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说不可避免,列宁说要保卫,毛主席尝试破除

学术   2024-11-06 15:44   北京  

初中毕业的人都知道“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这两个词。这是政治课上学的。教科书上说,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分配原则,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阶段的分配原则。在很多人的意识里,按劳分配是公平的,按需分配是理想的。

但其实,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按劳分配并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而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本质上其实并不公平。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按劳分配的不同在于,前者向前迈进了一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而后者为私有制。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驳斥拉萨尔的观点时,具体分析了按劳分配是表面上的平等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拉萨尔认为,按照劳动量获得相应劳动产品,这是“公平的分配”。但马克思认为,这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资产阶级法权。

这里有必要说明一下“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这个名词作何解释,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大致有两种不同说法。

有的说:

资产阶级法权本质上是:法律承认并保护人天然具有的某种优势,比如智商,体力,人种,家庭出身,出生地域,等等。法律保护因这些天然优势形成的不平等。它的相反观念是法律不承认不保护这些优势以及带来的不平等,要削峰填谷,追求绝对平均主义。

这种说法切合了马克思的语境,因为马克思这样说:

(资产阶级法权)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有的说:

资产阶级法权是指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作为占有生产资料并从中获取利润的阶级所享有的特权和权力。

第一种说法,虽然切合马克思的语境,但是没有触及本质,第二种说法才触及本质,因为马克思这样说过: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

在这一点上,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思想,评论说:

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应用在不同的人身上,应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相等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

总之,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说,按劳分配本质上是资产阶级法权,由于劳动者存在不同的工作能力,所以收入也必然不同,这就会导致有的人收入多,有的人收入少,造成贫富分化。这不是真正的公平,不是纯粹的正义。

真正的公平、纯粹的正义是什么?是只要参与劳动,就可获得能满足自己所需的消费品。举例说,一个身强力壮的人与一个体弱多病的人,他们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必然不同,但是他们的生活所需却可能相同,甚至后者所需还可能更多,而根据按需分配原则,后者应该得到满足。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会发现,这在现实中不可能,这样的话,那个身强力壮的人就不干那么多了,而会和体弱多病的人干一样多。多干不能多得,谁还会多干?这样想,是忽略了按需分配的前提,即生产力高度发展,物质极大丰富——用不完!

所以,马克思在分析了资产阶级法权在实质上的不平等时,又特别指出,这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避免的。马克思郑重强调,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简单地说,就是受生产力制约,生产力达不到,就只能继续实行按劳分配,就这一点来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会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直到进入共产主义社会。而列宁甚至指出,在共产主义之前,“国家还没有完全消亡,因为还要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

毛主席也承认资产阶级法权的客观存在。1974年10月20日,毛主席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说:“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

从这里,很明显可以看出,毛主席对“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是不满的,所以后来一直在努力限制这种资产阶级法权。毛主席曾说: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毛主席一直认为,商品经济、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是一种与资本主义有着密切联系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予以破除。

从1975年开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运动先是开启了理论宣传。

姚文元发表文章,说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重要的经济基础,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因此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不断削弱产生资本主义的基础。

不久张春桥也发表文章,指出资产阶级法权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在分配方面还占统治地位,在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有些方面实际上仍然被资产阶级把持着,资产阶级还占着优势。

之后便是实际行动起来,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全国再次刮起“割资本主义尾巴”之风。后来的情况众所周知,并没有给百姓的生活带来好处。

应该承认,资产阶级法权的确会导致贫富分化,因为劳动者能力是有差异的。但是,在生产力达不到的时候,想超越资产阶级法权,却又是不可能的,强行为之,要么导致共同贫穷,要么导致社会动乱。而且,长期贫穷落后本来就会乱。

但任由贫富严重分化,两极分化,同样也是隐患。所以毛主席既反对平均主义,又反对贫富过分悬殊。他说:“反对平均主义,是正确的;反过头了,会发生个人主义。过分悬殊也是不对的。我们的提法是既反对平均主义,也反对过分悬殊。”

然而,愿望毕竟是愿望,没有可行的方法,就永远实现不了。对于资产阶级法权,明知其存在弊端,但在生产力达不到之前,却也只能认可其存在价值。这一点,马克思和列宁都是坚信的。但是能不能限制,他们没有进行研究。

毛主席做了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尝试,但没有成功。今天看来,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思路应该可以考虑,只是当年方法不当,操之过急,生产力又非常落后,失败不可避免。现在生产力上来了,对于贫富分化严重,似乎还是应该考虑一下限制资产阶级法权。

当然,对于资产阶级法权,只能是限制,而不能完全根除。在社会主义阶段,按劳分配这种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一直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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