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穿透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职场   2024-11-30 13:0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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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2024年第5期),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问题 5【联营企业投资收益的非经常性损益列报问题】: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穿透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A 上市公司主营汽车零售业务,近年来主业逐渐萎缩且长期亏损,主要依靠对持股 25%的联营企业 B 公司的投资收益维持微利状态。20X3 年度,A 公司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200 万元,其中确认对 B 公司的投资收益 2000 万元,全部认定为经常性损益。B 公司 20X3 年度净利润中存在部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政府补助、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等,合计金额 1600 万元。A 公司在认定非经常性损益时,是否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将 B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穿透认定为 A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分析: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第一条:“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第二条:“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本案例讨论的重点是对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是否需要穿透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本案例中,A 公司净利润主要依赖对 B公司的投资收益,若扣减该投资收益,公司净利润将由正转负。

考虑到 B 公司的净利润中有 1600 万元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若将B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穿透认定为 A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即 A公司对B 公司的投资收益中有 400 万元(1600*25%)属于非经常性损益),A 公司扣非净利润也将由正转负。因此,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结合 A 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判断 B 公司的投资收益对 A公司的业绩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是否影响报表使用人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若是,应考虑将 B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穿透认定为 A 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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