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平利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本金和利息,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欠款,最终案结事了。
申请执行人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某、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年经平利法院调解,由汪某某、邹某某支付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回购款6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调解书生效后汪某某、邹某某陆续支付了部分回购款,但仍有本金27万余元及利息未付清,为此该公司向平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本案是当事人在干事创业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为有效化解矛盾,承办人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和解,通过释法明理,厘清法律责任和风险,并算好经济账。经申请执行人计算,目前利息已有49万余元,汪某某表示最近几年经济困难,实在无力偿还,请求减免利息并宽限时间,申请人则表示自调解书生效至今已有四年时间,汪某某仍未能全部履行,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双方僵持不下。
承办人不厌其烦,多次耐心沟通,最终被执行人汪某某当庭通过朋友帮忙筹措资金26万元,并一次性给付,不足的本息请求申请人谅解其困难,予以减免。鉴于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申请人同意了该偿还方案,汪某某立即将26万元汇入法院案件款专户上。自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ND
审核 |黄纯炳
文字 |汪靖 刘森林
编辑 |邹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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