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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文投控股”)、王森(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大额赔偿责任事项,因未能如约推进项目开发工作,公司实际缴纳的项目履约保证金7,965.32万元成为违约金,但公司在2020年年报,将违约金全额确认营业外支出。文投控股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22年3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公司发生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28起,累计金额3.1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82%,此后至2023年8月10日,公司又陆续发生29起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2.44亿元,均应当及时披露而未披露。辽宁证监局责令文投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对王森给予警告,并处以110万元罚款。 |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 2016年1月至2022年5月,郭同军任乐普医疗高级副总经理,郭某系郭同军女儿。2022年1月4日、1月5日、3月23日;郭某证券账户累计卖出“乐普医疗”股票368,900股成交金额8,640,106元。2022年4月28日“郭同军”证券账户买入“乐普医疗”股票49,900股成交金额809,125元,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北京证监局对郭同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九条 |
| |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润光伏)于2014年底进行年度业绩利润利率测算,海润光伏2014年度发生巨亏已经确定,构成内幕消息。阳光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电子)系海润光伏第一大股东,阳光集团实际控制紫金电子的证券账户并通过该账户持有“海润光伏”,除此之外还有“大江金属”“刘某娣”“张某丰”“惠某新”等四个证券账户,阳光集团通过以上五个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对阳光集团处以23,210.56万元的罚款。 | |
|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汇物流”)、杨铁军(时任董事长)、赵强(董事长)、刘栋(总经理)、高源(财务总监)、崔瑞丽(高管)、康继东(董事会秘书、高管)、王玉琴(高管)、王国林(高管)、何海(高管) | 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广汇物流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对左述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其中:(1)对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2)对杨铁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4)对刘栋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5)对高源、崔瑞丽、康继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6)对王玉琴、王国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7)对何海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 |
|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汇物流”)、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汇实业”)、宋东升(广汇实业时任总裁)、杨铁军(时任董事长)、赵强(时任董事长)、刘栋(流时任总经理)、高源(时任财务总监)、康继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崔瑞丽(时任副总经理)、王玉琴(时任副总经理)、何海(时任副总经理)、王国林(时任监事会主席) | 广汇物流2022年年度、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公司2020年资产,2022年度、2023年一季度、2023年半年度及2023年三季度资产、负债、收入、净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广汇物流、控股股东广汇实业及宋东升、杨铁军、赵强、刘栋、高源、康继东、崔瑞丽、王玉琴、何海、王国林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杨铁军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 徐华国、郭永忠、孙宏伟、杨照军(均为*ST同达其它关联方)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华国操作本人的中信证券账户、华安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同达”47,700股。郭永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孙宏伟系郭永忠女婿。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孙宏伟操作“郭某琪”账户累计买入“*ST同达”50,400股。“郭某琪”账户于2015年3月13日在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六安梅山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系孙宏伟与其妻郭某琪共有资金,由孙宏伟决策选股和下单。徐某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照军与徐某国通话40余次。郭某忠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照军与郭某忠通话20余次。赵某霞系杨照军的同事、远房亲属。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照军操作“赵某霞”账户累计买入“*ST同达”65,000股。甘肃监管局对徐华国处以60万元罚款;对郭永忠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孙宏伟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照军处以50万元罚款。 | |
| |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付海鹏控制并操作“梁某燕”证券账户于2023年4月24日卖出“浙江富润”股票285,200股。浙江监管局对付海鹏没收违法所得487,856.07元,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 |
|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仁智股份”)、陈泽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温志平(时任董事长)、陈曦(时任总经理) | 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仁智股份实控人、董事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交易主体构成关联方,该大宗商品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浙江监管局责令仁智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
| 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电网络”)、王立强(时任董事长)、韩普(时任董事,时任总经理)、胡晓莱(时任财务总监) | 2022年,广电网络对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条件的相关项目的债务重组收益予以确认,共涉及白水县雪亮工程、合阳县立体防控体系治安视频监控图像服务安装服务工程,以及社区警务e采通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等3个项目,上述三项目共导致广电网络2022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2352.16万元,占2022年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利润总额1977.44万元的118.95%。陕西监管局对左述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其中:(1)责令广电网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40万元罚款;(2)对王立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3)对韩普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4)对胡晓莱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
| 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美盛文化”)、赵小强(实际控制人)、石军龙(时任董事,时任董秘,时任财务总监)、袁贤苗(时任董事长,时任董秘,时任总经理)、张雁(时任高管)、于亮(时任高管) | 2022年,美盛文化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组织、指使美盛文化以股权收购交易、配合相关方划转资金等形式,将公司资金用于归还赵小强及其控制的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美盛集团)等关联方债务或供赵小强及其关联方使用。应美盛集团借款出借方要求,赵小强分别于2019年4月和2021年1月安排美盛文化将相关银行印章、空白支票等交由出借方保管,并将上述银行账户大额交易有权确认人变更为出借方法定代表人。美盛集团上述借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款。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于上述资金占用情况,美盛文化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情况。浙江监管局对左述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其中:(1)责令美盛文化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2)对赵小强处以800万元罚款,并对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对石军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4)对袁贤苗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5)对张雁给子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6)对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美通讯”)、宋林林(时任董事长)、宋火红(时任总经理)、郭晨(时任财务总监)、方巍(时任监事长)、董晓红(时任董事) | 国美通讯2020年度参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方开展的苹果手机、康佳彩电、华为手机贸易业务,该贸易业务存在合同闭环和资金闭环,为虚假的购销业务,致其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贸易业务收入数据,致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构成欺诈发行;国美通讯2021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会计处理不当,2021年净利润错报,致其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责令国美通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156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宋林林、时任总经理宋火红、时任财务总监郭晨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董晓红、时任监事长方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70万元罚款。 | 《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一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 |
| | 杉杉控股通过宁波炬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炬泰)持有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永杉锂业)股份超过30%。2020年7月17日,杉杉控股通过上海钢石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收购陕国投持盈3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的永杉锂业9.84%股权。杉杉控股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永杉锂业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辽宁监管局责令杉杉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同时,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永刚已于2023年2月去世,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 |
| |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凌志软件)拟购买某两家公司100%的股权事项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3年5月26日,公开于2023年9月8日。陈建华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3年9月4日、9月6日、9月7日,向三方存管账户转入资金,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凌志软件股票,买入56,900股,成交金额约80万元,经计算,亏损162,749.07元。 |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
| | 朱涛于2023年6月自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悉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凌志软件)拟购买股权和中介机构即将进场等情况。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朱涛使用本人等3个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凌志软件股票493,000股,成交金额7,113,338.02元,卖出53,000股,敏感期后卖出244,300股,合计亏损241,749.01元。同时,朱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亲属推荐买入凌志软件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朱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对朱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内幕交易行为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对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处以50万元的罚款。 |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
| | 2023年6月,刘磊将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凌志软件)拟购买股权和中介机构即将进场等情况告知朱某。此后,在2023年6月至9月间,刘磊又多次将凌志软件购买股权事项的进展情况告知朱某,朱某据此从事内幕交易。 |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
| 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海旅饮品”)、徐伟(时任董事长)、张蕤(时任董事长)、龚胜华(时任总经理)、邢玉叶(时任财务负责人)、黄明伟(时任副总经理) | 凯撒世嘉旅游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凯撒世嘉)、凯撒同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凯撒同盛)、同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盛实业)、北京贝佳途旅行社有限公司(贝佳途)、绿佳味(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绿佳味)为海旅饮品的关联方。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海旅饮品以预付款、委托贷款、资金拆借以及代垫工资、社保、公积金等方式与凯撒世嘉、凯撒同盛、同盛实业、贝佳途、绿佳味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海旅饮品未及时披露。海旅饮品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海南证监局对海南航旅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徐伟、张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对龚胜华、邢玉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对黄明伟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佳云科技”)、郭晓群(时任董事长)、钟亮(时任董事、总经理)、刘超雄(时任财务总监)、朱宏磊(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佳云科技的子公司深圳佳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佳节文化)于2021年组织举办C-LOUD音乐嘉年华项目,该项目导致佳节文化发生重大亏损。佳云科技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亏损情况,但未及时披露。广东监管局对佳云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郭晓群、钟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超雄、朱宏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7.1.2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8.2.5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 2015年至2020年,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沈欣作为时任电气通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公司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 | 2022年4月至7月期间,吴海晖控制“吴海晖”等13个证券账户(账户组),账户组交易由吴海晖决策,由吴海晖、吴某阳、李某下单,并由吴海晖承担交易盈亏。账户组操纵“宏德股份”等4只股票价格的情况。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7月25日,账户组通过拉抬、封涨停等方式交易“宏德股份”“茂硕电源”“科远智慧”“日丰股份”4只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当事人操纵“宏德股份”等4只股票获利合计7,573.65万元。四川证监局没收吴海晖违法所得7,573.65万元,并处以7,573.65万元的罚款。 |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
| | 自2020年12月24日起,海航石化为持有渤海化学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海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渤海化学”583,000股,买入金额2,380,084元,卖出30,307,525股,卖出金额124,182,098.5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天津监管局对海航石化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