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要求支付加班费)
文摘
2024-10-29 09:00
辽宁
作为原告(姓名)的代理人,现就本案涉及的加班费支付请求,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原告于(入职日期)在被告(公司名称)工作,担任(职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如周一至周五,早9点到晚5点)。然而,自(开始加班的时间,如某个具体日期)以来,原告因工作需要,常常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导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在加班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加班费,但被告始终未给予任何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为: - 周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如没有调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被告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理应依法支付原告因加班产生的加班费。 原告保留了自(开始加班的日期)以来的工作记录,包括工作时间表、考勤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明原告在工作日及周末的加班情况。这些证据充分表明,原告的工作时间已明显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能有效控制工作任务的安排,导致原告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在此期间,原告负责的项目包括(具体项目名称),工作强度和时间超出原告的承诺。 原告在与被告的沟通中,明确要求支付加班费,被告虽然承诺过会进行支付,但实际并未履行该义务。 被告可能辩称原告的加班是自愿行为,不应支付加班费。然而,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工作属于加班,即便是原告自愿加班,也应依法支付加班费。被告作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责任。 被告可能主张原告已获得调休。但实际情况是,原告在加班后并未能获得有效的调休,且调休的安排未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这一抗辩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原告因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长期加班,导致应得的加班费未能获得支付。原告的请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持。为此,我方请求法院: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加班费,金额为(具体金额,依据加班天数和计算标准);恳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