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高价物品时,
许多人都会购买保价服务以防万一,
可真的遭遇物品毁损时
却只获得了低额赔偿。
一些快递公司利用“高保低赔”保价条款
变相收取高额保费,
不仅损害了寄件人的合法权益,
也对寄递行业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
米诺公司是一家销售家具的公司。一次,公司为客户订购国外高端品牌家具,总价超33万元。米诺公司委托飞速物流配送,快递员取到货物后,便在物流公司官网上下单。
下单时保价选项为必填项目,点击后显示《电子运单服务条款》:
快递员将配送单拍照发送给米诺公司,单子上载有保价声明价值10万元等信息,米诺公司按照单子上的价格支付了费用。
然而......
快递送到后,客户现场开箱检查时,发现一张价值4万余元的大理石茶几台面断裂。
因与物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米诺公司又采购了一张同型号的大理石茶几赔给客户,价格为3.2万元。
米诺公司认为:
既然委托物流运输时我们已经支付了货物保价费用,物流公司就应当按货物的损失3.2万元来赔偿。
物流公司辩称:
米诺公司下单的保价声明价值是10万元,茶几破损后才告知我们货物的实际价值为33万元,当然要按照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偿金额=保价声明价值/实际价值*实际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普通保险常识理解,消费者一般认为保价价值是货物损毁后能够获得的最高赔付价值,若损失不超过该价值则能获得全额赔偿,而非再根据相应比例进行折算。物流公司官网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是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保价条款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约定不清,因此应做出对格式条款方(物流公司)不利的解释。
如果按照物流公司的比例进行计算,就会导致托运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少于未签订保价条款能够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仅与常理不符,而且属于明显减轻物流公司的责任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物流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托运人并进行说明。但快递员自行在官网下单后,仅通过微信向米诺公司发送了快递单截图,并没有履行合理提示并告知的义务,故该保价条款不对米诺公司发生效力。
快递企业的保价服务是指寄件人在邮寄贵重或是需要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的物品时,向快递公司声明物品价值并支付额外的保价费用,若运输过程中出现丢失或毁损的情况,快递企业根据寄件人声明价值进行赔偿。
本案中,快递员下单的保价价值10万元,茶几损失3.2万元,托运人一般认为损失在保价范围内,是可以全额赔偿3.2万元的;而按照物流公司提出的公式计算,10/33*3.2=0.96(万元),消费者只能得到0.96万元的赔偿。
在没有约定保价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如因物流导致货物损毁,物流公司就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是如果有保价,按照物流公司的比例折算后,赔偿的金额远低于未保价时所能获得的赔偿,属于减轻物流公司责任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物流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需要针对保价服务对托运人进行充分的提示说明,保价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小思提醒
保价服务
是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合意达成的增值服务
寄件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价值,才能让快递企业在运输过程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快递企业作为增值保价服务和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不得滥用其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利于寄件人的保价条款,并且应注明赔偿金额计算的基数及公式,向寄件人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从而减少“高保低赔”现象的出现,切实维护寄件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名称均为化名)
END
来 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
服务大局 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
白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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