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账户有钱不还,法院:构成拒执罪!

政务   2024-07-30 22:47   江西  

案情回顾


罗某欠许某146万元,经南城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约定分期还款。调解协议生效后,罗某未按约定归还欠款,许某多次讨债无果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向罗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罗某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称暂时无能力偿还,需等待与其他公司的官司打赢后,才能归还许某款项;法院同时追加罗某名下的某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2023年4月10日,法院再次向罗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罗某仍未向法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
经法院查明,2023年1月17日,罗某名下的某工程有限公司入账187万余元,罗某在收到该笔款项后用于支付公司日常支出、归还他人借款等,并转给其儿子银行账户28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作为执行义务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自首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法官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   源 丨 南城县人民法院

一   审 丨 叶   珍

二   审 丨 潘志文、吴   琛

    丨 黄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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