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等级划分要求
5. 基本要求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1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浙江工商大学。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等级划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的等级划分和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的等级划分及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所有部分)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
GB/T26354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
LB/T054 研学旅行服务规范
LB/T055 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LB/T05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 demonstration zone for integrated development of red tourism
以红色旅游为特色主题,突出红色文化传承、产业综合带动属性,在推进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民俗旅游等关联业态和餐饮、住宿、文创、演艺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方面具有引领效应的旅游目的地。
4. 等级划分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划分为2个等级,分别为国家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和省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国家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命名为“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省级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命名为“省(区、市)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
5. 基本要求
5.1 机构与制度
5.1.1 应明确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建立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工作领导机制、协调机制、运行机制、综合管理机制。
5.1.2 建设范围应由建设主体根据红色资源和其他文化、旅游资源的整体分布、自然条件、禀赋差异及配套设施等情况,明确划定具体区域范围。
5.1.3 应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红色旅游数据报送制度、红色旅游人才培养考核制度、红色旅游年度报告制度、革命文物资源管理制度、应急安保制度、旅游投诉处理制度。
5.2 红色文化保护与传承
5.2.1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红色资源应种类丰富,具有独特性。
5.2.2 应具有品牌化和有全国影响力的红色旅游产品,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至少有1处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或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至少有1名红色旅游讲解员入选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人才培养项目或3名红色旅游讲解员入选省级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人才培养项目。
5.2.3 应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做好革命文物的原真性保护和日常养护。
5.2.4 应依托红色资源培育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品位,宜开展对本地红色旅游景区(点)承载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相关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进行转化利用。
5.2.5 宜开展面向大、中、小学生的特色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或参与红色旅游进校园、红色故事讲解员大赛、大学生红色旅游创意策划大赛、红色主题研学旅游、红色旅游实景课堂等活动。红色旅游研学项目应符合LB/T054的要求。
5.2.6 宜紧密结合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红色旅游解说词、导游词创作。
5.2.7 应科学有序规划建设,维护原有历史氛围和红色底色,保持原址原貌、体现地方特色,严防不合理开发和娱乐化、庸俗化、过度商业化倾向。
5.2.8 应保护革命老区整体外观风貌,配套旅游设施建设要同红色纪念设施相得益彰,符合红色纪念的特点。
5.3 融合发展
5.3.1 应制定包含保护利用红色资源、发挥红色教育功能、促进业态融合、推动红色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在内的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总体规划,并确保该规划的实施。
5.3.2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红色融合业态集聚,红色旅游与乡村旅游、体育旅游、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等融合发展的业态种类较多,餐饮、住宿、文创、演艺、旅游线路等相关产品应较为丰富。
5.3.3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各类业态应做到在融合机制下各具特色、相互支撑、要素完善,红色旅游应挖掘红色文化、发挥红色教育功能,乡村旅游等业态应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观光、休憩配套服务,景区 (点)应做精产品,提供配套游览服务。
5.3.4 宜运用现代智能科技增强产品服务的互动体验和情景体验,红色旅游演艺项目、国防教育旅游产品以及红色动漫、红色音乐、红色影视等旅游产品和服务供给应较为丰富。
5.3.5 宜至少有1个影响力较大的红色旅游演艺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红色文创产品。
5.3.6 应有一定数量的夜间旅游产品,年游客的人均过夜天数指标在年游客总人数的占比中宜不低于50%,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旅游接待人数、旅游综合就业人数、旅游综合收入年均应保持一定增速。
5.3.7 宜通过资源整合形成整体收益,提升对红色旅游投入的积极性,宜通过区域市场收益统一评估、合理确定贡献作用、及时兑现工作绩效奖励等措施提升红色旅游景区(点)、纪念场所(馆)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3.8 宜通过联合产品开发和市场打造形成整体竞争优势,科学确定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旅游综合财政贡献,按比例增加红色旅游资金投入。
5.4 旅游服务能力
5.4.1 应配置类型丰富的住宿、餐饮、购物、休闲等旅游服务设施。
5.4.2 应打通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核心吸引物间公共交通连接,开发旅游线路产品,加强公共服务共享。
5.4.3 宜为游客自助出行提供多种选择,应在重点旅游区域设置数量充足的停车场。
5.4.4 应合理设置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提供旅游公益咨询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功能配置应符合GB/T26354的要求。
5.4.5 应在旅游重点区域设置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提供全景导览图、区域导览图以及各类旅游信息索引等标志,相关图形符号应符合GB/T 10001(所有部分)有关要求,标志设置符合GB/T 15566.1的有关要求。
5.4.6 应在旅游重点区域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
5.4.7 公共游览区、活动区应设置无障碍通道,设立无障碍标志,配置符合无障碍出行需求的辅助设施。
5.4.8 公共游览区、活动区应合理配置公共厕所和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实行分类收集、转运,日产日清。
5.4.9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内景区应出台针对青少年、老年人、残障人士、退役军人、劳动模范等群体的优待措施。
5.5 安全与应急保障
5.5.1 应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与保障制度。针对在高峰期和特殊时段进行的红色旅游活动,制定安全风险预估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5.5.2 特种游览设施设备应定期检修,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应齐全、完好、有效。
5.5.3 应根据活动和产品的需要,设置安全标志和相关安全说明,并置于醒目位置,安全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5.5.4 应设有紧急救援机制,配备紧急求救设施设备,建立定点联系医院。
5.5.5 近3年区域范围内的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项目和设施,不存在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文物保护、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
5.6 人才培养
5.6.1 宜设立专家智库,培养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红色旅游讲解员、展览展陈等专业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5.6.2 有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宜配备少数民族导游和讲解员,有国外客源的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宜配备适量的外语导游和讲解员。
5.6.3 宜设置红色旅游志愿服务工作站点,鼓励公益组织或个人从事公益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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