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柔乡” 一夜变 “地狱”! 新婚燕尔竟遭此毒手?只因19天前的一场婚礼,河南一新娘被残忍注射硫酸!
肚子瞬间鼓的像皮球,内脏烧烂,新婚丈夫吓晕!究竟是何仇何怨?竟能下此毒手?!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惊天秘密?
随着警方层层深入调查, 真相令人不寒而栗。
案例回顾
2012年,河南商丘,沉浸在幸福之中的张晓莉(化名)。
她无论如何都不会想到,自己新婚仅仅十九天,竟然就会惨遭毒手!
这一天,是张晓莉和丈夫郭解放(化名)结婚的第19天,当晚郭解放恰好去工厂值夜班。
新婚妻子张晓莉也早早的上床休息,一阵急促的响动将张晓莉从睡梦中惊醒。
还没等她反应过来,就被四个黑影按倒在地。
一!二!三!四! 四个!
其中一人,将她牢牢按住!另外一个则用拳头,朝着张晓莉肚子,狠狠的打过去!
她开始拼命的挣扎,想要反抗! 但是换来的是更猛烈的毒打,她被打的口鼻窜血,无力反抗。
他们就像是排练过的一样, 配合的天衣无缝。
随后几人就拿出了针管, 并将一管不明液体,狠狠扎向了张晓莉!
“狐狸精!让你勾引我男人!看你还敢不敢?!” 一个熟悉的女声在她耳边怒斥。
剧烈的疼痛和谩骂,让张晓莉痛苦万分。在药效过去之后,几个大汉将张晓莉按在床上。
剧痛,灼烧,张晓莉从未感觉自己离死亡如此接近。
她还没反应过来,肚子就跟充了气似的瞬间鼓了起来!里面的内脏就好像融化了一般!
她已经开始说不出话了,几个歹徒满意的点点头。
确认目标完成, 他们扬长而去,消失在夜色之中!
可剧烈的疼痛让她难以忍受,直到她拿起手机,拨通了公公婆婆的电话,才晕死了过去!
被送到医院以后,医生大惊失色。
她的脸部,胳膊, 腿上到处都是触目惊心的淤青!更严重的是她那高高肿胀,发黑的腹部!
在将张晓莉推进手术室之后,医生惊呆了!切开肚子,一股血水,一股热浪袭来。
手术器械甚至都不能接触,她的一小截肠子也流了出来!
这样的惨剧,是在场所有人都没见过的!
主刀医生一眼就明白,这是有人向她体内注射了强腐蚀性液体!
会是什么呢?很快医生给出了结果,硫酸!
强酸已经腐蚀了内部器官, 她这种情况必须要立刻做手术, 并紧急转到市里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听到儿媳的消息!她的公公婆婆也是急的直跺脚!
这都是造的什么孽啊,他们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儿媳究竟得罪了什么人!
怎么会有人能下得了如此毒手?这得多大的仇恨?
手术后的张晓莉,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而闻讯赶来的丈夫,早已被吓晕过去。
等张晓莉从病床中苏醒,她才说出了事情的经过。但由于伤势过重,她只能进行转院治疗。
硫酸已经腐蚀到其他重要器官,2013年3月11日,张晓莉还是不幸去世。
张晓莉的家属立刻报警,通过走访和排查,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没错,她就是张晓莉新婚丈夫的前妻,郭芳(化名)。
因为郭芳不仅性格火爆,并且一直对离婚一事耿耿于怀!
案发当晚,郭芳花300元 找了三名牌友,在她蹲守张晓莉夫妇家门口。
直到发现丈夫出门,郭芳带人闯入了家中,指挥几人对张晓莉进行残忍殴打。
并向她体内注射了硫酸,郭芳,一个如此恶毒之人,真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法律分析
本案中,郭芳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郭芳因个人恩怨,雇佣他人使用硫酸故意伤害张晓莉,导致其重伤并最终死亡。其行为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情形。
共同犯罪的责任
郭芳雇佣的三名帮凶也参与了此次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他们作为共犯,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还有个问题,硫酸属于化学危险品,应该如何监管?这也是我们需要反思的。本案中郭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使用硫酸,不仅仅是个人犯罪,还违反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3年12月6号,法院公开宣判:郭芳因手段极其残忍,被判处死刑。其余三名参与者,也分别被判处3年到5年不等有期徒刑。
恶人受到了严惩,但这个家庭却也支离破碎。这场丧心病狂的报复,着实让人痛心。
案件启示与反思
这起事件,再次证明了法律的权威!也向我们证明,做人不能太过极端!
法律是我们每个人的武器,应该把它用好,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但也不能像郭芳一样,企图逾越法律的底线。否则,等待她们的就只有法律的严惩!
我们也应重视家庭美满,以及学会如何化解家庭矛盾。也要吸取本案的教训,多一些理智,和宽容,不能过于极端。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和谐。
案件评论
此案一经报道!就引发了网络热议!
有网友痛斥:“这三个人渣真是太无耻了! 这女的简直太歹毒!真是应该统统死刑!”
也有人认为 :“判的好啊! 杀人偿命! 让这些作恶多端的人渣付出代价吧!”
更有网友感叹:“可惜了这个女的, 一辈子就毁在了这种女人手里,真是人间悲剧 ”
足以看出,民众对这个事情究竟有多愤怒!
法律不仅要严惩这些人渣,也要严惩那些故意触碰法律的底线的恶魔!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本文仅供交流探讨,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请勿过度解读。
创作不易,感谢分享+点赞+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