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张家港海事局共完成PSC检查138艘次,滞留船舶14艘次,共开具缺陷633项,涉及滞留缺陷35项,其中3项涉及船检责任。现挑选出部分具有典型意义的缺陷进行分享,供相关单位交流参考,以期共同提升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一、缺陷分布
二、典型缺陷
1.关于应急操舵装置操作
MASTER, C/E, AND OTHER OFFICERS UNFAMILIAR WITH THE EMCY STEERING GEAR OPERATION.
船长、轮机长和其他高级船员不熟悉应急操舵装置操作。
公约要求
STCW/A-VI/1节第2条规定:
受雇或受聘在船舶营运中担任船上任何职务的海员,作为船舶在编人员并被指派在船舶操作中负有安全或防止污染职责,在其任职之前应接受如下适当并认可的基本培训或训练:表A-VI/1-4所规定的个人安全和社会职责,其中包含熟悉防止事故和职业健康的国际措施。
SOLAS74-1/V章/19-1规定:
在需要特别注意的航行区域,船舶应有1台以上能同时工作的操舵装置的动力装置进行工作。
SOLAS74-1/V章/19-2规定:
船舶开航前十二个小时之内,应由船员对操舵装置进行检查和试验。试验程序(如适用时)应包括下述操作:(5)应急动力供应。
缺陷解释
该船在长江航段航行过程中,由于主发电机失电导致舵机不能操作,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高级船员不知道在应急发电机启动后可以使用2号舵机进行操作,造成航道局面紧张。
2.关于应急操舵装置
EMCY POWER SUPPLY UNABLE TO PROVIDE AUTOMATICALLY TO NO.2 STEERING GEAR POWER UNIT AND ITS CONTROL SYSTEM.
公约要求
SOLAS74-1/CII-1/R29规定:
如果舵柄处舵杆直径要求超过230MM(不包括航行冰区的加强),应备有由应急电源或位于舵机室内的独立动力源在45秒内自动供电的替代动力源,其容量应至少满足供应符合本条4.2要求的操舵装置动力设备及其联带的控制系统和舵角指示器。此独立动力源只准用于上述目的。每艘一万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替代动力源应具有至少连续运转30分钟的能力,在任务其他船舶上则至少10分钟。
缺陷解释
该船有两台舵机,在应急情况下应急发电机可向2号舵机供电。模拟全船失电,应急发电机自动启动,启动2号舵机失效,机旁手动操作也失效,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轮应急发电机向2号操舵装置供电的星三角接触器线圈吸合故障,导致应急发电机不能向2号操舵装置的动力单元和控制系统进行供电。
3.关于锚链弃链器
BOTH CABLE RELEASERS OF ANCHORS SEIZED.
船舶的两个锚链弃链器卡死。
公约要求
MLC/AIV/.1
1.每一海员均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
MLC/T4/R4.3规定:
1.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海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训。
MLC/T4/A4.3.1规定:
(b)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船上的职业事故及伤害和疾病,包括减少和防止置身于有害水平的环境因素和化学品中的风险以及由于使用船上设备和机械而可能引起的伤害和疾病的风险。
MLC/T4/B4.3.1对上述要求进行了详细补充:
2.主管当局应确保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国家指南要特别涉及以下事项:(k) 锚、锚链和绳索。
缺陷解释
该船主电失电和舵机失控,在拖轮协助下抛双锚进行制动,后恢复动力,拟起锚开航,多次起锚失败后决定弃锚,又发现锚链弃链器卡死,最后花了两个多小时用气焊割断锚链进行弃锚,延误了弃锚时间,在航道中造成长时间紧张局面。
4.关于应急拖带装置ETA.关于应急操舵装置操作物资绿色通道
THE ETA ON BOW DEFECTIVE DUE TO CHAFING CHAIN CORRODED SERIOUSLY
防擦链锈蚀严重,船首ETA(应急拖带装置)失效。
公约要求
SOLAS74-18/CII-1/R3-4规定:
1.1载重量不小于20000t的每艘液货船,应在其首尾两端配备应急拖带装置。
1.2.2首尾两端的应急拖带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考虑到船的大小和载重量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下预期的力作用。
ETA(应急拖带装置)配备在载重吨20000t以上散装油化船,其防擦链(CHAFING CHAIN)的保养与其存放条件有关,其磨损更换要求与锚链相同。
RULES FOR THE SURVEY AND CONSTRUCTION OF STEEL SHIPS/PART B/CH VI规定:
如果链环在其最严重的部位的平均直径比标准要求直径减少12%,则将其更换。应定期检测防擦链的磨损程度,包括平均测量磨损部位的直径,扭曲变形角度等。
缺陷解释
该船ETA(应急拖带装置)处于船首露天存放,长期未做维护保养,其防擦链锈蚀严重,原始直径52MM,锈蚀后的最小直径45MM,磨损程度超过12%。
5.关于脱险通道的扶手
NO CONTINUOUS HANDRAIL PROVIDED FOR ESCAPE ROUTES FROM ACCOMMODATION TO OPEN DECK (SET UP TWO DOORS FROM ACCOMMODATION TO BOAT DECK AND MAIN DECK, NO HANDRAILS BETWEEN TWO DOORS)
公约要求
FSS/C13/P3规定:
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700MM,并在其一侧应装有扶手。净宽度为1800MM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其两侧装有扶手。“净宽度”系指扶手和另一侧舱壁之间或扶手之间的距离。
缺陷解释
该船主甲板用作脱险通道的走廊左右两舷各设有两道门,最外部一侧为钢质水密门,内侧又设置一道门,其与外部的钢质水密门距离超过2米,这段空间属于脱险通道的走廊的一部分,净宽度约1米,其内两侧均未安装有扶手,在人员脱险时存在安全隐患。
6.关于货舱CO2管路
THE CO2 PIPES LEADING TO NO.1/NO.2/NO.3 CARGO HOLD CORRODED AND HOLED.
通往1号、2号、3号货舱的CO2管路锈蚀、洞穿。
公约要求
SOLAS74-2第2-2章5条规定:
1.3灭火剂的分配管的布置以及喷嘴的设置应能均布得到灭火剂。
2.1装货处所所备二氧化碳的数量,除另有规定外,应足以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货舱总容积的30%的自由气体。
缺陷解释
该船通往多个货舱的CO2管路锈蚀、洞穿、破损,其保养维护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货舱的CO2保护系统没有被免除。
7.关于消防泡沫管路隔离阀
NO.1#/2#/3#/5# ISOLATING VALVES OF MAIN FIRE FOAM PIPES UNABLE TO BE CLOSED COMPLETELY
主消防泡沫管路的1#/2#/3#/5#隔离阀门不能完全关闭。
公约要求
SOLAS CH II-2/R10.2.1.4.4规定:
在液货船上,隔离阀应安装在尾楼前部消防总管的受保护位置,其在液货舱甲板上的间距不得超过40米,以便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IBC/R11.3.11规定:
11.3.11应在泡沫总管和消防总管(如果消防总管是甲板泡沫系统的组成部分)中设置阀门,阀门应紧挨着消防炮位置的前方,以隔离这些总管的损坏部分。
缺陷解释
该船为液货船,检查发现甲板泡沫管路的多个隔离阀门不能完全关闭,不能保证其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保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8.关于气锁装置
ONE DOOR OF AIRLOCK MEANS BETWEEN E/R AND EMCY FIRE PUMP ROOM UNABLE TO BE SELF-CLOSED, FITTED BY HOLD BACK HOOK, ANOTHER DOOR REMAIN TWO HOLES.
机舱和应急消防泵间的气锁装置的门被背钩固定不能自闭,另一个门有两处洞穿。
公约要求
SOLAS74-1/CII-2/R4.3.3.2.7规定:
在机器处所和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处所之间,不允许有直接入口。倘不能做到,主管机关可以允许采用一个气锁的入口装置,该入口的二个门均应为自闭式;或通过一个能从某一处所操作的水密门,该处所应远离机器处所和设置有应急消防泵的处所,且在这些处所失火时不易被切断。在此种情况下,进入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应备有第二个入口设施。
缺陷解释
该船的应急消防泵和其动力源设置在舵机间内,与机舱之间采用气锁入口装置,在机舱一侧的门用背钩固定不能自闭,另一扇防火门有两个洞穿部位。
9.关于消防设备检验
PART OF PILOT PIPES FOR CO2 CYLINDERS NOT CONNECTED.
部分CO2钢瓶驱动管路未连接。
FIXED FIRE FIGHTING SYSTEM HYDROSTATIC TEST NOT CARRIED OUT ON TIME (EXPIRE DATE 1-APR-2024).
固定灭火系统水压试验未按时进行。(到期日期为2024年4月1日,PSC检查日期为2024年8月1日)
THE PROTABLE FIRE EXTINGUISHER 10 YEARS HYDROSTATIC TEST NOT CARRIED OUT ON TIME (EXPIRE DATE 1-MAR-2024).
移动灭火设备10年水压试验未按时进行。(到期日期为2024年4月1日,PSC检查日期为2024年8月1日)
公约要求
FSSC/C5/P2.2.2规定:
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报警装置的启动。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应采取积极的措施以确保其按照此顺序操作。
SOLAS74-24/CH II-2/14.2.21规定:
2.2.1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进行,并充分考虑到保证灭火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
上述指南为MSC.1/Circ.1432通函(其中固定式灭火系统要求指向了MSC/Circ.1318,该通函在2021年5月公布Rev.1修订版本)。
MSC/Circ.1318通函:应核查所有储存容器的液压试验日期。高压气瓶应按不超过10年的间隔进行定期试验。在10年期检查中,总数的至少10%应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和液压试验。如果一个或多个气瓶不合格,船上气瓶的50%应进行测试。如果还有气瓶不合格,所有气瓶应进行测试。在20周年之前,应完成对所有气瓶的液压试验;之后的每10周年,应对所有气瓶进行液压试验。
MSC.1/Circ.1432通函:对指定设备至少每10年进行一次以下检查:10.5轮式(移动式)灭火器,所有灭火器和推进剂药筒都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按照公认的标准或制造商的说明进行水压试验。
缺陷解释
该船于设备当日傍晚时分将船上的72只灭火器、10只EEBD气瓶、16只CO2大钢瓶、5只空气瓶共103个钢瓶从船上卸下运输至某检修检测机构进行水压试验,于第二日上午将上述设备运输到码头装船准备开航。经过调查,该船的上述检修检测活动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实际并未开展,但是设备被贴好标签表明已经过本次检修检测(包括钢瓶的检查、重新充装和水压试验),船上固定CO2系统钢气瓶的驱动管路也未连接,船上却签字确认了检修检测结果。
10.关于海员就业协议
THE SEA OF C/O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DUE TO THE ISSUING DATE WAS OBLITERATED MANUALLY AS MAR 25,2024 FROM OCT 25, 2023. THE EMPLOYMENT PERIOD OF THE SEA OF CAPTAIN IS 8+1 MONTHS, AND THAT OF C/O IS 9+1 MONTHS, BUT THEY ARE ENGAGED FOR MORE THAN 12 MONTHS SERVICE ON BOARD FROM OCT 25,2023
大副的海员就业协议不符合要求,其签发日期为2023年10月25日,被手改为2024年3月25日。船长的海员就业协议雇佣期限为8+1个月,大副的为9+1个月,但是他们自2023年10月25日上船工作时长均超过12个月。
公约要求
MLC2006R2.1规定:
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在一项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书面协议中加以规定或提及并应与守则中规定的标准一致。
MLC2006 A2.5.1规定:
1.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海员在以下情形有权得到遣返:
(a)如果当海员在国外时海员就业协议到期;
2.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中或在集体谈判协议中有适当的条款,规定:
(b)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应少于12个月。
缺陷解释
该轮大副于2023年10月25日上船任职二副,于2024年3月25日在船被提升为大副,没有重新签订新的海员就业协议,仅打印更新海员就业协议的基本条款页,在海员就业协议的标准条款页面手动改签海员就业协议的签发日期。截止检查当日,按照原始就业协议签订日期,对照其船员服务簿,船长和大副在船连续工作时间均长达13个月,超过12个月。
三、安全管理建议
1.确保应急设备随时可用,要特别关注一些不常用的应急设备,如上述涉及的ETA、应急操舵装置、锚链弃链器等,不仅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责任船员还要熟练其操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船舶风险危害。
2.加强船舶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甲板货物区域主消防系统的有效性;相关消防设备应按照规范进行定期检验,确保消防设备性能可靠。
3.提高海员就业条件,规范海员就业协议的签订,海员的就业条款和工作条件应符合公约和国家法律要求,保障海员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带薪休假和合理遣返,确保海员在船舒适生活和体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