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七十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原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复议室主任、三级高级法官林莹以“熟悉的陌生: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理解与适用”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主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陈晓静,山东大学法学院张海燕教授、宿营讲师、黄庆余讲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百余名师生参加讲座。
讲座伊始,林莹从执行实施案件流程和有关立法规定切入,对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特点、原则进行了介绍并揭示了其重要价值。她首先对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的概念进行了讲解,并详细分析了二者的区别以及竞合时的处理规则。随后,她对执行行为异议的程序事由、实体事由和审查程序进行系统论述,并探讨了消极执行行为是否可提起异议等问题。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方面,她强调应坚持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在《执行复议异议规定》中相关条文的基础上详细说明了案外人基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权利提起执行异议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冲突的处理原则,并针对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审查内容、举证责任以及判后救济进行了阐述。最后,林莹重点介绍了实务中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制度,以及执行中的特殊财产问题和分配问题。
与谈环节,张平华对本次讲座的内容作总结,对林莹表示了感谢。陈晓静就审判中应坚持审执衔接发表了见解。张海燕探讨了审执分离下执行实施权的未来发展。宿营以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执行问题引入,分享了对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实务思考。林莹就与谈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细致回应。
文 | 杨欣然 林晨
图 | 罗雨桐
审核 | 董雪梅 黄庆余
编辑 | 高佳慧
责任编辑 | 曲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