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法栏目冠名商:中意财险
多数人选择报旅行社旅游本就是图一个省心,刘先生也不例外。
评分较高、行程合理、价格合理……为了避免踩坑,刘先生多加考量后选中了一家旅行社。但千算万算,刘先生怎么也没算到遇到了不靠谱的“黑司机”。
与合法合规的供应商签订合同提供服务,旅行社是否可以“大撒把”?如果旅行社在知道司机等履行辅助人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不进行制止并对游客的利益造成损害,旅行社是否要担责?
本期周法,国家旅业网将同『周法』栏目冠名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首家中外合资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起带各位读者梳理案情。
反馈无效
遭遇黑司机游客要求更换
旅行社不理会且遭司机报复
刘先生和朋友2人从广东到敦煌旅游,预定了敦煌市XX国际旅行社的产品。怎料该旅行社安排的司机对当地的路况并不熟悉,走错路后还试图在高速上调头。
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刘先生联系到旅行社,表示自己想更换司机。
让刘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精挑细选的旅行社竟然对自己的反馈置之不理,称自己的供应商是“合法合规的”。更糟糕的是,这一诉求还被司机知道了,记恨在心。在当天的住宿时,这名司机将刘先生和朋友送到了司机熟悉的酒店。
刘先生怀疑司机有收回扣,与司机在酒店大堂内发生争执。
回到客房后,刘先生再想到旅行社已经收到自己的反馈,明知道司机不靠谱后仍不作为的态度,让刘先生更加愤怒。
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的,刘先生害怕遭到司机的报复,并没有到派出所报警,而是选择拨打敦煌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进行投诉反馈,希望旅行社能做出3万元的赔偿,并对该旅行社欺骗游客的行为进行处罚。
主观故意
明知服务存瑕疵仍不处理
合格供应商不是规避责任的借口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处理。
与以往查办的旅行社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不同的是,为刘先生提供服务的敦煌市XX国际旅行社是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了产品和服务,但该供应商却向旅行社提供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
因此,旅行社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而是雇佣司机的供应商存在问题,应担责赔偿。
但《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注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通过上文的表述,刘先生已经就司机的问题与旅行社方面取得联系,要求更换。因此,我们可得知旅行社是知道司机即履行辅助人存在损害刘先生及其同行2人利益的情况的,但并没有制止或者更换,反而默许供应商的行为直至刘先生投诉。据此,可以认定旅行社在此案件中存在主观故意情形。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由于本案中的旅行社存在主观故意情形,因此对旅行社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为《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情节严重一档。最终,执法部门对敦煌市XX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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