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5期),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 2【业绩补偿款确认时点问题】:收购标的当期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于期后收到业绩补偿款,应将其确认在哪个期间?案例:20X7 年 4 月,A 公司非同一控制下收购 B 公司 51%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B 公司原股东承诺 B 公司 20X7-20X9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3000 万元、4000 万元、5000万元。后续 B公司未能完成 20X8 年、20X9 年业绩承诺,B 公司原股东根据协议进行补偿。根据补偿协议的约定,原股东的补偿金额需经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予以确认。20X8 年、20X9 年年报披露时,公司认为因补偿金额尚未得到《专项审计报告》的确认,不满足会计准则中确认资产的条件,A 公司 20X8、20X9 年未均未进行会计处理,仅在次年《专项审计报告》出具后,才分别在 20X9 年确认 20X8 年业绩补偿款 1900 万元,在 20Y0 确认20X9年度业绩补偿款 2400 万元。A 公司 20X8 年、20X9 年业绩承诺补偿款应何时予以确认?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应当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个资产负债表日,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偿付能力、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确认或有对价,不能简单以尚未收到业绩补偿款为由不确认或有对价。本案例中,A 公司与 B 公司原股东的业绩补偿条款构成了“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各业绩补偿期间,A 公司应当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以及预期完成情况,并充分考虑支付方的信用风险、偿付能力、货币时间价值等情况对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估计,不能仅以未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金额无法确定为由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