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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年1月6日
1月6日,因在扬子新材2018年报审计中存在违规行为,继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再对瑞华予以公开谴责,对两名注册会计师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7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李岩、陈丽在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经中国证监会查明,2018 年度扬子新材时任第二大股东、总经理胡卫林占用扬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瑞华所为扬子新材 2018 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在对扬子新材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瑞华所在执行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的函证程序时,在整理的扬子新材函证地址记录及寄送记录中,发现苏州市开元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与胡卫林名下的苏州德峰矿产有限公司的函证联系地址和电话高度重合的异常情况。针对前述异常情况,瑞华所的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未就关注到的异常情况采取恰当的审计应对措施。瑞华所在穿行测试程序中要求“选取一笔2018 年新签订的采购合同,并找到相应的入库单、发票、付款凭据等资料”。但审计底稿中未见入库单等与采购相关的原始凭证和物流单据复印件等重要的外部证据相关资料,审计程序存在缺陷。瑞华所为扬子新材 2018 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1.4 条、第 2.25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第 17.5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2024年7月19日,证监会对瑞华执业的扬子新材2018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1.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566,037.72元,并处以1,132,075.44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