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放心消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心消费在海南”活动,规范“放心消费单位”管理,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放心消费”工作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放心消费单位”星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第三条 经营主体符合“放心消费单位”申报基本条件,自愿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申报即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自申报成功之日起 45 日内为承诺公示期。“星级放心消费单位”核查对象为已成为“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且承诺公示期满的经营主体。
第四条 根据经营主体申报承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核查。
第五条 “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由经营主体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进行自我承诺确认,系统自动核查确认;“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前述基础上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并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作出意见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
第六条 经营主体承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2.经营满一年以上,有固定经营场所。
3.一年内未被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星级要求
1.“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
(1)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证亮照经营。
(2)把好销售商品质量关,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管控措施,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三无”商品。
(3)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加强价格自律,做到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公开商品服务质量真实信息,不虚假宣传,不夸大商品作用。
(4)在用计量器具均按规定通过强制检定,确保计量准确,无缺斤短两行为,重点检查计量器具年检标识、铅封完好度。
(5)健全消费纠纷处理机制,能主动协商解决消费争议。
(6)重视商品和售后服务保障,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环境整洁,经营行为文明有礼。不销售、不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7)在经营场所悬挂或张贴“放心消费在海南”标识和放心消费承诺书。
2.“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公布售后服务或投诉电话,有专人负责处理消费投诉。
3.“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在“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承诺实行线下购物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按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实体店购买商品无理由退货指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2)设立消费纠纷处理机构或消费维权服务站。
(3)设立消费维权先行赔付保障金。
(4)近一年内消费纠纷处理率达到100%。
(5)实行在线解决消费纠纷(ODR)制度,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
(三)信息来源
对经营主体基础信息、行政检查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核查。
1.基础信息包括经营主体登记信息、许可信息、公示信息等相关信息。
2.行政检查信息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3.投诉举报信息包括经查实属于经营主体过错的有效投诉举报信息、媒体曝光内容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4.行政处罚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5.履行承诺信息包括经营主体落实诚信经营,自觉履行放心消费承诺书等信息。
第七条 核查发现经营主体不符合所承诺的星级要求,但符合下一星级要求的,经告知其情况并取得同意后,可直接降级确认为下一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经营主体不同意的,告知其可重新申报符合星级要求的“放心消费单位”。
第八条 承诺公示期内,经营主体未达到承诺要求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承诺公示期自整改完成之日起继续计算。整改期满后仍未达到承诺要求的,取消其“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经营主体可重新申报。
承诺公示期满,经营主体在“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完成自我承诺确认后,正式成为“星级放心消费单位”。
第九条 在“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对“星级放心消费单位”核查结果进行分类公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经营主体的核查结果、未通过核查原因等信息录入“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
第十条 经营主体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申诉通道提出异议,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新核查。
第十一条 已成为“星级放心消费单位”的经营主体,存在未履行承诺行为的,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未履行承诺条款的,予以降低星级直至取消星级。
经营主体连续两次未履行承诺条款,经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给予黄牌警示。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放心消费单位”星级,给予红牌警示:
(一)被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查实属于经营主体过错的;
(三)发生群体投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经查实属于经营主体过错的。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成为“三星级放心消费单位”或“四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后满足上一星级要求,严格履行承诺、1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晋星通道提出晋升星级申请。
第十四条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年度核查通过的“星级放心消费单位”总量的 5%,同时结合社会舆情、投诉举报等情况,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进行抽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五星级放心消费单位”进行抽查。抽查结果通过“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放心消费在海南”系统实时推送经营主体放心消费承诺、星级核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供消费者参考;实时推送“放心消费单位”名单至各电商平台,由平台在经营主体页面进行标记公示。
“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星级放心消费单位”可使用“放心消费在海南”LOGO 标识进行宣传,落款单位统一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六条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放心消费在海南”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七条 参与核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相关信息,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海南省 12345热线对“放心消费在海南”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ND
编辑: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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