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出游,带上“法”宝再出发!

文摘   2024-11-28 17:53   陕西  



2022年11月的一天,小强(化名)在某网点参加旅行社的旅游宣传会,并缴纳团费报名了西藏旅游团,网点当日出具收据,收据显示收款金额为4千余元。后小强在网上看到其他游客对该旅行社的负面评价,意欲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费,未果,便向相关部门投诉该网点。管理部门立案受理后组织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网点人去楼空。


法官认为,小强与该网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缴纳了旅游费,网点出具了收据,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小强提出要求退还旅游费,其实质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缴纳的费用。因旅游服务具有定制型、专属性特征,需由旅游者配合才能继续履行,在小强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网点已关门的情形下,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故应解除双方的旅游合同,且小强提出的退还费用的请求并无不当。遂判决,被告旅行社及网点退还小强旅游团费4千余元。


案件审理




法官提醒


新春佳节将至,许多群众会选择外出旅游欢度佳节,在选择报团旅游时应注意:一是在双方完成了缴费收费等行为后,即便未与旅行社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关系依旧成立。二是旅游者具有一定的“反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建议群众们出发之前先了解相关法律,为欢乐旅程保驾护航。




END

审核 |黄纯炳

文字 |陈   彬

编辑 |邹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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