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余杭房产新政热点问题解答!

楼市   2025-01-04 14:39   浙江  

1月2日,余杭发布“谋新篇 创新绩”全力实现开门红18条实施意见,今天就实施意见中大家关心的住房相关政策,奉上热点解答,一起来看!
■其中,新政第16条、17条详情内容:

16

支持住房市场消费。对购买相关镇街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在办理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不动产权证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17

实施契税补助政策。对购买非住宅新建商品房的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在办理所购非住宅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后,按照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补助。


Q:

1.本次5万元补助实施期限和实施范围是什么?

A: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含)期间,在闲林街道(天目山西路以南)、五常街道(天目山西路以南)、余杭街道(天目山西路以南)、中泰街道、仁和街道、瓶窑镇、径山镇、黄湖镇、鸬鸟镇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可享受本次定额补助政策,购买时间以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Q:

2.本次契税补助实施期限和申请资格是什么?

A: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含)期间,在余杭区辖区范围内购买非住宅新建商品房的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可享受本次契税补助政策,购买时间以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Q:

3.如何申请补助?

A:

申请人持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契税证明等证明材料,向区住建局(房管)窗口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按相应标准予以补助。

Q:

4.申请补助的截止时间是到什么时候?

A:

购房人须在办理新建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后并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次月起1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如项目延期交付的,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日期次月起12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Q:

5.哪些情形不能享受补助政策?

A:

为更公平公正地执行相关政策,对政策发布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再次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房时不能享受本次补助政策。同时对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房,再次销售时不能享受本次补助政策;房产企业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后,应将该商品房有关情况在销售现场张贴并书面告知后续购房者。

Q:

6.购买二手住房是否享受补助?

A:

答:购买二手住房不享受相关补助。

Q:

7.人才共有产权房是否享受补助?

A:

享受,但补助金额会根据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具体以实施细则为准。



■其中,新政第18条详情内容:

18

加大专项购房补贴力度。在落实市级A-D类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市级E类、区级E类及以上等次高层次人才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住宅,给予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政策说明

(一)申请对象条件
1.申请人须为经分类认定或备案的杭州市E类、余杭区BCDE类高层次人才(仅享受服务类政策的除外)

2.在政策期限内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住宅,即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含)期间,购买(以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余杭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

3.在余杭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余杭区营业执照(担任法人)
注:申请人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单位需与社保缴纳单位一致。

4.申请家庭在杭州户籍地和余杭区范围内无住宅性质的房产,且2年内(2023年4月1日及以后)无住房转让记录。

住房核查范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主城区的(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下同),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为主城区和余杭区;申请人户籍地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的,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为其所在区(县、市)和余杭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不在杭州市的,申请家庭住房核查范围为余杭区。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税务登记注册在余杭区,且依法在余杭区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

2.余杭区属事业单位,注册地在余杭区的浙江省、杭州市属事业单位。

3.发证机关为余杭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注册地在余杭区的发证机关为杭州市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三)其他
1.申请该政策购房补贴,须在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含)期间(以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下同)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住宅,期间一户家庭如购买多套房的仅发放一次。

2.该政策购房补贴分2年发放,第一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50%,第二年发放剩余的50%。第一笔购房补贴须在2025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二笔购房补贴在第一笔购房补贴发放满一年后发放。

3.申请人自购房补贴首次发放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由市规划资源局余杭分局在系统中进行标记。

4.余杭区公开配售的人才共有产权房适用本政策,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人才认购份额的价款(认购份额价款低于20万的,按实际金额补贴)

5.“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6.已享受余杭区公租房租赁补贴、新引进应届大学生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生活安家补贴政策的,须停止享受相应政策,并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

7.为更公平公正地执行相关政策,对政策发布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再次购买余杭区新建商品房时不能享受本次补助政策。同时对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商品房,再次销售时不能享受本次补助政策;房产企业在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后,应将该商品房有关情况在销售现场张贴并书面告知后续购房者。



©来源 | 余杭发布 余杭区住建局

《置业杭州》融媒体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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