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5个食品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25 22:08   贵州  

2024年,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持续发力,深入开展多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以实际行动守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施秉县佰利购物中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9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施秉县佰利购物中心经营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4年6月6日,本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购物中心经营的缸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不合格的豇豆是2024年5月8日从凯里市购进,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该批次豇豆的检验合格证明或相关证明文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施秉县好优多购物广场经营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施秉县好优多购物广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大籽花生”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大籽花生检验结果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黄曲霉毒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黄曲霉素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施秉县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接匿名举报信息,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5日下午到施秉县爱亲母婴生活馆进行现场核查,在进店左边靠墙货架上发现摆放有2盒阿蜜达牌钙咀嚼片和1罐山楂鸡内金肽粉固体饮料待售,其中阿蜜达牌钙咀嚼片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2744030701096、净含量为6g(1g/片×60片)、生产日期为20220409、保质期至20240408、售价为78元/盒,山楂鸡内金肽粉固体饮料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SC12744030701096、净含量为180g(6g×30)、生产日期为20220113、保质期至20240112、售价为128元/罐。

该店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施秉县某学校食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4年4月23日,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施秉县某学校食堂使用的自消毒餐具(大碗)进行抽检,2024年5月13日,本局收到检验检测机构对上述自消毒餐具(大碗)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施秉县某学校食堂提供的餐具为自消毒餐具,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使用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当事人提供了“施秉县某学校食堂餐具消毒登记表”复印件1份,能证明当事人在使用自消毒餐具(大碗)前进行了紫外线消毒的事实,但消毒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施秉县修德蔬菜、水果经营

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6月11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到施秉县修德蔬菜、水果店内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检检测,抽取了名称为大葱和山药的食用农产品。2024年6月30日,本局收到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抽检出具的1.《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日下午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相关内容及可以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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