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8日约1014时,温州顺TD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温州籍散货船“SDFQ”轮在离泊过程中,船体后部右舷侧触碰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所属的上海漕泾电厂煤炭码头。
事故造成该码头上1号卸船机接料板液压装置平台局部破损变形,“SDFQ”轮驾驶甲板右翼桥舷墙围板局部破损裂口,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构成水上交通一般等级(小)事故。
2024年9月28日约0930时,“SDFQ”轮在上海漕泾电厂煤炭码头No.1泊位卸煤炭37678吨完毕,空载,拟离泊驶往舟山港,该轮此时右舷靠泊码头,船首向约230°,开航首吃水约2.2米,尾吃水约6.2米。
约0948时,“SDFQ”轮根据码头安排拟离泊开航,申请2艘拖轮协助离泊。
约0955时,“HG28”“HG43”两艘拖轮到达“SDFQ”轮离泊水域。“SDFQ”轮船员开始给两艘拖轮带缆,使用拖轮上的拖缆。
约1000时,“SDFQ”轮船首尾带妥拖轮。“HG43”拖轮带在“SDFQ”轮船首左侧,“HG28”拖轮带在“SDFQ”轮船尾左侧。两拖轮按照“SDFQ”轮船长要求慢车顶住“SDFQ”轮首尾部,等待解缆。
约1001时,“SDFQ”轮船长下令开始解首尾系缆。先解首缆、尾缆、首横缆和尾横缆,留有首倒缆和尾倒缆,形成“单绑”。随后船长继续下令解清系缆。
约1010时,首尾倒缆解清。同时命令首、尾拖轮开始施放拖缆后退就位,拟起拖“SDFQ”轮离开泊位。
约1011时,尾拖“HG28”轮在后退放缆过程中,绞缆机上的手刹装置因被松出的缆绳勾住抬起,导致手刹与绞缆机的绞盘合上,绞缆机被刹住,不能再松出缆绳,而此时拖轮继续后退,拖缆受力后突然断裂,无法再及时拖拽“SDFQ”轮船尾。
“HG28”拖轮断缆后,立即向“SDFQ”轮船长报告断缆情况,同时要求重新带缆,并决定用带“回头缆”方式重新带拖缆。
约1014时,“SDFQ”轮船体受到吹拢风和码头前沿水流的影响下,船首向外侧偏离码头,而船尾同时向内侧持续贴近码头,“SDFQ”轮驾驶室右翼桥触碰到码头卸船机接料板液压装置平台。
“SDFQ”轮船长发现本船驾驶甲板右翼桥与卸船机触碰后,立即使用主机“微速前进”和“右满舵”,车舵配合控制船尾继续右偏,并逐步使右翼桥远离码头卸船机。
约1016时,“SDFQ”轮船尾远离码头。“HG28”拖轮重新带缆就位,慢车起拖。
约1023时,“SDFQ”轮驶入出口航道,船首尾两拖轮解离。
约1426时,“SDFQ”轮到达金山4号锚地,抛右锚六节入水(锚位:30°40′.2N;121°20′.6E)。
“SDFQ”轮驾驶甲板右翼桥舷墙围板凹陷破口长约60cm,宽4cm。
“SDFQ”轮损失情况照片。
码头1号卸船机接料板液压装置平台栏杆、支架、撑柱以及液压装置损坏和变形。
码头卸船机损失情况照片。
本起事故中,“SDFQ”轮船长在指挥船舶离泊上海漕泾电厂煤炭码头时,对码头前沿吹拢风和水流影响船舶偏移的程度估计不足和对突发拖缆断裂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住船尾偏移是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HG28”拖轮驾驶员在放缆过程中未保持拖缆有序施放从而导致拖缆断裂是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本起事故责任认定情况如下:
“SDFQ”轮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HG28”拖轮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航运在线综合整理自中国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