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出资、减资、弥补亏损的新规及减资补亏的税务问题探讨

职场   2024-12-04 20:07   江苏  

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司农会计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亦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共十五章266条条文,我们将重点解读其中与出资、减资、弥补亏损相关的条例并探讨存在的相关税务问题。

新公司法中与“出资”相关的重要新规


1


明确规定认缴出资期限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在新公司法前已设立的存量公司,则参照《规定》第二条 按以下政策给予三年过渡期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二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新公司法除规定最长出资期限外,还对未出资或未按期出资对公司造成影响的情况明确责任方: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的修订,对出资认缴期限及未按期足额出资各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都进行了明确,使得原先大量存在的巨额认缴注册资本长期不实缴、认缴注册资本规模与实际经营规模不匹配、大量空壳公司的情况将会得到改善,未来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时会更加理性从实际出发考虑出资额,公司的合作方及债权人也能更准确地了解公司的实际规模及资金实力,有助于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


新增股权、债权出资形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明确了可以以股权、债权作价出资,出资方式更加多样灵活。



新公司法中与“减资”相关的重要新规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对于减资事项新增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选项,该方式也更有利于债权人及时关注公司减资情况。


新公司法中与“弥补亏损”相关的重要新规及相关税务问题

1


新公司法中与“弥补亏损”相关的重要新规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此次修订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可以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以及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该项修订使得公司可以卸下长期存在亏损的历史包袱,避免因存在未弥补亏损而无法向股东分红的情况,优化调整股东权益结构,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


2


新公司法中与“弥补亏损”相关的税务问题

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对于通过减资方式弥补亏损公司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减资款股东不收回,而是作为对公司的资本性投入再次投入到企业中,不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新公司法颁布后,公司可用资本公积补亏,则根据上述公告,股东减资不收回赠予给公司的资本金,计入资本公积,再用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目前关于使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减资视同股东将从企业获得的减资款再捐赠给企业,企业取得捐赠收入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我们查询到以下几个税局关于相关事项的回复:


A.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1年6月热点问题答复

股东减资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第二步中,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被减资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的,如未向投资者支付对价,无论企业用减少的实收资本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还是增加企业资本公积,均应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B.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收录辽宁省税务局2019年答复

1.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股东均为法人股东,为了优化资本结构,拟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以前年度累计亏损,减资款不汇给股东,会计处理为:借:实收资本 贷:未分配利润,请问该事项相关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2.减资弥补亏损后,尚未弥补完所得税的亏损额是否可以继续弥补。3.由于汇率原因导致的减资额大于亏损额,超出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您的描述,减资款不汇给股东相当于您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您公司以弥补亏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并依法弥补亏损。


C.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上留言选登“名义减资的涉税处理”

我公司实收资本7亿元,累计未分配利润-4.5亿元。为改善报表结构,经各股东协商,拟通过名义减资补亏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即用实收资本弥补未分配利润,实际净资产不变,企业与股东之间未存在实际现金流。请问被投资企业有哪些涉税事项?

关于企业问题中提到的名义减资弥补未分配利润亏损的问题,我们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上述各地税务局认为通过名义减资弥补亏损的行为本质上是减少的实收资本转为股东对公司的捐赠,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处理。


上述两种观点的存在反应了各地税局在新公司法关于减资弥补亏损的规定出台前对于该事项是依据各自对于该种行为的解读来进行税收征管,并无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在新公司法明确了可以使用资本公积或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通过该种方式弥补亏损的情况将会成为常态,税务机关有必要明确该种情况的涉税处理规则。


由于新公司法刚刚实施,如果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弥补亏损,我们建议还是应当与当地主管税局至少是地级市的税局企业所得税处确认该事项的涉税处理方式,以规避税务处理不当所带来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是为提供一般性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司农与国穗均不对任何主体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广东司农官方微信公众号。

会计雅苑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