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的儿子小恩刚上一年级,还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班。郑女士看到朋友、邻居家的小孩在暑假期间纷纷报名参加舞蹈、书法、围棋等各类兴趣培训班,便也想给小恩也安排一个兴趣班。“打篮球好,既能锻炼身体,还有助于长高。”郑女士和家人都倾向于给小恩报名篮球兴趣班。
“原价9600元54节课,暑期优惠只要5999元,还额外赠送20节课,千万不要错过哦!”某天,郑女士在下班的路上看到一家新开的阿泽篮球俱乐部(化名)的宣传广告,盘算了一下,“6000元可以买到74节课,比邻居王姐报名的篮球班划算很多。”于是,郑女士便立马报名了这家篮球俱乐部。小恩非常喜欢打篮球,一个暑假过去上了48节课。
郑女士看到儿子难得对一项运动如此感兴趣,决定等课时结束后继续报名。然而,几个月后,郑女士便收到门店搬迁的通知:“郑女士,因该路段房租太贵,运营成本居高不下,门店持续亏损,很抱歉通知您,阿泽篮球俱乐部将搬迁至XX路,计划今年寒假重新开业,剩余课程可以转到新店继续使用。”虽然路程远了一些,但考虑到余下的课程不多,郑女士也就同意了。寒假到了,阿泽篮球俱乐部迟迟未开业,郑女士才知道篮球俱乐部的教练都离职了,篮球俱乐部面临倒闭。郑女士遂要求阿泽篮球俱乐部退还剩余26节课程费用,而阿泽篮球俱乐部迟迟不退款,认为剩余课程中有20节是赠课,是不计算费用的。双方争执不下,郑女士便将阿泽篮球俱乐部诉至法院。
1.郑女士是否可以请求阿泽篮球俱乐部退还包括赠课在内的26节课时费用?
答:可以,阿泽篮球俱乐部赠送课时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在合同未对赠课的使用顺序、退费规则等作出明确约定,且阿泽篮球俱乐部未作特别提示和说明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产生的效果是郑女士获得74节篮球课。因阿泽篮球俱乐部濒临倒闭,导致无法正常上课,构成违约,应向郑女士退还包括赠课在内的26节课时。
2.如果郑女士的儿子刚上了两节培训课,就不想上篮球课了,那这时候么郑女士可以要求篮球俱乐部退课退款吗?
答:视情况而定。如果篮球俱乐部提供的合同采用了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其中有“退课也不退款”的条款,在签订合同时,篮球俱乐部未明确提示这一点,根据《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郑女士便可主张“退课也不退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要求篮球俱乐部退还剩余款项。
3.假设培训班合同约定课程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不得解除合同或者退费,此时,因小恩在课程第二个月时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培训,那么,郑女士能够请求退还剩余课时费?
答:视情况而定。“超过一个月不得解除合同或退费”的格式条款对学员解约退费的合同权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违反了公平性与合理性,应属无效,于情于理应对还未使用的课程进行结算和退费。但如果郑女士单方放弃服务存在过错,那么退还的费用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酌定处理。
对于兴趣班的折扣优惠、预付消费,作为消费者应当注意好培训服务的内容、期限和相关风险,切莫“冲动消费”。对于培训服务提供者,也要注意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对双方的约定事项进行固定,对履约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违约情况,应及时提醒告知消费者,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颜玲玲
编辑:王梦露
审核:郭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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