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白河法院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当面向自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双方握手言和。
2024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发布四条辱骂自诉人王某某及其家人的视频,其中一条视频在发布三天后浏览次数达到2.1万次。自诉人以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自己及其家人的名誉和正常生活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案件受理后,通过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被告人立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诚恳地对自诉人赔礼道歉。通过调解,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在网络平台发布道歉视频,并赔偿自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于当日履行完毕,自诉人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即日起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
网络是个虚拟的空间,但并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可以在网络上张扬个性、宣泄情绪、发表意见,但是,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如果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谩骂、诋毁、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刘宗涛
审核/杨祥军
编辑/梅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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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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