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离婚、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
文摘
2024-10-23 07:19
辽宁
我作为本案被告/原告(姓名)的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审慎考量,公正裁判。本案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中,原、被告于(具体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因(具体原因,如长期性格不合、家庭暴力、感情不忠等)导致感情逐渐恶化,双方已无共同语言,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经多次努力沟通和调解无效,双方感情破裂已达不可挽回的地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如:家庭暴力、婚外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具体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基础,也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互爱义务,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原告应对婚姻的破裂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入、财产增值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及其他财产。具体财产清单如下: - 车辆:(车辆品牌、型号),登记在(原告/被告)名下; 财产分割应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本案中,(原告/被告)作为婚姻的无过错方,为家庭付出更多,且在(具体困难,如抚养子女、经济负担较重等)方面承担了较大的责任。因此,财产分割时应适当多分割无过错方,以体现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婚前财产依法应归个人所有,不得因离婚予以分割。本案中,(原告/被告)的(如: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前存款等)为其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无关,依法应归其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的债务(如:共同购房贷款、车贷等),是为了家庭生活和经营需要产生的,应在财产分割时一并进行公平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被告)因对方的(如:婚外情、家庭暴力、遗弃等具体行为),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对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被告)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被告)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对方的过错行为对(原告/被告)的身心造成了严重损害,且该损害持续时间较长,影响了(原告/被告)的生活质量,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原告/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金额)元,以弥补其精神损害并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双方育有(子女数目)个子女,子女的利益应优先考虑。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核心。本案中,(原告/被告)在过去一直承担着子女的主要照顾责任,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适合的居住环境,有能力为子女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因此,恳请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被告)抚养,另一方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的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用。结合对方的经济收入情况,抚养费应按照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及法律规定的比例确定,具体数额为每月(金额)元,并应持续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完成学业。综上所述,本案婚姻关系已彻底破裂,(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被告应对婚姻破裂承担责任。财产分割应体现公平原则,抚养权问题应以子女利益优先,且(原告/被告)依法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此,我方提出如下请求:2. 判令双方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原告/被告)所有,车辆归(原告/被告)所有,存款按照(具体比例)分割;4. 判令子女由(原告/被告)抚养,对方每月支付抚养费(金额)元;5. 判令双方共同债务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