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和矿区居民搬迁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了做到公平公正、阳光征拆,解决土地征拆工作中遇到的漫天要价,土地权属不清,标准不明确等土地征收问题,2024年1月3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准政发〔2024〕1号),简称1号文件。2023年9月1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号),简称22号文件。那么这两者之间有哪些区别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答:土地征收补偿为征收行为。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补偿与安置的行为。准格尔旗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主体是旗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为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构,各苏木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矿区居民搬迁补偿为侵权损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损害、谁补偿安置” 的原则。矿区搬迁补偿采取搬迁安置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一次性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矿区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准格尔旗融媒体中心
审核:王兴宇 任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