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为提高节假日收费站通行效率,加强高速公路大流量通行条件下的应急保畅,广东、上海、江苏、安徽、湖南等地通过地方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出台了收费站拥堵状况下的免费放行措施。谨分享给大家,供学习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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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在用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免费放行
广东省公路条例(2022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收费通道,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复式收费。
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及时开足通道,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车辆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
2
上海: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规定距离时,采取免费放行措施
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二十二条 (车辆快速通行保障)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通行管理措施外,当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距离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不妨碍前方道路通畅的情况下,在收费道口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规定距离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及监控设施。
节假日、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段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通行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运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快速通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已超过规定距离,免费放行车辆不会妨碍前方道路畅通时,未实施免费放行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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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14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车辆拥挤、堵塞。
因未开足收费道口而造成平均十台以上车辆待交费,或者开足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均超过二百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放行,待交费车辆有权拒绝交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距离收费道口二百米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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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收费道口拥堵达到1000米应主动免费放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速公路保安全保畅通工作的通知(2018年):要严格落实高速公路严重拥堵免费放行政策,在各收费道口1000米处设置标志,对收费道口拥堵达到1000米的,应主动免费放行;必要时由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下达免费放行指令,执行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5
湖南: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1000米时,免费放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节假日高速公路保畅通保安全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6〕57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要改造优化易拥堵的收费站,增建收费通道;在交通高峰期要开足收费车道 ,并增设复式收费和便携式收费机 ,配足收费人员 ,减缓车辆拥堵;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车辆严重堵塞的 ,应当免费放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春运期间全省高速公路治堵保畅工作的通知(湘交函〔2019〕55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参照上海市做法,在2019年春运期间试行免费放行应急保畅措施。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要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避免堵塞。当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1000米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要在不妨碍前方道路通畅的情况下,在收费道口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通行管理措施外)。
注: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2年修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的规定,上述文件均已失效,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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