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处分(2024)411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四川银*蜀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四川银*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181号),四川银*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协会按规定组织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四川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具体为:1.2022年7月四川银*与四川恒*聚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恒*)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四川恒*负责介绍投资者与项目,四川银*支付相应费用。2022年9月、10月,四川银*又与四川恒*签订《专项基金合作协议》与《专项基金合作协议》,约定拟投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与投资标的。
2.四川银*管理的淄博东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淄博东投)与枣庄汉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枣庄汉威)两只基金产品于2022年11月完成备案,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与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一致。
3.四川银*自认,淄博东投、枣庄汉威投资者实际参与投委会决策、对投资标的有决定权,且四川银*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基金产品进行投后管理。
综上,四川银*未能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募、投、管、退等环节的重要工作,怠于履行勤勉谨慎义务,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违反专业化运营原则。根据监管措施决定书与四川银*自认,2022年8月四川银*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仍以自有资金与四川鼎能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鼎能)开展借贷业务。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募集说明书存在误导性陈述,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枣庄汉威的募集说明书载明,“被投公司控股股东向本基金作业绩承诺,本基金任意年度收到的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8%时,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补齐,若第三年末基金收到的合计分红低于基金实缴规模30%时,基金可将所持有的被投公司股权转让至控股股东,转让价格=基金实缴资金*(1+24%)-3年内已收到的分红”。该募集说明书由四川银*制作,载明内容有保本保收益的误导倾向,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管措施决定书、募集说明书、合作协议、基金产品备案信息、管理人情况说明等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是,四川银*于2022年8月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由于在项目信息来源、投资人寻找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为拓宽资源渠道,四川银*与四川恒*签订相关协议,由四川恒*向四川银*寻找社会资源、收集目标项目,四川银*支付相关费用。但是,四川银*并未让渡管理权限,仅是与淄博东投、枣庄汉威一起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实行全票通过制。在投后管理阶段,四川银*定期信息披露、积极参加被投项目股东会决策,多次前往现场投后调研,高频率查阅财务账簿,定期出具项目运营报告,被投企业业绩良好。目前,淄博东投、枣庄汉威两只基金不涉及退出,运行良好,投资者认同度高。
二是,四川银*与四川鼎能属于兄弟单位,当时为帮扶兄弟公司尽快摆脱疫情影响,四川银*向四川鼎能提供了资金,形成了借贷关系。2023年9月,监管部门对此作出监管措施后,四川银*已完成整改。鉴于已被监管部门予以处分,四川银*认为不应再收到重复处理。
三是,枣庄汉威的募集说明书确实存在被投公司控股股东向基金作出业绩承诺的表述,但这属于被投项目控股股东与基金业绩对赌行为,是基金投资项目的一种风险控制措施,不属于《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情形。此外,四川银*在对投资者进行募集推介时的录音录像、《业绩对赌告知函》可以证明,四川银*未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综上,建议减轻处理。
三、审理情况和处分决定
经审理,协会认为:
一是,四川银*与四川恒*签订框架协议后又签订专项协议,约定拟投基金产品的投资者与基金产品的拟投标的,淄博东投、枣庄汉威两只基金产品投资者与投资标的与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一致。正如本次当事人申辩,四川银*委派两人参与淄博东投、枣庄汉威投资决策委员会,也就是承认了投资者参与了投资决策,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决策权无法体现。
二是,针对非专业化运营确定的借贷行为,监管部门对此已做出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当事人予以确认并整改。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无冲突,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其处理,法律适用适当。
三是,枣庄汉威的募集说明书由四川银*制作,即便如四川银*本次申辩称,其已向投资者特别提示“不以任何方式保本保收益”,但该募集说明书仍具有一定误导性,募集说明书制作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综上,不予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
鉴于以上审理情况、基本事实和情节,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四川银*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8月28日
文章来源:私慕好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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