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
近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进行了明确: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以下领域:
(一)住房保障领域。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其中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补助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综合的30%,且新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改建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600元/平方米;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不得用于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及经营性设施支出。
(二)城中村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不得用于城中村改造中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以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经营性设施等支出。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领域。主要用于支持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补助资金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对于中央转移支付我市的补助资金,依据市、区两级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量进行分配;奖励资金在结合改造任务量的基础上,依据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绩效评价结果,重点对项目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奖励,并综合考量上一年度各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审计和绩效评价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调节分配。
对于市级安排的补助资金,结合全市工作任务量、上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开展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审计和绩效评价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全市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期满后,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以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期间,对于不再开展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相应停止有关补助资金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