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
文摘
2024-10-29 09:00
辽宁
作为本案被告(公司名称)的代理人,现就原告(姓名)提出的加班费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原告于(入职日期)在被告单位工作,担任(职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的正常工作时间为(如周一至周五,早9点到晚5点)。原告声称在(具体时间段,如某几个月)期间因工作需要进行了加班,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对于这一请求,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此处的“加班”必须是由单位安排并且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被告对此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原告未遵循相关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加班的条件。任何加班必须经过公司的正式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原告在加班时未遵循这一程序,因此其主张的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自(加班开始日期)以来的加班并未提前向上级报告或获得批准,属于自发行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所有加班必须得到直接上级的同意,未经批准的加班不应支付加班费。 原告的工作职责涉及一定的灵活性,其工作内容可通过合理安排时间进行有效完成。原告在工作期间选择延长工作时间的决定主要是出于个人因素,而非公司安排的必要工作。因此,这些延时不应视为法定意义上的加班。 被告提供了原告的考勤记录和工作安排,显示原告在(具体日期)的工作时间与其他同事基本一致,并未实际加班。公司对于所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了合理的安排,原告的工作并未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要求。 被告认为原告在加班时并非因工作需要,而是出于个人时间安排。因此,原告的加班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加班的定义和要求,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加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原告提及未能获得调休的情况,但公司政策明确规定,在加班后可在未来的工作时间进行调休,原告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出调休申请。被告并未拒绝原告的调休请求,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 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加班的具体时间、内容及相关工作安排。被告单位的考勤系统记录显示原告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情况,并不支持原告的主张。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加班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持。原告的加班行为未经公司正式批准,且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方请求法院:被告始终尊重和遵循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