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纪法课堂23 虚报冒领科研经费有什么后果?

文摘   2024-12-20 17:00   天津  

纪法铭于心

清廉“医”路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一步强化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增强全院职工纪律观念、规矩意识、法律底线。即日起天津市海河医院纪委将通过每周纪法科普,将医疗系统易发多发的违纪违法点位进行纪法解读,帮助医务人员学习纪法知识,从而明晰红线和界限,达到守纪守法的效果。让纪法铭于心,清廉“医”路行!

纪法课堂23

虚报冒领科研经费有什么后果?


纪法解读

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的投入持续增长,有效保障了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也日益关注科研经费配置的合理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这几年曝光的科研腐败案例中可见,个别科研人员将贪腐之手伸向科研经费,造假套取的手段“五花八门”:包括用学生身份证冒领劳务费,以差旅费、办公经费等名义开具虛假发票、编造虛假合同、编制虛假账目等。
广大科研人员应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珍惜学术声誉,恪守科研规范,强化科研担当,在从事科研活动中不碰纪律红线、不越法律底线!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虛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责令退还捐赠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拔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处分。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天津市海河医院
为健康需求者提供忠诚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