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仅上一天班,无疑是当代打工人梦寐以求的工作模式。但是,作为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即使老板应允这种“躺平式”上班模式,海事管理机构也绝不会同意。
一、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对航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中明确规定: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本案中的航运公司为节约运营成本,配备“花瓶式”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这些“花瓶式”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普遍年龄偏大,基本不具备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无法进行登轮检查,每周仅上班一天,显然不符合任职要求。该行为属于航运公司未配备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的违法行为。
我局对案情进行了深入分析,鉴于公司存在此类违法行为的时间不长,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在调查过程中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并积极纠正违法行为重新聘任了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综合上述情况,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部分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薄弱,管理层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部分公司管理人员,如总经理、指定人员、海机务人员等安全责任意识不强,认为只要聘请船员资历符合的人员担任公司海务、机务,并向海事部门和交通部门报备应付日常检查即可,默许或放任管理人员不正常履职上班,导致岸基资源保障不到位。
NSM规则的第6至12章分别从人力资源、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准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文件、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等方面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上述要求均需要海务、机务等安全管理人员通过日常管理才能实现。
航运公司配备“花瓶式”专职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直是航运公司监管的突出问题。“花瓶式”专职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是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巨大隐患。
北海海事局扎实开展航运公司监管强化年活动,持续深入推动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真碰硬整治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突出问题,有效地遏制了海机务人员不正常履职情况,责令公司淘汰履职能力差、不具备正常履职身体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辖区航运公司岸基管理人员履职能力得到全面提升,提升对航运公司的监管效能,推动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