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靖 叶晓蒙
本文共计15700字,阅读需约40分钟
导言
《仲裁法》首次颁布于1994年,后于2009年、2017年进行两次修正(2017年修正版《仲裁法》,下称“《仲裁法》”)。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下称“《仲裁法草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仲裁法草案》进行审议,并于2024年11月8日发布《仲裁法草案》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本次公布的《仲裁法草案》共八章、91条。为更好了解《仲裁法草案》的修订要点,我们特此结合《仲裁法》《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及我们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经验等,对主要修订内容进行全面解读。
要点1:仲裁管辖范围 要点2:明确网络仲裁的法律效力 要点3:明确仲裁机构的性质 要点4: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及外部监督制度 要点5: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并新增除名情形 要点6:仲裁协议效力制度 要点7:增加仲裁行为保全 要点8:增加仲裁送达制度 要点9: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 要点10:完善仲裁员披露制度 要点11:完善仲裁鉴定规定 要点12:增加仲裁庭应当驳回当事人仲裁请求的情形 要点1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关 要点14: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 要点15:涉外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 要点16:两类特定涉外案件增加“特别仲裁”制度 要点17: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仲裁法》 | 《仲裁法草案》 |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 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
《仲裁法》 | 《仲裁法草案》 |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并参加统一职前培训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 检察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 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 具有法律或者科学技术知识、 从事法律或者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监察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有关公职人员不得兼任仲裁员的,从其规定;其他公职人员兼任仲裁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
[1] 指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下同。
[2] 指上海仲裁委员会2024年9月29日发布的《仲裁规则》,下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
第三条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修订)》
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6]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植德争议解决
植德争议解决律师具有复合背景及工作经历,多位合伙人曾于法院、检察院任职多年,擅于结合司法、监管、商业及法律思维进行案件分析与规划,从客户整体利益出发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尤其擅长疑难复杂纠纷案件。植德争议解决业务以商业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广泛涵盖金融资管、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争议等商事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风险防控及辩护、行政复议及诉讼等。
植德律师代理过大量诉讼及仲裁案件,经常活跃在各级人民法院及国内外商事仲裁院,在跨境仲裁领域亦具有丰富经验。与非诉讼业务部门的紧密配合使得植德争议解决律师能始终站在行业前沿、具备宏观视角,并凭借高超的庭审实力和强大的谈判能力,力求使客户的核心诉求得以圆满实现。
合伙人 顾靖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不动产与基础设施、银行与金融
021-52533428
jing.gu@meritsandtree.com
叶晓蒙
业务领域: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政府监管与合规
187 1771 6369
xiaomeng.ye@meritsandtree.com
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植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