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吧丨抗震不利地段,一定要放大地震作用?

文摘   2024-10-15 23:54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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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审图常见问题解析第13期,如有侵权请联系。

抗震不利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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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项目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液化土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将工程场地划分为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是否需要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4.1.1条第2款,考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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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第4.1.1条第2款规定: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此条为考虑局部突出地形等不利地段对地震动参数的放大作用,而局部突出地形仅为建筑抗震不利地段的一种类型。液化土虽为《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表3.1.2条规定的

抗震不利地段,但其不属于第4.1.1条第2款规定的局部突出地形等不利地段范畴,故不需要考虑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具体措施可依据《建筑抗震设计标准》(2024年版)GB/T 50011-2010第4.3节相关内容执行。

(由北京国标筑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崔美艳提供)

勘察设计大师、规范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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