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该了解的十个法律问题

财富   2024-11-06 19:57   中国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应该了解的十个法律问题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进一步落实这一法律规定,2024年10月5日,应急管理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目的是从法律规范层面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简单来说,安责险包含两大核心功能:事故预防和事故保障。事故预防功能指的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企业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而事故保障则是指在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企业的员工损害、第三人损害、事故救援费用、法律费用、鉴定费用等综合费用进行保险赔付,从而有效转移高危企业生产事故风险。


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探讨安责险的概念、意义,以及它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联系与区别,并分析实务中安责险理赔过程中的主要常见问题。




1

什么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PART1.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实务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险、 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通用条款(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为更直观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本文截取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部分条款,以供参考。








2

为什么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PART2.


其一,在法律规定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二,在事故预防和保障方面。安责险的两大核心功能分别是事故预防和事故保障。事故预防功能指的是,企业投保后,保险公司有义务为投保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包括帮助企业识别风险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保障功能则意味着,安责险不仅能保障企业员工的安全,还能保障第三方因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事故救援、法律诉讼和鉴定等综合费用。


其三,投保成本层面。2018年10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一类,投保企业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

安责险的保险期限是多久?

PART3.


安责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这一规定适用于大多数情况,然而,对于特定的行业如建筑施工企业,保险期限会根据施工的周期进行调整,以确保保险覆盖整个施工过程。



一般规定:除“建筑施工企业类”以外,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

建筑施工企业:通常是从购买保险的次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特殊情况: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保险期限。

因此,安责险的保险期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4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联系与区别?

PART4.


4.1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联系

安责险和工伤保险都是为企业员工提供保障的保险,但性质不同,安责险是商业保险,除法律规定的高危行业外,其他行业属于自愿购买;而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原则是所有企业必须购买的保险。


安责险和雇主责任险都是商业保险,它们都提供对企业员工的保障,保障的范围和目的不同,因此,安责险并不能替代雇主责任险。安责险的赔偿员工的赔偿仅指因企业生产事故导致的员工损害,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是企业对员工应当承担的所有法定经济赔偿责任,因此,雇主责任保险对员工赔付的适用场景远远大于安责险。


4.2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区别




5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可以双重赔付吗?

PART5.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因此,安责险与工伤保险可以双重赔付。



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安监总办(2017)140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该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含义及使用的范围等;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该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伤亡的人员可以工伤赔付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该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可以由单位领取后再支付给受害人,也可以由保险机构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同时赋予受害人在单位怠于请求时可以直接要求保险机构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1、被告建设公司向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投保人有权利请求原告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赔付在保险限额内的保险金,所以工亡者家属实际收取保险赔偿金50万元既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住建安责险3.1事故结案协议》中原、被告约定:如工伤保险赔偿给杨某某死亡赔偿金与原告赔偿给杨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之和高于932807元,原告应退还给被告高于932807元的事故赔偿金,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并无冲突,工亡者杨某某家属收取两份赔偿款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原、被告约定的财产权利实则归属于工亡者家属龙某某,该协议属于无权处分,且事后未经过实际权利人龙某某的追认,被告也未取得对死亡赔偿金的处分权,合同自始无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依据协议向其返还332647.2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6

没有“安监证明”,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PART6.


在实践中,关于没有“安监证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事故未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参考案例




靖远县某第二煤矿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川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保险,被告人寿财险出具了保单,双方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保险条款系本案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的,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亦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汇报备案,也无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辛某死亡事故纳入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的相关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投保人能够提供其他足以证明事故真实性的证据,如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保险公司不能仅以未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为由拒赔,法院会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赖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认为:被告昕隆公司为包含原告在内的175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险,被告保险公司出具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双方均无异议,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对此,根据《河源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从业人员责任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案中,原告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造成人身伤害,并由连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属于工伤,并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应属于案涉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原告未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因此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本院认为,“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安全事故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申请理赔的形式要求,而非必要条件,该约定的目的在于要求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提交资料证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真实性,即在无法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时,需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否则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工伤决定书》,足以证明其在昕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伤害的事实,且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部分并未将“不能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报告”作为责任免除情形,现保险公司以此来主张免赔,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投保人投保的保险目的。因为提供安监证明是查明事故的条件要求,即使没有安监部门的证明,如果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事故的真实性和性质,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7

安责险保险单中的“场所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

PART7.


安责险保险单的“场所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对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不属于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对场所条款不需要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


参考案例




唐山市某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4]


法院认为:关于申请人唐山某某公司主张的事故发生地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问题。本案中,案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单中已明确载明,工程地址为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路**街以北。原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发地点为文化大街以南的生活区,并不在案涉保险单载明的工程地址以内,即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故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关于唐山某某公司申请主张的保险合同未向该公司送达、保险条款及免责条款未向该公司告知的理由,涉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中,对保险责任的范围进行了约定,该条款约定的内容系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并非免责条款,二审法院依据该条款内容认定本案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有合同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唐山某某公司认为该项内容为免责条款,未向该公司送达而不产生效力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唐山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8

安责险约定的从业人员的认定?

PART8.


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指出从业人员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为充分发挥安全责任保险的作用,一般认定从业人员并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从事分包业务的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施工等其他工作的人员。


参考案例




福建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法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某乙公司处投保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缴纳了保费,某乙公司出具《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张某在保单载明的施工地点从事相关工作时坠亡,该事故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某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某甲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


关于张某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问题。《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依某乙公司调查所举之证据所示,张某系自主求职与某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某公馆2#楼外架拆除工作中不慎坠亡,说明其系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项目、施工工地参加生产劳动,属于前述项目工地的从业人员。某乙公司辩称张某系戴某雇佣的工人,不属于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第六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根据上述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有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缴纳保费的义务。本案中,某甲公司作为承包方已经在某乙公司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缴纳保费,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案涉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带来的损失。现实建筑工程施工领域,工程总包方将其总包的工程分包给数家施工单位较为常见,若工程总包方投保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仅对总包方少量工作人员提供保障,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强制险种将失去应有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该项目工地的施工人员均应在上述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的保障范围之内,某乙公司以张某不属于某甲公司的从业人员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依法应认定为案涉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按照保险合同中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00万元的约定,某甲公司诉请某乙公司赔付保险赔偿金100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LPR的标准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某乙公司另辩称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工伤保险的补充,只有某甲公司依法应对张某的死亡负有赔偿责任,且社保基金工伤保险赔付不足的情况下,某乙公司才在保单项下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被保险人为某甲公司,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被保险人为劳动者,二者的性质并不相同。某甲公司作为本案的赔偿责任人,并未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某乙公司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9

安责险中关于“违法生产或经营”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PART9.


针对“违法生产或经营”这一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该免责条款将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司法实践中强调,免责条款中应详细列出具体的违法行为,以便明确其适用范围。如果条款中未明确列出,法院将倾向于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与青海柴达木农垦莫河骆驼场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农垦莫河公司向人保财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人保财险接受了投保并出具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单,双方之间达成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农垦莫河公司缴纳了保险费即履行了合同义务,人保财险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原告单位从业人员刘忠礼存在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作业车辆为套牌车辆的事实是否属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违法生产或经营、从业人员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自身的人身损害的情形,即保险公司是否免除保险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并未明确列明违章作业属于违法生产或经营的范围;同时,第十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犯罪行,应理解为故意犯罪行为,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合,故对于被告主张责任免除的意见,不予认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当庭表示因被上诉人农垦莫河公司违法经营,依据保险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拒赔的意见,经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被保险人生产、储运、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意外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上诉人人保财险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三款并未明确列明违章作业属于违法经营的范围,其应规范保险合同条款,并向被保险人释明,但其保险条款并未列明,则对该合同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诉人人保财险应当予以赔付。






10

雇主责任险能否作税前扣除

PART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属于责任保险,因此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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