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一位老人因为一时冲动,把人打成重伤,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8个月,老人就去世了。他的老伴和儿子都已不在了,儿媳帮他办理了后事。去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时候,社保局发现老人在服刑的3年里还领了8万元退休金,认为这笔钱属于不当得利,要求儿媳退还。儿媳觉得这笔钱已经用在老人的丧葬上,不该她退。社保局无奈之下,把儿媳告上了法庭。
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袁志强因为一时失手把人打成了重伤,被判刑3年。
刑满释放后,他回到了阔别3年的家里。
袁志强以前是个非常勤劳的人,家里生活得也很幸福。他的老伴很体贴,儿子很懂事。儿子成家之后,他也到了退休年龄,本以为可以过上清闲的日子,没想到命运给了他重重的一击。
短短两年时间,袁志强先后失去了老伴和儿子。
老伴的突然去世对他打击很大,随后儿子也因为一场意外离世。这些不幸让他变得孤僻焦躁。亲戚朋友们一开始很同情他,也想办法帮他开解心里的苦闷,但都被他拒绝了。
人老了,袁志强不愿意跟亲戚走动,更怀疑亲戚是在看他笑话,渐渐地,大家也就不掺和了。
性情变化让老袁的脾气特别容易暴躁,所以才发生了将人打成重伤的事情。
刑满释放后,他回到家里面,亲戚们早已经不再理他,他一个人孤独地生活了8个月,最终因病去世。
儿媳李娟帮他料理了后事。
在监狱的3年里,由于社保局工作人员的疏忽,袁志强仍然领取了8万元的退休金。
这8万元本应在他服刑期间停发,是工作人员的失误,这笔本应不该发的钱发给了他。
社保局发现后,要求他的儿媳李娟退还这笔钱。
李娟非常气愤,认为这笔钱是社保局发的,袁志强收的,凭什么要她还?
社保局就认为,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30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服刑期间应停发养老金。
《民法典》第985条第1款也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因此,袁志强在服刑期间领取的8万元退休金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退还。
李娟觉得,她并没有继承袁志强的遗产,更没有义务退还这笔钱。
她解释说袁志强银行卡里的7万元里,只有1.2万元是存款,其余是政府给他的抚恤金和丧葬费,这些钱都用于办丧事,不够的部分她还自己垫了钱。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袁志强银行卡里的7万元中,只有1.2万元存款属于遗产,其余的4.3万元抚恤金和1.5万元丧葬费不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李娟不是法定继承人,且没有继承遗产,因此没有义务为袁志强偿还债务。
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者生前单位对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和死者的丧葬费用,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袁志强银行卡里的1.2万元存款属于遗产,应用于偿还债务,要求李娟退还1.2万元给社保局。至于4.3万元抚恤金和1.5万元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债务。
社保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李娟也认为自己已经垫付了丧葬费用,再退还1.2万元对她不公平,也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有理有据,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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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信息来源:零度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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