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赔偿,别以为是军人就能免责

文摘   2024-10-22 17:42   中国  

               

所谓有备无患。

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相应法律知识,一些官兵在面临涉法问题时,感到困惑、迷茫,不知怎么办?

今天,我们给大家普及两则涉及交通肇事的法律小知识——

军车肇事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某部驾驶员小王驾驶军车执行任务过程中,因车速过快,与地方司机杨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要求小王及所在部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类损失。

【释法明理】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小王系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导致杨某受伤,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杨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本案中,小王驾驶车辆造成杨某受伤,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杨某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医疗费和恢复身体需要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误工费予以赔偿,如造成杨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

【办案提示】

《民法典》规定了职务行为侵权担责的但书条款,即当工作人员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和该工作人员之间形成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对第三人履行完成损害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由该工作人员承担最终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对第三人人生损害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名目繁多的人身损害赔偿种类,在有的案件中可并列主张,但在有的案件中只能选择性主张。其中精神损害赔偿较为典型,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应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

某部二级上士小李将其所有的私家车借给朋友小彭,小彭在驾驶过程中与一辆轿车相撞致轿车司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彭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司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轿车司机将小李和小彭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释法明理】

《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李将私家车借给朋友小彭,小彭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小彭为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发生且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办案提示】

在办事实践中,常常会存在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如把机动车无偿借给亲戚朋友使用、子女偷开父母的机动车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规定,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如明知对方无驾驶证、饮酒驾车或者明知机动车本身存在一定故障等情形,依然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与使用人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之,安全第一!


有需要咨询问题,欢迎关注三剑客公众号,进入后台留言,我们将不定期回复

■欢迎积极投稿,邮箱:jiankesan001@163.com;点个“在看”鼓励一下剑客呗



辟谣:转业不会变年轻!


三剑客
「给你思想佩剑 伴你行走天涯」「关注星标剑客 一起学习与成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