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案评论
2024年11月8日,上市公司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框架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东通过签订一份《框架协议》,将控股股东的股权变更做出安排,整个安排中内含了一项巧妙的税务筹划方案。以下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股权现状
注:兰州黄河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29;鑫远股份系新三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874145
二、交易步骤
上市公司公告的交易步骤如下:
第一步:昱成投资以2.9亿元向天曙实业增资,以获取天曙实业51%的股权。增资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增资步骤:昱成投资向杨世江实际控制的天曙实业增资人民币2.9亿元,以取得天曙实业51%的股权。增资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增资款1.5亿元在办理完昱成投资向天曙实业增资并持有其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天曙实业;第二期增资款5000万元在新盛投资交割日后2个月内支付至天曙实业,如本协议中约定的兰州黄河治理结构变更在新盛投资交割日后45日内尚未完成,则第二期增资款延期至本协议中约定的兰州黄河治理结构变更后2个月内支付至天曙实业:第三期增资款9000万元在新盛投资交割日后12个月内支付至天曙实业,如本协议中约定的兰州黄河治理结构变更在新盛投资交割日后45日内尚未完成,则第三期增资款延期至本协议中约定的兰州黄河治理结构变更后12个月内支付至天曙实业。
第二步:新盛工贸以其持有的新盛投资50.7%股权置换昱成投资持有的天曙实业51%股权及昱成投资持有的新盛工贸45.95%股权。股权置换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权置换步骤:
(1)新盛工贸将其持有的新盛投资50.70%股权转让给昱成投资并完成新盛投资交割后3个工作日内,新盛工贸所有股东达成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昱成投资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新盛工贸强制清算的申请;
(2)昱成投资将其持有的天曙实业51%股权转让给新盛工贸,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昱成投资认缴但尚未出资到位的1.4亿元,昱成投资承诺代新盛工贸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增资款;
(3)昱成投资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新盛工贸,新盛工贸无需向昱成投资另行支付减资款。
第三步:鑫远股份以2.9亿元现金收购昱成投资持有的新盛投资50.70%股权。收购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收购步骤:鑫远股份应支付给昱成投资的收购价款中的1.5亿元在本协议生效后预付给昱成投资,以便昱成投资可以向天曙实业支付第一期增资款,收购价款中的5000万元和9000万元分别于上述第一步中的第二、三期增资款支付截止时间前支付。
三、分析
本次交易的本质是杨世江一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新盛投资50.7%的股权转让给谭岳鑫一方,但若直接转让,须缴纳巨额的所得税。因此,双方对交易方案进行了安排:
第一步:昱成投资以2.9亿元向天曙实业增资获取天曙实业51%的股权,其实质是:昱成投资以增资的方式向杨世江一方控制的公司注入资金,以支付新盛投资50.7%股权的收购对价。
第二步:新盛工贸以其持有的新盛投资50.7%股权置换昱成投资持有的天曙实业51%股权及昱成投资持有的新盛工贸45.95%股权。其实质是:昱成投资收购新盛投资50.7%的股权,以其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由于该步骤满足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各方均不会产生实际纳税义务。
本步骤中,如何理解“新盛工贸以其持有的新盛投资50.7%股权置换昱成投资持有的天曙实业51%股权及昱成投资持有的新盛工贸45.95%股权”但同时“昱成投资以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新盛工贸,新盛工贸无需向昱成投资另行支付减资款”呢?其实是:昱成投资收购新盛工贸持有的新盛投资50.7%的股权,支付对价是昱成投资持有的天曙实业51%的股权+新盛工贸45.95%的股权,理论上,昱成投资应将新盛工贸45.95%的股权过户给股权出让方新盛工贸,新盛工贸再注销自己持有的自己的股权,但由于有限公司不存在自己的股权过户给自己的制度安排,因此,通过昱成投资从新盛工贸减资但不取得减资对价的方式完成股权交付。
第三步:鑫远股份以2.9亿元现金收购昱成投资持有的新盛投资50.70%股权。该步骤是常规的股权转让行为,转让方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实该步骤也可以采用股份支付的方式交易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由于昱成投资需要从三板公司取得现金用于支付给杨世江一方,因此,本步骤只能采用现金对价方式进行交易。
本次交易中,为避免交易风险,昱成投资在对天曙实业增资时,采用多步缴纳出资的方式支付资金,甚至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还在支付增资款,通过增资方式支付交易款的意图太明显,税务机关可能会对该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提出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