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

学术   2024-10-30 16:54   北京  

重读《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

摘要:在《共产党宣言》发表160周年之际,再次重读这本著作,一些在《资本论》中读来觉得困惑的问题,如马克思说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劳动者生存、发展以及自由个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的思想以及劳动者的协作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或公有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思想,尤其是马克思讲的在上述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问题等等,忽然变得明晰起来。我的观点是:对消灭私有制问题不能作简单理解;现代公有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认为切实可行的理想。

关键词:《共产党宣言》;私有制;公有制;个人所有制

基金项目:中国


目 录


一、对消灭私有制问题不能作简单理解

二、现代的公有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

三、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问题


正文


我与杨金海同志合写的《重读〈共产党宣言〉》[1]一书发表十年后的今天,我们迎来了《共产党宣言》这部伟大著作发表160周年。再次研读这本著作,一些在《资本论》中读来觉得困惑的问题,如马克思说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劳动者生存、发展以及自由个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的思想以及劳动者的协作和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或公有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思想,尤其是马克思讲的在上述资本主义成就的基础上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问题[2]等等,忽然变得明晰起来。



一、对消灭私有制问题不能作简单理解


《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即“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3]。对于这句话的教条式理解,曾经把我们带入了长期的谬误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有学者曾试图从这句话的译文方面寻找一种新的解释路径,即建议或希望把“消灭私有制”改译为“扬弃私有制”。但是,这里的问题重要的不是如何翻译的问题,而是如何理解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马克思是如何看待私有制问题的。

自从空想社会主义出现以来,近代思想家对待私有制或私有财产问题至少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像大部分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认为“私有制就是罪恶”,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都持有一种完全否定的态度。在这方面,欧文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他说:“私有财产过去和现在都是人们所犯的无数罪行和所遭的无数灾祸的根源”;“私有财产是人为法律制造的最不道德和最有害的力量之一,而且也是产生无数的犯罪和严重的不正义的原因”。[4]被认为是资产阶级启蒙学者的卢梭也认为私有财产就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他说:“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后果”[5]。卢梭的一句名言是:如果没有私有制或不承认私有制的话,“该会使人类免去多少罪行、战争和杀害,免去多少苦难和恐怖啊!”与马克思同时代的蒲鲁东在这个问题上走得更远,他甚至反复地和排比式地大喊“财产就是盗窃”[6]。

另一种是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持肯定态度。典型代表是英国的约翰·洛克。洛克从天赋人权论和劳动价值论两个方面肯定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的政治合法性。在洛克之前,支持土地所有权理论的是一种君权神授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土地和自然一样,是神创造的,神把土地权授给了世人,给予人类共有。而君主是神在地上的代表,所以除了君主,谁也不可能享有任何财产。洛克认为,这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即使承认了土地和自然等都是神创造的,但是,自然的土地并不长粮食。而粮食作物是人们劳动的结果,是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创造的,不是神创造的,因此,它应该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洛克从三个方面证明了他的这个理论。洛克指出:第一,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这种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第二,正因为每个人对于自己的人身具有所有权,所以,他对他的身体和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劳动或工作也同样地具有所有权;第三,由于加进了他的劳动,使得本来属于自然状态的东西发生了变化,从而有所“增益”,这种增益不是自然界本来就有的,而是个人的劳动加上去的,因而,劳动者对这种“增益”部分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这就是洛克用来证明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逻辑证明。[7]洛克的这个理论被凡勃伦称为是“欧洲的常识性理论”。凡勃伦在《企业论》[1904]一书中写道:“这个欧洲的常识性的理论告诉我们,所有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凡是一个人所造作的,不管怎样,凡是有他的劳动力搀合在内的,这就成了他的财产。他愿意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他对于他的劳动对象可以任意控制,正同自身有权自由行动的当然情况一样。‘因此劳动在一开始就引起了财产的权利’。”凡勃伦依据洛克的“常识性理论”得出结论说:“自由劳动是财富最初的根源,是所有权的基础。这在当时已成为万物之自然秩序的原则。”[8]

与空想社会主义者不同,马克思并不一般地反对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相反地,马克思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或私有财产制度基本上持一种肯定的态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多处明确表述过这个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写道:“劳动者对他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9]这句话是马克思关于劳动者掌握自己生产资料的私有权这样一种生产方式的比较典型的肯定性表述,认为这种生产方式,即“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这样一种生产方式,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1993年出版《财产是自由的保障》一书。正如汪丁丁为该书中文版《财产与自由》写的序言中所说:布坎南全书的精华在于重新提出了“财产所有权是自由的保证”这个命题。他明确说明他对财产所有权的辩护不同于以往市场经济学家对私有制的辩护,后者的辩护是以“效率”为理由的,即“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而布坎南的辩护则上升到以“自由”为理由。[10]在这里,不论是布坎南本人,还是汪丁丁先生,可能都没有注意到,早在一个半世纪以前,马克思就已经非常明确地谈到了这个问题,只是没有人去理会他的这个思想。

需要说明的是,马克思决不是偶然地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资本论》第3卷中还可以看到马克思曾多次重复他的这个说法。如马克思说:“还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在这里,农民同时就是他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则是他的主要生产工具,是他的劳动和他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活动场所”;“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在这里,土地所有权是绝大部分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是他们的资本的不可缺少的投资场所。”[11]马克思在这里明确地向我们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劳动者来说,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于劳动者本人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这不仅是他的劳动得以自由实现的活动场所,是他的资本的投资场所,而且是他对于他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这种所有权是劳动者及其家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不仅如此,马克思还认为,农民对于土地的所有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这就是说,农业本身的发展,也离不开农民本人掌握土地所有权这样一个阶段。

我们再回到《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来,马克思在这里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作了上面有关私有制问题的辨析之后,我们再来理解这句话就比较容易了。这里的“所有制”就是德文中的“Eigenthum”和英文中的“property”,中文可译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和“所有制”等等。那么,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共产主义并不是要使每个人都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不是要废除一般的私有财产制度,而是要废除、消灭或扬弃资本主义的那种特有的剥削式的即劳动者受到资本奴役的不公平的财产制度。这样,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就出现了两种私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即马克思用其一生的精力进行批判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一种是资本主义以前的那种由洛克作了经典论述的以个人劳动者为基础的私有制。正如马克思所说,后一种私有制在资本的积累过程中已经被瓦解或消灭了。也就是说,那种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因为工业的发展和资本的积累而被瓦解或消灭了。所以《宣言》中说,资本主义制度是私有制的“最后而又完备的表现”。正是在这个语境下,《宣言》接着写道:“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这是一个特殊的语境,这里有一个“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句子前提。这个意义指的是资本主义是最后一个私有制这样一个前提。有了这个前提,才能表明《宣言》并不简单地否定以个人劳动为前提的私有制。《宣言》紧接着回击了关于共产党人“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的责备。他说:“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12]

《宣言》在这里用了三个半页码的篇幅来说明所谓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个观点。而且从其内容来看,《宣言》对于“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或“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非常在意。马克思不仅在《资本论》中多次提到过这种财产和财产制度,而且在《宣言》的这三个半页码中几乎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例如,《宣言》中写道:“我们决不打算消灭这种供直接生命再生产用的劳动产品的个人占有。”“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这些观点都说明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旗帜鲜明。《宣言》在这里的另一句话,则更加具有典型意义。“我们要消灭私有制,你们就惊慌起来。但是,在你们的现存社会里,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被消灭了;这种私有制之所以存在,正是因为私有财产对十分之九的成员来说已经不存在。可见,你们责备我们,是说我们要消灭那种以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财产为必要条件的所有制。”[13]

在这些论述里,《宣言》总是在围绕着多数人的财产、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以及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这些问题作为其辩论的底线。劳动价值与劳动产权理论,这个被凡勃伦称作是“欧洲的常识性理论”,是自洛克以来在一定时期内资产阶级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护的底线。不过,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也是从这个底线出发,却揭露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没有对于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制度的肯定,就没有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宣言》中的对于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制度或私有制的肯定性论辩,并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马克思的一贯主张或始终如一的思想。当然,这种私有制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必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方式的改变而逐渐被历史所超越,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二、现代的公有制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


人们在公有制问题上的模糊和混乱,并不亚于上面所说的私有制概念。

人们对于公有制的向往,是一个非常久远的事情。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柏拉图著名的《理想国》对公有制问题进行过非常具体的研究和讨论。近代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由于上面所说的对于私有制或私有财产的憎恨,更把公有制作为唯一能够拯救人类的社会理想。皮佑在其《平等人的历史或在人间建立绝对平等的方法》一文中写道:“公有制不实行,平等就绝对不可能实现,因而社会也不可能生存下去。”德萨米在其《公有法典》中说:“公有制!公有制!一切美好的、优美的东西,都在这一个名词中概括地叙述出来了。”[14]德萨米要求人们“大公无私”,“牺牲自己私人财产以确立平等”,提倡一种自我牺牲精神,不仅牺牲财产、“私利”和“小我”,而且牺牲自由和权利,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公有制的向往已经无以复加。

《宣言》对这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指出“随着这些早期的无产阶级运动而出现的革命文献,就其内容来说,必然是反动的”,因为“这种文献倡导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15]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灭亡和社会主义的胜利是一个历史的必然过程,任何不顾客观条件的理论和实践都是错误和有害的,是对历史的反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不仅有这种粗陋的平均主义的提法,而且还有批判“粗陋的共产主义”的思想。马克思对粗陋的共产主义的批判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一个典型的表述。马克思写道:“这种共产主义,由于到处否定人的个性,只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彻底的表现,私有财产就是这种否定。普遍的和作为权力形成起来的忌妒,是贪欲所采取的并且仅仅是用另一种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隐蔽形式。一切私有财产,就它本身来说,至少都对较富裕的私有财产怀有忌妒和平均化欲望,这种忌妒和平均化欲望甚至构成竞争的本质。粗陋的共产主义不过是这种忌妒和这种从想像的最低限度出发的平均化的顶点。它具有一个特定的、有限的尺度。对整个文化和文明的世界的抽象否定,向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他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的倒退,恰恰证明私有财产的这种扬弃决不是真正的占有。”[16]

不论是粗陋的平均主义,还是粗陋的共产主义,马克思所批判的都是德萨米式的公有制思想。马克思认为,这种公有制不仅没有超越私有制,而且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这一点让我们想起马克思在谈到东方村社时提出的一些观点。马克思对于东方各国没有出现土地私有制这个事实非常重视,认为这“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在马克思看来,这种经济制度“没有达到土地私有制,甚至没有达到封建的土地私有制”[17]。他们“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而“村社制度”则是“宗法”政治制度的基础,“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它们使人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历史首创精神。”[18]在马克思看来,历史有一个从封建土地私有制到小私有制,然后再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和进步的过程。而东方的公社制度仍然停留在古老的公有制水平上。马克思称这种公有制是“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马克思在这种制度中找到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从这个制度到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还要经过封建的私有制、土地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阶段。理论界对于马克思的跨越卡夫丁峡谷问题感兴趣的人很多,但是,这里不只是一个峡谷,而是应该有三个巨大的峡谷。对于中国而言,也需要有至少两个巨大的峡谷,即土地私有制阶段和资本主义私有制阶段。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跨越这两个历史阶段,其革命任务的艰巨性是可想而知的。

我们现在已经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设想的公有制,是与上述各种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不同的所有制。那么,马克思所设想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什么意思呢?或者换句话说,马克思、恩格斯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的概念的呢?我国理论界曾经就“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的翻译问题展开争论。但是,笔者认为,这里依然是一个理解的问题,而不单纯是一个翻译的问题。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公有制是以资本主义大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现代财产占有方式。马克思甚至讲得更加明确,他认为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是资本主义为未来社会准备的一种所有制方式,没有现代化大生产,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产生这种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形式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有制的思想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而不是主观任意的制度构造。从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空想社会主义的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认为公有制不是一种主观任意的发明创造,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方式高度发展的结果。如果只是依靠宣传机器的推动从而实施一种主观构造的制度设想,就会走向历史的反动,成为一种粗陋的共产主义,从而走向极权主义。这不是马克思、恩格斯所为之奋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与空想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他们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把历史看作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它坚持认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在这种方法论面前,任何空想社会主义以及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问题上的主观主义者,都会在实践面前显示出他们的荒谬和对于历史的反动及其所带来的恶果。

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谈到劳动者的合作工厂时则从正面强调了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如何会自然而然地从旧社会的胎胞中产生出来的问题。他写道:“这种工厂表明,在物质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生产形式的一定的发展阶段上,一种新的生产方式怎样会自然而然地从一种生产方式中发展并形成起来。”马克思接着强调了信用制度在催生新社会制度中的重要作用,指出:“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信用制度是资本主义的私人企业逐渐转化为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的主要基础,同样,它又是按或大或小的国家规模逐渐扩大合作企业的手段。”[19]

(二)因此,有一点是被几乎所有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都给忽视了的,那就是:在马克思看来,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的一种社会制度。或者说,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的“个人发明”。

《宣言》向我们指明,“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宣言》认为:“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20]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否定。”他紧接着又写道:“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马克思在这里讲的“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过程”就是“资本的集中”过程。马克思对于这个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生产资料逐渐形成公共占有的过程进行了如下的描述:“随着这种集中或少数资本家对多数资本家的剥夺,规模不断扩大的劳动过程的协作形式日益发展,科学日益被自觉地应用于技术方面,土地日益被有计划地利用,劳动资料日益转化为只能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一切生产资料因作为结合的社会劳动的生产资料使用而日益节省,各国人民日益被卷入世界市场网,从而资本主义制度日益具有国际的性质。随着那些掠夺和垄断这一转化过程的全部利益的资本巨头不断减少,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而且日益壮大的、由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的机构所训练、联合和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也不断增长。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荣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21]

如果说马克思在这里主要讲的是生产资料的集中、计划使用和劳动的社会化的话,那么,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的股份公司时,便进一步研究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形式下生产资料社会占有或公共占有的情况。马克思认为,由于股份公司的成立,“生产规模惊人地扩大了”,“以前由政府经营的企业,成了公司的企业”;“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有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的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22]马克思在这里使用了“与私人资本相对立的”“社会资本”的概念。社会资本、社会占有、公有占有,这些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直接对应的就是我们所经常使用的公有制概念。

(三)所不同的是,我们所理解的公有制往往是一种使劳动者完全处于“无产阶级”地位的公有制,是一种马克思所理解的东方村社意义上的公有制,是一种“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充其量只是一种“使劳动者富得不需要在银行存一分钱”的所有制。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理解的公有制是一种劳动者联合起来的公有制,是在资本主义大生产和与此相对应的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基础上思考的一种现代企业制度。马克思由股份制想到的是“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或所谓“劳动者联合体”。马克思认为:“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虽然起初只是在下述形式上被扬弃,即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马克思紧接着将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与工人的合作工厂进行了对照,他写道:“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23]

总之,我们需要再次强调指出,这是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公有制,马克思称这种公有制是人人有份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它产生于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或者如马克思所说,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当然,这种公有制是对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一种否定形式。



三、关于“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问题


文章写到这里,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似乎已经说清楚了。而且,笔者已经就这个问题发表过专门的文章。[24]但是,这个问题被称作是“经济学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其中除了经济学问题以外,似乎还存在着深奥的德国哲学的特殊问题。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似乎还远远没有结束。

如前所述,马克思充分地肯定了一种财产占有方式,即劳动者自己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据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论是在《宣言》中,还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资本论》等中,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马克思对于这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财产占有方式的肯定性论述。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不幸的是,这种财产占有方式在资本主义的资本积累过程中被无情地消灭了。小土地所有者因为著名的“羊吃人”运动而沦落为城市无产者,小手工者也同样不能幸免于被大工业排挤出局的命运。资本的集中导致了资本的垄断,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绝大部人被迫沦落为产业无产阶级。这是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出现的或曾经出现过的社会现实。马克思比较乐观地看到,资本集中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一种否定形式,出现了今天我们所说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即马克思所说的“职能与资本所有权相分离”。马克思在这种分离过程中同时也看到了“劳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这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资料已经作为别人(在企业之外的单纯的股票持有者——作者注)的财产,而与一切在生产中实际进行活动的个人(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25]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中对这个“三段式”的过程作了一个经典的表述。马克思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26]

顺便说一句,这里的最后一句话莫斯科英文版翻译为“给生产者个人以财产(权)”[27]。也就是说,在英译本中这里就根本没有出现过“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个提法。不过,我们不能因此而躲开我们这里所面对的问题。不论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重建个人所有制”,还是“给生产者个人以财产(权)”,就其所有制形式而言,这里说的都是同一个意思,就是人人有份的和联合起来的社会的或公共的财产占有方式或财产制度。

首先,这里所说的财产是一种“联合起来的”而不是“互相分离的”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或者说是个人财产的联合。互相分离的劳动者的个人财产叫做私有财产,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个人财产是一种公共占有的财产,或者叫做“直接的社会财产”。在我国的合作社时期,人们起初或许还能够分清这头牛是从张三家牵来的而那头骡子是从李四家牵来的。但是,在现代股份企业中,人们根本无法分清谁是哪部机器或厂房的主人。从劳动者联合体的意义来说就更是如此。这里是公共的财产,是“直接的社会财产”。

自从股份公司出现以来,传统的私有制在股份制内部已经不复存在了。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股份公司虽然是向新社会过渡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渡点,但是,股份公司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已经采取了社会财产的形式;另一方面,它依然保留着私有财产的性质,是少数人剥夺多数人财产的结果。相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他们所面对的依然是与他们“(从经理一直到最后一个短工)相对立”的别人的财产。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股份公司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28]

不过,马克思在“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中找到了解决上述对立的积极的财产占有方式,即所谓“劳动者联合体”。可以断定,这种联合体就是马克思讲的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成就的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所有制方式。因为这种联合体满足了马克思讲的一个重要条件,即这种生产方式可以使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29]。实际上,这种生产方式同时还满足了另一个条件,即实现了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即所谓的公有制或社会所有制。如前所述,这个条件的创造实际上如马克思所说是“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这就是说,在新社会所具备的两个条件中,一个条件已经由旧社会创造出来了,另一个条件的实现已经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因此,这不是一个关于未来的梦想,而是已经或即将来到我们身边的事情。30年前当我们苦苦寻找它的时候,它离我们很远。30年后的今天,在许多人认为我们正在背离伟人的理想的时候,我们却有“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感觉。虽然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道路还是依然的遥远,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是会很多。

人们之所以认为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问题是一个“经济学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究其原因,或者说这里如果有什么难点的话,就在于我们对于公有制的理解出现了错误。殊不知在马克思那里,资本就已经是一种集体的产物,是一种社会力量,而股份公司作为一种资本的联合,就更是一种集体的和公共的东西,是在财产权问题上实现了社会占有或共同占有。劳动者联合体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者在其中一方面实现了对于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同时,他们还可以使自己的劳动增殖。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于这种财产分配方式进行了具体的论述。马克思写道:“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30]我们难道不认为马克思这里讲的正就是他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使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这一说法的具体说明吗?

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里,劳动者的这个劳动增殖部分被资本剥夺了,这就使得劳动者自己的劳动反过来成了奴役劳动者的手段。而只有在劳动者占有了自己的劳动成果,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增殖的情况下,劳动者才真正摆脱了资本和社会的奴役,其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自由个性的发展才有了可能。劳动者个人对于自己的劳动的增殖有了预期的可能,我们就说,劳动者拥有了财产权。因此,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财产权就是自由,是劳动者的自由个性得到解放的必要条件。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与空想社会主义者所提出的“新社会”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这里不是要求人们“大公无私”,“牺牲自己私人财产以确立平等”,不仅牺牲财产、“私利”和“小我”,而且牺牲自由和权利。相反地,它要使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使“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和“给生产者个人以财产(权)”。为什么呢?因为马克思很清楚,与前者相对应的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而劳动者则是处于“贫穷的、没有需要的人的非自然的简单状态”。当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面对他的全体公社成员说“这些人都是我的奴隶”[31]时,他的坦率与他的后人相比较而言,是令人敬佩的;而且,他的确是道破了这种公有制的本质。相反地,与后者相对应的则是劳动者自由个性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发展。当《宣言》庄严宣告“在这样一个联合体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时,它也同样道出了这种科学理想的实质和内容。

我们在这里回答了许多学者遇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即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所讲的生产资料的公共占有和生活资料的个人占有的矛盾问题。当我们对于资本主义的现代化大生产有了充分的认识以后,我们也会像马克思和恩格斯一样地产生这样的结论: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者的发明,而是资本主义社会创造出来的成就;而所谓生产资料的公共性和消费资料的个人性也不再是一个深奥的哲学玄思,而是早就已经成了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惠斌、杨金海《重读〈共产党宣言〉》湖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9][2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31—832页,第874页,第832页。

[3][12][13][15][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286页,第286页,第287、288页,第303页,第287页。

[4]《欧文选集》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1、145页。

[5]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5、111页。

[6]蒲鲁东《什么是财产权》上卷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6页。

[7]约翰·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9页。

[8]凡勃伦《企业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0—43页。

[10]参见布坎南《财产与自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序言。

[11][19][21][22][23][25][28][29]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06、909、914页,第493页,第831—832页,第493页,第498页,第494页,第495页,第498页。

[14]德萨米《公有法典》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8页。

[1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第269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第147—148页。

[24]李惠斌《谈谈财产性收入问题——从十七大报告到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年第6期。

[27]KarlMarx,Capital,Moscow:ProgressPublishers,1965,volumeⅠ,p.762.

[30][3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304页,第730页。


李惠斌.重读《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私有制”、“公有制”以及“个人所有制”问题的重新解读[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03):31-37.





END


注:

1.来源:兰州财经大学马院、青马先声微信公众号,原文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3期。


转自陌上花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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