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关于“清算”的问答汇总
1. 对基金清算的分配方式是否有要求?能否以非现金分配?
答:分配方式包括现金分配和非现金分配,请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
2. “清算开始日期”是指什么日期?“清算截止日期”是指什么日期?
答:清算开始日期指基金合同或清算报告中约定的清算开始日期。清算截止日期指本基金完成基金清算并将清算款支付给基金投资者的日期。
3. 私募投资基金已在系统中提交“清算开始”,现该基金已完成清算便在系统中提交“清算结束”,但系统却提示“同一个产品只能清算一次”,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请管理人完成“清算开始”后,再新增“清算结束”申请。同一基金,若系统中存在未提交的清算申请记录,将提示“同一个产品只能清算一次”。
4. 《基金清算承诺函》是否有模板?
答:有模板,请管理人在AMBERS系统下载基金清算承诺函模板填写信息并加盖公章上传。
5. 什么是基金清算组(人)?
答:指本基金清算组或清算人以及为清算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
6. 基金如何在AMBERS系统提交基金清算申请?
答:私募基金清算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备案指引1号》第二十四条、《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清算材料。私募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时,应通过AMBERS系统“基金清算”模块提交基金清算申请。(1)基金进入清算程序的。应勾选”清算开始“按钮提交基金开始清算时的有关信息并提交审核;待基金完成清算后,再次点击”基金清算“按钮,补充提交本基金其他清算信息。(2)若管理人预计3个月内完成清算,则无需勾选“清算开始”按钮提交基金开始清算时的有关信息,只需待基金清算完成后直接勾选“清算结束”按钮,提交完整清算信息。
7. 对基金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基金清算的要求?
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根据《备案指引1号》第二十四条、《备案指引2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是指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开始清算但预计3个月内无法完成清算。
根据《备案指引2号》第三十条规定,作为非基金形式存续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得以基金形式继续运作,不得再次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得再次提请备案为私募基金。
8. 私募基金清算需上传哪些文件?
答:根据《私募基金备案材料清单》,清算开始应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基金清算公告。清算完成应上传基金清算承诺函和历次基金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包含基金财产分配情况。
9. 基金清算表中,协会对于基金最后运作日是怎么定义的?
答:基金最后运作日是指“清算基准日或终止日”。
10. 基金已经“清算结束”,能否通过基金重大事项变更展期?
答:不能。已经清算结束的基金无法进行基金重大事项变更,不能展期。
来源:私募学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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