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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扎实推进《“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序实施,指导各地高质量开展宁静小区建设,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宁静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附件
关于推进宁静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扎实推进《“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序实施,高质量开展宁静小区建设,推动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污染问题,共同维护居住小区生活环境和谐安宁,提出以下意见。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美丽中国建设要求为引领,通过以细节提升品质、在前端化解矛盾、由意识带动行动的方式,打造一批“消除杂音、睡得安心”的宁静小区,加大社会生活噪声源头防控和社会共治力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宁静小区建设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地级及以上城市普遍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示范引领效果初步形成。到2035年,宁静小区成为居住小区的普遍标准,居住环境整体安静,宁静理念深入人心,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居住环境更安静。居住小区原则上应符合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要求。居住小区内部不存在明显的噪声源,住宅楼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与居住小区邻近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等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噪声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沿街商户合理设置喇叭音量及使用时间。对于影响小区居住环境的重点噪声源设立管理清单,原则上不存在多户长期反复投诉同一个噪声污染问题的现象,小区居民对声环境满意度较高。 (二)降噪措施更贴心。居住小区内部易产生突发噪声的部位,如减速带、雨水篦子、井盖、车库出入口、入户单元门等可实施减振降噪改造;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实施小区内部噪声综合治理。居住小区内部可设置相应的静音提示牌,如在居住小区出入口设置限速禁鸣标识、在电梯内张贴宁静公约、在宣传栏等位置提示文明养宠等;广场、花园、球场等公共场所可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居住小区周边道路可依法划定禁鸣区域、设置禁鸣标识;与周边商户、建筑施工单位等做好沟通协调,可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安静标识,提醒文明经营、文明施工。 (一)管理制度更精细。居住小区内部噪声管理制度更为完善,通过限定时间、实施备案等方式优化室内装修管理,合理划定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对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外放音响设备设置上限音量,定期开展共用设施设备巡检,合理安排垃圾清运、绿化修剪等作业时间,科学规划地面停车位、充电桩等配套设施位置及行车路线,及时缓解车辆进出小区的道路堵塞问题。鼓励居住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将宁静小区建设与噪声地图、基层线上管理平台等数字化、智能化方式相结合,提升管理效能。 (二)调解机制更顺畅。针对居住小区噪声污染问题实施专人专责。对于居住小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及时进行劝阻、调解;鼓励居住小区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与周边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畅通噪声污染协调解决渠道,共同协商解决对居民造成影响的噪声污染问题。主动公开受理噪声纠纷的电话、邮箱等渠道,对居民反映的噪声问题快速响应、积极跟进、协调解决,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前端。 (一)参与渠道更丰富。拓展宁静小区宣传途径,让居民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到宁静小区建设工作中。可通过党建活动、座谈会、宣讲会、宣传手册等方式开展宁静小区宣传,鼓励采用小程序、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等形式加强交流互动,及时反馈和处理噪声问题。针对小区居民在饲养宠物、室内运动、使用家用电器、演奏乐器等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制定维护居住小区宁静环境相关行为条款,充分征求小区居民意见,并引导居民共同遵守,避免对他人造成干扰。鼓励居民志愿者、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或社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宁静小区的建设运行。 (二)宁静共识更稳固。小区居民之间关系和谐稳定,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逐步形成重点时段保持安静的生活习惯。居住小区周边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者等针对宁静小区建设达成共识,推动邻近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店、建筑施工工地等主动减少噪声排放。鼓励将宁静小区建设与所在社区、街道、区县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有机结合,争取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不断拓展宁静区域建设范围,培育公众自觉减少噪声产生的意识,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 (一)建设基本要求。宁静小区建设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可由居住小区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建设。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建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宁静小区建设内容大纲》(见附)建立评价管理体系,完善申报、建设、验收、公示、复核、退出等管理要求,为宁静小区建设工作提供方法指引和技术支撑。推动各省将宁静小区建设列入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鼓励将宁静小区建设内容融入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等部门的其他建设工作,充分挖掘各部门管理优势。由其他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建设的,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建设基本流程。宁静小区建设应包括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评审验收三个基本环节。前期准备环节,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居住小区重点噪声源排查,全面掌握居住小区的基础设施、制度机制、管理状况等情况。建设实施环节,建设单位参照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充分尊重小区居民的实际需求,保障宁静小区建设质量。评审验收环节,组织单位对标宁静小区建设内容,针对申报的建设成果开展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各地可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验收的宁静小区名单。已建成的“安静居住小区”核定合格后可更名为宁静小区。 (三)建设运行管理。各地应因地制宜探索宁静小区建设的长效机制。对于在宁静小区建设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单位,鼓励相关职能部门在评级、荣誉、资金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激励措施或优惠政策。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宁静小区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对于已建成的宁静小区应适时组织抽查,定期进行复核,不合格的及时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命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宁静小区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市级宁静小区可择优推荐参与省级宁静小区核定。生态环境部适时调度各地宁静小区的建设情况,筛选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发挥引领作用。 附
宁静小区建设内容大纲
注:宁静小区建设评价管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1.满足基本条件;
2.尽可能涵盖优先建设内容;
3.结合实际情况选取推荐建设内容或增设其他建设内容。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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