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山东大学“法学高端论坛”第七十一期于青岛校区华岗苑举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李建华教授以“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检视”为题作学术报告。讲座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张平华教授主持,吉林大学法学院曹相见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孙犀铭助理研究员与谈,百余名师生参加。
讲座伊始,李建华从民法典的形式体系与实质体系的概念出发,阐明了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化特征。随后,他指出了在前民法典时期,不同民事立法中的受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形态制度的非体系化,论证了民法典总则对受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形态的可撤销性规定与民法典分则对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效力形态的无效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完善之处。最后,他肯定了民法典对于受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制度体系整体上的成功构建,并对受欺诈、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的制度体系构建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与谈环节,张平华对讲座内容作出总结,曹相见、孙犀铭先后发表了学术观点与个人见解。
文 | 柴哲元
图 | 罗雨桐
审核 | 董雪梅 孙犀铭
编辑 | 高佳慧
责任编辑 | 曲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