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幼儿游乐场摔伤,责任谁负?看白河法院怎么办

政务   2024-11-11 17:41   陕西  

    游乐场,是孩子的童年乐园,但其也存在一些安全风险。如果监护人和游乐场所经营方都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责任,那么当孩子在游玩时受了伤,责任究竟由谁来承担呢?下面一起来看看白河法院这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份,五岁的周某被外婆领到某收费游乐场内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周某从游乐场设施的高处往低处跳时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周某为右肱骨骨折,周某父母支出医疗费千余元。周某治愈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某父母认为游乐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白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1000元。

    承办法官在了解基本案情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周某父母作为周某的监护人,在事发时将其委托给周某的外婆,周某受伤系其自行游乐场所内的设施从高处往低处跳时摔伤所致,是其未完全履行监护责任所致,故其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游乐场作为提供服务的商户,应当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周某只有五岁,在进入游乐场需要有成人陪同以确保安全,而游乐场方却疏忽于此,造成周某受伤,故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游乐场负责人当即给付3000元的赔偿款,至此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儿童乐园属于游乐设施,大多数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经营方应当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同时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要注意到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局限性,进入游乐场所应当进行有效的随身看护,遵循工作人员的安全提示,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马祥艳

审核/杨祥军

编辑/张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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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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