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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有哪些法律误区?
《法律与生活》节目邀请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朱树荣为大家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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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逾期未休,只能“过期作废”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这个300%未休年假工资中的100%是正常的工资收入,而200%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假而应当承担的一种法定补偿责任,并非劳动报酬,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
年假可由用人单位跨一个年度集中安排,但是本案中,小王工作期间公司没有安排其休年假,也没有向小王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劳动者每年没有休的带薪年假应获得年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小王于2022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并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诉,其主张2021年之前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小王在2021年、2022年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诉请,没有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根据小王的工作年限,其在2021年、2022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分别为每年10天共20天。因此公司应支付小王2021年及202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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