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夫妻共同财产则是维系婚姻的重要经济纽带。夫或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仅违反诚信原则,更严重侵害了配偶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探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司法实践分析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的考量因素。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然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减少分配的确切比例,也未明确指出何种特定情形下完全不予分配。并且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这表明法律赋予了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参考过往判例,法院在作出裁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涉及的财产数额等,并据此适当调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法院在确定倾斜比例时,一般会考虑过错方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中的信任基础,以及这种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实际损害;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以及未来的生活需要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结果不仅对过错方进行适当的惩罚,又能公平地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例如,在“张某与李某离婚财产分割案”[7]中,法院查明张某在婚姻期间未经李某同意,擅自转移了价值数百万元的股票至第三方名下。考虑到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并且对李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在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比例大幅降低,而李某则获得了较大比例的财产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因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范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曾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8]中释明“法律规定的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并不仅仅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这意味着,一旦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法院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夫妻共同财产总额少分或不分。
与之不同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 理解与适用》第1092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或者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9]中,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判令仅对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4179账户内的存款可以少分,未提及其他财产需一并少分。
对于“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范围,法院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和操作方式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通过对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的系统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最新司法实践中所持的观点倾向于将“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限定于直接涉及不当行为的部分,即隐藏、转移等行为所影响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而非对整个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进行划分。这种界定方式有助于精确地划分过错方的责任,并在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基础上,也兼顾了过错方的基本权利。然而,鉴于每个案件情况都具有独特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结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地考量,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法律对于维护婚姻中财产权益的立场坚定,彰显了司法对于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责任感。在婚姻财产纠纷中,法院的裁判比例和范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其核心仍是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
[1]参见(2018)京0108民初12253号判决书
[2]参见(2021)粤0106民初30933号判决书
[3]参见(2022)京01民终11216号判决书
[4]参见(2019)冀01民终6606号判决书
[5]参见(2018)冀01民终11824号判决书
[6]参见(2023)沪02民再17号判决书
[7]参见《夫妻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0日。
[8]《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期(2020.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2021年6月第1版。
[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9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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