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马某因发展特色农业种植项目,向当地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了一笔贷款。贷款初期,马某积极投入生产,对项目前景充满信心。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场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马某的农作物收成,导致其经济状况急转直下。
由于遭受巨大损失,马某无法按时足额偿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随着欠款时间的延长,合作社多次尝试与马某沟通协商还款事宜未果,无奈之下,合作社决定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石岭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石岭人民法庭在受理合作社对欠款人马某的诉讼后,对整个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法庭认为,单纯的判决可能会给马某带来更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于是,石岭人民法庭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场组织调解。法官向马某详细解释了不按时还款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希望合作社能考虑马某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宽限和支持。
最终,合作社和马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合作社同意延长马某的还款期限,并适当降低利息,马某则承诺会尽快恢复商店经营,按照新的还款方案积极偿还欠款,合作社也表示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马某支持,帮助其渡过难关。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深入基层、了解实情、耐心调解,既维护了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欠款人的实际困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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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初审:董新月 田兴志
复审:王洁瑜
终审:徐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