或楼层等工作钢丝绳无载荷情况发生时应能停止平台的下降。6.0.5 装有两台或多台独立的起升机构应安装自动防倾斜装置,当平台纵向倾斜角度大于14°时,应能自动停止平台的升降运动。此装置可为电子式或机械式。1 上升时,停止较上部(高端)起升机构的上升动作;2 下降时,停止较下部(低端)起升机构的下降动作。机械防倾斜装置应有以下功能:平台内安装起升机构时,防坠落装置应能自动限制平台纵向倾斜角度不大于14°,此装置为独立作用装置,不需要向控制系统相关安全部件输出电信号。6.0.6 应安装起升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最高位置时自动停止上升;起升运动应在接触终端极限限位开关之前停止。应安装终端起升极限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到达工作钢丝绳极限位置之前完全停止。在其触发后,除非合格人员采取纠正操作,平台不能上升与下降。起升限位开关与终端极限限位开关应有各自独立的控制装置。6.0.7 悬吊平台底部应设置防撞杆,当悬吊平台触碰到障碍物时,悬吊平台应停止下降。若悬吊平台运行上方有凸出结构存在潜在危险时,应设置顶部防撞杆或相同功能的防6.0.8 不在地面安装的悬吊平台应安装下降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平台在最低位置时自动停止下降;如最低位置是地面或屋面,防撞杆可认为是下降限位开关。在最低位置,平台应在钢丝绳终端极限限位开关接触之前停止。应安装钢丝绳终端终极限限位开关并正确定位。在其触发后,除非合格人员采取纠正操作,平台不能上升与下降。下降限位开关与钢丝绳终端极限限位开关应有各自独立的控制装置。6.0.9 单作用钢丝绳悬挂系统应安装符合要求的防坠落装置,应能在工作钢丝绳或起升机构失效时防止平台坠落。当工作钢丝绳失效、平台下降速度大于30m/min、工作钢丝绳无负载或平台纵向倾斜角度大于14°等情况发生时,防坠落装置应能自动起作用。防坠落装置应为机械式、可测试和复位,复位后可立即使用并不降低性能。承载时不应手动释放防坠落装置,防坠落装置起作用后允许起升机构起升平台。防坠落装置或具有相同作用的独立安全装置,在锁绳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防坠落装置应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其有效标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6.0.10 双作用钢丝绳悬挂系统应安装机械式后备制动器,当一根钢丝绳失效时,另一钢丝绳应能防止平台坠落;在起升机构失效时停止平台运动并保持在停止位置。当平台下降速度大于30m/min时,后备制动器应能起作用。后备制动器起作用使平台停止时,平台的纵向倾斜角度应不大于14°,平台下降距离应不大于500mm。动力起升机构的后备制动器应设置断电开关,在制动的同时切断主电源。后备制动器应为机械式、可测试和复位。承载时后备制动器不可手动释放,复位后可立即使用并不降低性能。7.0.1 吊篮空载运行试验中,吊篮应升降平稳,起升制动正常,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悬吊平台升至1m时,电气系统相序、电动机制动和悬挂机构的结构变形应正常、有效。7.0.2 吊篮额定载重量运行试验中,吊篮应升降平稳,起升制动正常,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悬吊平台升至1m时,电气系统相序、电动机制动和悬挂机构的结构变形应正常、有效。悬吊平台升至2m时,提升机手动滑降工作应正常、有效。8.0.1 本标准的4.1.1、4.3.8、4.3.9、4.4.2、4.5.5、4.5.6、4.5.7、4.5.8、4.5.9、5.1.1、5.2.1、5.2.2、5.2.3、5.2.5、5.3.1、5.3.2、5.4.5、5.4.8、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0.10、7.0.1、7.0.2为保证项目,在附录B中以“★”号表示,其余为一般项目。8.0.2 高处作业吊篮检验评定结论使用“合格”、“不合格”2种结论。8.0.3 每一个检验评定项目中各款、项的内容经检验后均符合要求,该项目评定为“合格”,否则该项目评定为“不合格”。8.0.4 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3项,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合格”,否则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不合格”。8.0.5 高处作业吊篮检验评定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8.0.6 检验评定结果栏中有检验数据要求时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明确的定性词,如“符合要求”,“动作正常”等;对没有或可不需要的检验评定项目,则在结果栏中标注“不适用”。8.0.7 检验评定结论判定为“合格”时,一般项目中的不合格项目经有关单位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或使用单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8.0.8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高处作业吊篮,检验评定机构应及时将检验评定结论报送有关单位,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8.0.9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高处作业吊篮,经有关单位整改后可重新申请检验评定附录A 检验评定仪器设备
表A 检验评定仪器设备
序号 | 仪器设备或计量器具 | 精度要求 | 备注 |
1. | 接地电阻测量仪 | ±2% |
|
2. | 兆欧表 | ±1.5% |
|
3. | 万用表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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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钳形电流表 | ±2% |
|
5. | 电气综合测试仪 |
|
|
6. | 温度计 | ±2% |
|
7. | 湿度计 | ±5% |
|
8. | 风速仪 | ±2% |
|
9. | 激光测距仪 | ±1.5mm |
|
10. | 游标卡尺 | 0.02mm |
|
11. | 宽钳口游标卡尺 | 0.02mm |
|
12. | 经纬仪 | 4″ |
|
13. | 水准仪 | ±2.5mm/km |
|
14. | 水平尺 |
|
|
15. | 钢卷尺 | 1级 |
|
16. | 钢直尺 | 1级 |
|
17. | 线锤 |
|
|
18. | 万能角度尺 |
| ±2′ |
19. | 力矩扳手 |
|
|
20. | 放大镜(20倍) |
|
|
21. | 钢丝绳探伤仪 |
| 选用 |
22. |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
| 选用 |
23. |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
| 选用 |
24. | 便携式超声波测厚仪 |
| 选用 |
25. | 数码相机 |
|
|
26 | 常用电工工具 |
|
|
27. | 便携式照明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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