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瞒罪”的区分标准及应用
周啸天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者按
原文载于《法学》2024年第11期。
内容摘要:支付结算型“帮信罪”与“掩瞒罪”的客观行为都包含转账、套现、取现因而存在重合,给司法实践带来区分困难。经分析“上游犯罪既遂后无帮信罪”与“上游犯罪既遂后仍可成立帮信罪”两类观点,可析出介入时点和行为性质两个不同区分方向。介入时点不应成为判断标准,行为性质才是界分关键。由实质解释可知,掩瞒罪的法益构造具有二重性,帮信罪则具有兜底性质。在区分之际,应当遵循先判断行为的掩瞒性质,再判断帮信性质,继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定最终罪名的“三层次判断标准”。
关键词:支付结算;介入时点;行为性质;掩瞒罪;帮信罪
查看原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编辑|阿卜杜艾则孜·阿卜力米提
责任编辑|曲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