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磊:乌程汉简所见汉代经济发展

学术   2024-10-22 18:00   北京  

作者:姚磊

来源:“史学集刊”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史学集刊》2024年第5期


杭州国家版本馆寄藏乌程汉简《阳羡黄君上书愿致家》


2022年10月,上海书画出版社出版了关于浙江湖州出土汉简的整理和研究成果——《乌程汉简》。湖州在秦汉时期称为乌程,因此这批材料被命名为“乌程汉简”。这批简牍资料对汉代江浙一带的经济发展,有着非常宝贵的记载。学界关于汉代经济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随着简帛材料的不断出版,出土文献中的经济史资料也被不断挖掘。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试对乌程汉简所记经济类资料进行梳理并解读,希望能对汉代经济研究尤其是汉代江浙区域经济研究有所补益。


一、渔业的“产业链”


乌程汉简112号简有“鲐五六月税”“鲐五六月税钱六十”的记载,其中简文中的“鲐”,《说文·鱼部》:“鲐,海鱼名。”王子今认为:“海上渔场的开辟,需要熟练的海上航行和捕鱼技术,以及航行条件较好的渔船和生产效率较高的捕捞工具。秦汉时期海鱼远销内地,说明海上渔业产量之高,使得其产品成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商品……其中价格较高的‘鲐’,就是海鱼。”结合《乌程汉简》112号简分析,鲐鱼作为海鱼却在乌程县出现,反映了汉代的海上捕鱼活动,此简为王子今的论点提供了非常好的证据。从简文可知官府对鲐鱼的销售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征收了税钱。从现存的简文并结合文献记载,我们推测汉代已经形成了一个“捕—运—销—税”的渔业“产业链”。


“捕”是指捕鱼,包括航行、捕捞、船员和渔船等方面。孙机认为:“汉代的大海船已能通航中南半岛,甚至抵达印度洋……我国汉代的海船已使用牵星法进行天文定位,如果不是在远洋航行中积累起相当丰富的经验,是达不到这种水平的。”王子今认为:“秦汉时期,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海岸均已出现初具规模的海港,北部中国的海港又由并海道南北贯通,形成海陆交通线大体并行的交通结构”,“沿东海、南海海岸的近海航运,在东汉时期更频繁往复不绝”,且“秦汉时期的船舶制造技术已经相当成熟”。汉代的捕鱼技术和水平也很高,文献和汉画像石都提供了很多证据。肩水金关汉简73EJT21:131号简记载:“稽落告守候长益,捕鱼七八十”,72ECC:7号简记载:“欲于河丰捕鱼”,二者为这一论断提供了佐证。


“运”是指鱼的运输,包括运输线路、人员、工具、保鲜技术等方面。居延新简有“建武三年候粟君所责寇恩事简册”的记载,大意谓:“建武二年十二月,甲渠候粟君雇用客民寇恩运鱼五千头从居延到觻得去贩卖。并以先前从令史华商处所得黄色八岁公牛一头,谷廿七石付给寇恩作为工钱,当时约定寇恩拉鱼到觻得卖出后价格要达到四十万钱(若达不到这一数目,不足部分要寇恩赔偿。”居延到觻得的道路里程约500公里,附近有沙漠,气候干旱,这对运输五千条鱼十分不利,当时的寇恩肯定是掌握了一定的保鲜技术。从中也可知,运输人员是雇佣的“客民寇恩”,还约定了运输的工钱以及鱼的总价。寇恩敢接数目达“四十万钱”这样大的运输订单,看来是有十分丰富的运输经验和高超技术。肩水金关汉简也为我们提供了旁证,73EJF1:26号简记载韩成、冯竟“载鱼五千头”,运输工具是“大车二两牛四头釜一”。


“销”是指鱼的销售,包括代理商的选择、市场的开拓、价格的制定和货量的调配等方面。两汉商业比较繁荣,文献对此记载较多。如《史记·货殖列传》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汉书·食货志》载:“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后汉书·王符传》载:“今举俗舍本农,趋商贾,牛马车舆,填塞道路,游手为巧,充盈都邑,务本者少,浮食者众。”这些记载充分说明了两汉商业的兴盛,这对鱼的销售十分有利。肩水金关汉简73EJT23:723号简记载:“毋有它,归到觻得卖鱼”,说明卖鱼活动在西北边地也十分普遍。张朝阳通过五一广场东汉简牍的研究,认为:“形形色色的鱼贩以鱼为生计。他们于江河湖泊中捕捞或池塘养殖,他们活跃于各种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市场上,出售各类鲜鱼以及干鱼、腌鱼、烤鱼等加工产品。”相关资料及研究均说明了南方渔业繁荣,从业人员数量较多。在乌程汉简中,我们也经常能看到“贾人”的影子,如21号简“为贾人封棨”,22号简“贾人之贵所缴四大□税钱卌”等,均说明乌程有很多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


“税”是指政府在鱼的“捕—运—销”过程中进行征税。“今所可考者,汉时渔税盖为国家收入大宗”。据《后汉书·百官五·亭里》记载:“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随事,不具县员。”据山东青岛土山屯汉墓“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前1年记载汉代堂邑县:“一岁市租钱三百七十四万三千九百八十八,湖池税鱼一岁得钱廿九万九千九百廿三”,渔税与市租钱并列统计,足见十分重要。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所征税的高低程度,直接关乎这个产业的发展。据《汉书·食货志》载:“故御史属徐宫家在东莱,言往年加海租,鱼不出。长老皆言武帝时县官尝自渔,海鱼不出,后复予民,鱼乃出。”


乌程汉简关于鲐鱼税收的记载,对我们思考汉代的渔业发展水平,尤其是为认识江浙地区的海上捕鱼业提供了史料,对深入认识汉代渔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纺织业的“布与绸”


乌程汉简120号简有“河共□赋:布十,绸廿匹”的记载,由于简牍在乌程县出土,从而反映了乌程县向汉廷供奉布和绸的具体史实。


关于“布”,《说文·巾部》:“布,枲织也”,其意为“麻织品”。乌程所供布应为“越布”。《后汉书·陆续传》中记载了“越布”,“陆续字智初,会稽吴人也……美姿貌,喜著越布单衣,光武见而好之,自是常敕会稽郡献越布”。由于“越布”质量好,东汉宫廷把其作为“一种高级赏赐品”。会稽郡向汉廷供奉“越布”是在汉光武帝之后开始的。乌程汉简120号简所记也是向汉廷供奉布,无疑与“越布”紧密相关,故推测120号简所记时间当在东汉。地湾汉简中有“淮布”,王子今认为:“不排除即出产于‘淮’地的‘布’的可能”。参考地湾汉简,乌程汉简120号简的“布”无疑也属于“地方品牌”或区域特色产品。


关于“绸”,《说文·糸部》:“绸,缪也。”“绸”的本义是“缠扎,束缚”,其“丝织物”之义起源较晚。战国曾侯乙墓竹简中有“绸”,刘信芳认为是现在的“披风”;西汉《急就篇》丝织品中列有“绨络缣练素帛蝉,绛缇絓紬丝絮绵……服琐緰与缯连”,没有“绸”;东汉《释名·释采帛》中也有丝织品罗列,其中也没有“绸”。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文献中,“绸”用来表达“丝织物”之义,如《周书·武帝纪》记载:“唯听衣绸、绵绸、丝布、圆绫、纱、绢、绡、葛、布等九种,余悉停断。”值得我们思考的是“绸”所表达的“丝织物”之义为何在汉代留下如此少的记载?关于汉代丝织物的名称,夏鼐有过经典的论述,他认为:“汉代文献上丝织物的名目很多;但是因为各类丝织物的名称,各时代往往不同,常有同名异实或同实异名的情况,有些已不能确知为何物。同时,古人对织物分类的标准和现代的不同,加以古代脱离生产的文人滥用名辞,这就造成更大的混淆。”可能“绸”是在“同名异实或同实异名”的情况下,与其他丝织品存在互通混用的情况。如“绸”与“紬”,《说文·糸部》:“紬,大丝缯也”,即是“粗质的绸”。《中国大百科全书》记载:“绸出现于西汉。当时写作‘紬’,专指利用粗丝乱丝纺纱织成的平纹丝织品,丝粗帛厚而耐磨,类似后来的纺绸和绵绸。两晋南北时期绸开始有了粗、细之分。”再如“裯”与“绸”,曾侯乙墓竹简中有“绸”与“裯”的通假,湖南长沙望城坡西汉渔阳墓木楬简文有“青绮复裯裙”“素禅裯裙六”“素禅裯直裙七”,其中的“裯”也被认为通“绸”。马王堆汉墓出土了很多纺织品,经鉴定“丝织物的丝纤维是家蚕丝……麻布的麻纤维是苎麻和大麻”,“出土了汉代流行的绢、缣、绮、锦、纱、罗等许多品种”。“绸”“紬”或“裯”可能就在马王堆所出的丝织物中,只是准确分辨起来存在一定难度。


关于乌程所在会稽郡纺织业的发展,在传世文献和考古资料中均有一些记载。《汉书·江都易王刘非传》记载:“遣人通越繇王闽侯,遗以锦帛奇珍,繇王闽侯亦遗建荃、葛、珠玑、犀甲、翠羽、猿熊奇兽,数通使往来,约有急相助。”其中的“锦帛”应属上好的丝织品。孙机对汉代的纺织品生产有过总结梳理,他认为:“汉代的锦一般是用经线起花的平纹经重组织,而且它是用染成各种颜色的丝线织成,所以色彩绚丽,是汉代丝织品的最高水平的代表。”从乌程归属会稽郡来分析,并结合简中所记的绸是向汉廷供奉等情况,我们推测乌程汉简中的“绸”可能就是此类“锦帛”。如乌程汉简124号简就有“帛通钱五千”的记载,可为佐证。东汉时期会稽郡纺织业也有发展。《后汉书·朱俊传》记载:“朱俊字公伟,会稽上虞人也。少孤,母尝贩缯为业。”从中我们可窥见汉代会稽郡的一些纺织品交易的情况。杭州古荡汉代朱乐昌墓墓主“身上盖有丝织(或麻织的被子”,说明“当地统治阶级已在广泛地使用丝绸”。


虽然文献有一些关于会稽郡纺织业的记载,但并不丰富。《江南丝绸史研究》认为:“汉代丝绸生产无论在普及程度上还是在产品的质量水平上,较之前代都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丝绸生产已在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中占有了重要地位……只是没有任何材料能够说明这时江南地区的丝织业。”关于该书中的“江南”,研究者界定为“相当于长江三角洲范围,包括今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和杭州1个直辖市、8个省辖市”,恰好涵盖了汉代乌程所在的区域,说明此地纺织业研究资料的缺乏十分严重。再如在区域丝绸专史的写作上,《浙江丝绸史》《江苏丝绸史》只有零星的有关汉代纺织的记载,《湖州市志》《浙江科学技术史》论述汉代纺织的内容也近乎空白,《浙江丝绸文化史》认为:“汉代的浙江丝绸业仍然乏善可陈。秦汉时期,浙江真正出名的是葛、麻等植物纤维类织物而不是丝绸。”乌程汉简为该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新资料。乌程汉简120号简的“布”可能是指“越布”,“绸”可能是指“锦帛”类丝织品。乌程汉简中的“绸”有“丝织物”之义,可能是较早的关于“绸”的记录,表明东汉江南地区已有“绸”。乌程汉简有关布和绸的赋税记载,为我们提供了江南纺织业研究的新资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材料不足的研究现状,对我们开拓视野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米与布的价格


乌程汉简138号简简文有“米三斗直百廿”的记录,提到了“米价”。结合汉代的度量衡推算,138号简的米价是1斗40钱,即1石400钱。乌程汉简137号简也有“米价”,摘录简文如下:


出钱千四百七十,米十八石四斗。A1出钱千四百,米十八石三斗。A2出钱千三百九,米十六石A3[出]钱千一百,米十二石A4【正】□六斗。九斗。二石六斗。【反】


从137号简A1可知米1石约80钱,从A2知米1石约77钱;A3、A4简文残缺,无法得出准确米价,如果仅从现存简文进行估算,米1石约77~92钱。137号简A1、A2、A3、A4中的米价可能是随市场价格不断变化而进行的记录,大致米价是每石80钱。《乌程汉简》212号简有“遭米大贱”的简文,推测乌程县廷对市场米价时常进行记录汇总。乌程汉简137、138两简中的“米价”相差悬殊,足足有五倍,值得我们重视。


关于汉代的米价,陈直认为:“米粟的价钱,每石低时直八十余钱,高时直一百二十。”王仲荦认为:“当天下动荡之时,米价或贵至万钱一石,然大较贵不过二千,贱或至数钱。若就其通常市价而言,则西汉米价应为百余,谷价应为七八十钱,东汉米价应为二百,谷价应为百钱。”由此,我们可以大致知晓汉代米价的水平。考虑到乌程所在地盛产稻米,“秦汉今浙江境域的农业,以水稻种植为主……从东汉中期起,会稽郡和同属扬州的一些郡,生产的粮食不但自给,且承担起赈济他郡的任务”。东汉安帝时期,“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因此,乌程所在的会稽郡米价本应该低廉,推测137号简所记载的米价应是通常市价,138号简中“米三斗直百廿”的米价,属于高价,并不是常态下的价格。


影响米价的因素有很多,由于乌程所在的会稽郡本来就盛产稻米,市场上的投机导致的价格较大的起伏可能性较小。东汉光武帝建武六年(30诏书说:“水旱蝗虫为灾,谷价腾跃。”故我们推测是自然灾害或疫病类的突发事件使得乌程本地米价大涨。自然灾害会导致粮食减产,对粮食价格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汉代南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水、旱、蝗等灾害记载甚少”,依据卜风贤的统计,周秦两汉时期“江南”地区的农业灾害共计才15次,这样少的灾害记录明显是与现实不一致的。王文涛解释道:“边远地区,包括南方地区,人烟稀少,生产力落后,经济不发达,人们对这些地方自然灾害的重视程度就低得多;加上有的地方官吏对自然灾害匿而不报,或由于交通不便,灾情不能及时传达到京师。所以这些地方的灾害史料相对较少。”有时发生了灾荒,文献中也不交代具体缘由。如东汉顺帝阳嘉二年(133“春二月甲申,诏以吴郡、会稽饥荒,贷人种粮”。可知会稽在东汉顺帝时发生了“饥荒”,但并未交代为何发生。这可能与王文涛所言的“边远地区”“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


除去自然灾害外,会稽郡还经常发生疫情,对物价也有较大影响。由于南方的气候特点,段伟认为汉代疫病的一个特点是“南方和东部区域等气候温暖湿润地区易发疾疫”。东汉光武帝、安帝时期会稽郡有过疫情发生,“光武建武十三年,扬徐部大疾疫,会稽江左甚”,“是岁,会稽大疫”,“建武十四年,会稽大疫,死者万数”,“夏四月,会稽大疫,遣光禄大夫将太医循行疾病,赐棺木,除田租、口赋”。疫情的出现必然也会对物价产生较大影响。由于《乌程汉简》138号简的具体时间不清晰,加上传世文献记载稀少,目前还无法准确判定米价上涨是自然灾害还是疫病导致,但乌程汉简提供了汉代江浙地区的灾荒和疾病的资料,有利于深化对这一地区经济史、社会史、医疗史等方面的研究。


乌程汉简146号简有“布价”的记载,摘录如下:


卖布踈(疏)。A1两端六百。B1五端千七百五十。B2七端二千卅B3此十四端当为C1[四千三]百八十。C2【正】十六端当为四千四百八十。A1都凡为钱八千八百六十。A2【反】


乌程汉简146号简自名是“踈”,整理者认为作“疏”,无疑是合适的,是指分条记录卖布的明细之意。依据简文记载,我们进行了布价的计算,列表如下:


从表中我们可以大体知晓每端布的价格,最低价是280钱/端,最高价是350钱/端,均价305钱/端。这些布价数据为研究汉代经济史提供了资料。遗憾的是乌程汉简是以“端”作为计量单位,而非常见的“匹”,这使得我们很难与其他资料进行对比。关于乌程汉简卖布的主体,我们推测是商贾。相关资料出现在乌程县廷文书中,可能是由于官府对卖布活动进行征税而遗留下来的。

关于“卖布踈”,西北汉简甘肃玉门花海汉简中有近似内容,摘录如下:


所卖布踈:大厌,郭成,买布三尺五寸,直一石四斗;始乐,尹虎,买布三尺五寸,直一石四斗。索卿以;万贳,范融,买布一丈二尺,直四石二斗。(1464A)长生赵伯,二石。凡九斛,前付卿为入。(1464B)


对比乌程汉简与玉门花海汉简中的“卖布踈”,两者的差异非常明显。乌程汉简“卖布踈”主要记录了卖布的数量和总价,支付的手段是钱;玉门花海汉简“卖布踈”记录了卖布的对象、数量、价格,支付的手段是谷物粮食。汉代进行支付时,货币和实物是并存的,“财政的支付手段,除了货币以外,还有粮谷、缣帛等实物”。从中我们可看出汉代“卖布踈”的格式似乎并不统一,各个区域有着自己的特点。


四、货币的“借与罚”


乌程汉简185号简有“儿兰所换吴库钱,有令来言遗。知兰换钱给急”的记载,从简文可知儿兰有“换吴库钱”的行为,并且“换钱给急”。关于“换钱”,目前最早的传世文献记录是晋干宝的《搜神记》。由于乌程汉简的时间早于《搜神记》,故乌程汉简185号简“换钱”的记载是目前最早的记录。《搜神记·张车子》记载:“吾昔梦从天换钱,外白以张车子钱贷我,必是子也,财当归之矣。”《搜神记·张车子》中的“换钱”从文意看是指“借钱”。另外,《晋书·庾敳传》记载:“后以其性俭家富,说越令就换钱千万,冀其有吝,因此可乘。”吕思勉在《两晋南北朝史》中曾引用《晋书·庾敳传》的这条史料,并认为:“贵豪借贷,有为数颇巨者。”《晋书·庾敳传》中的“换钱”也应当是“借贷”之意。“换”字确有“借贷”意,《玉篇·手部》:“换,易也,贷也。”


关于百姓向官府借贷一事,传世文献如《周礼》《汉书》《后汉书》等均有记载。《周礼·泉府》云:“凡民之贷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郑众云:“贷者,谓从官借本贾也,故有息,使民弗利。”《汉书·食货志》记载:“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此条是王莽时期的政策,对“民欲祭祀”以及“以治产业者”进行借贷。又《后汉书·朱俊传》记载:“朱俊字公伟,会稽上虞人也。少孤,母尝贩缯为业。俊以孝养致名,为县门下书佐,好义轻财,乡闾敬之。时同郡周规辟公府,当行,假郡库钱百万,以为冠帻费,而后仓卒督责,规家贫无以备,俊乃窃母缯帛,为规解对。”其中说周规“假郡库钱百万”,即向会稽郡郡库借贷钱百万之意,这也可以印证在会稽郡确实存在向官府借钱的情况。除传世文献外,西北汉简中亦有向“官府”进行的借贷,学者已有论述。


需要注意的是汉代向官府借贷虽有记录,但向私人借贷似乎更加常见和普遍。秦晖曾对西北汉简中的借贷关系进行过研究,在47例债务关系中,“除2例债权人为官府外,其余都是私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至于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一是向政府借贷可能手续复杂,常有限定条件,并需要层层严格审核,以防官钱被商贾利用赚取高息;第二,政府放款速度慢,得到现钱的周期长。从乌程汉简185号简的“换钱给急”来看,无疑是迟迟未放借款;第三,如果到期未还出现违约情况,向政府借款可能后果更严重。从《后汉书·朱俊传》朱俊要替周规还所借郡钱来看,如果不还应该会有很严重的后果。此三点可能是很多人不愿意向官府借钱的缘由。


乌程汉简185号简儿兰“换吴库钱”是指向“吴库”借贷之意。整理者认为:“‘吴库’云云当指吴郡之库,则已在乌程改属吴郡之后。”据研究,“顺帝永建四年(129,因会稽郡境界广大,析置吴郡,吴、海盐、乌程、余杭、毗陵、丹徒、曲阿、由拳、娄、富春、阳羡、无锡、钱唐十三县别属吴郡”。由此,整理者言“吴库”是“吴郡之库”当是合适的,185号简的时间也当在顺帝永建四年之后。在乌程汉简之前尚无“吴库”的资料。由此,乌程汉简为研究汉代地方财政,尤其是江南地方财政提供了新的史料。


乌程汉简123号简有“徒山伐钱五千”的记载,整理者认为:“是用于劳作事务及支付的报酬”,思之恐非。乌程汉简123号简中的“伐钱”,不见于传世文献。居延汉简145.19记有一例:“甲渠候官建昭四年六月部候长伐钱□□。”乌程汉简123号简与居延汉简145.19中的“伐钱”当为同义。简文中的“伐”通“罚”,关于文献中两字通假的情况,已有学者指出。居延新简EPT52:640中有“罚钱”的辞例也可为佐证:“□罚钱案候部。”由此,乌程汉简123号简与居延汉简145.19中的“伐钱”均是“罚钱”。里耶秦简中“罚钱的事例比较多”,张家山汉简、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木牍中也有罚钱的情况,均可印证秦汉时期存在“罚钱”的现象。


简文中“徒山”的解读颇费解,需要注意的是悬泉汉简Ⅰ91DXT0309③:158-164-192记载有“山徒”,摘录如下:“神爵四年三月山徒名籍,鬼新卫明,故效谷步广里,从子赣求编书绳十丈;鬼新龙通,故济南郡菅平里,从子赣籍厉石。”悬泉汉简中的“山徒名籍”由张俊民编联,今结合乌程汉简怀疑“徒山”与“山徒”紧密相关,有可能是指受过刑罚(如鬼薪的同一类人。乌程汉简123号简可能是指对受过刑罚的人罚钱五千。


余  论


乌程汉简110号简简文还记载“府书趣市租”之事,整理者认为:“商贾买卖,官府还要收取市租”,可从。《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民田有灾害,吏不肯除,收趣其租,以故重困。”可为佐证。至于简文的货币记载,整理者认为:“官府收取市租后的钱币重量及换算值登记。”在正常情况下,钱币重量及换算值较为稳定,没必要再进行登记,但王莽频繁地改革币制,引起了市场混乱。林剑鸣对此曾有过经典论述,“混乱之币制,畸零错杂,互不相干,一齐投入市场,恐连王莽自己都不知如何折算”。学者对实物的研究也印证了王莽统治时期度量衡制度的混乱,“所见莽权皆为铜质,又多刻标称值,本当量值相对统一,然而却并非如一般情况。从实测数值所见,不仅各组之间存在较大误差,而且同一组中各件器之间也有大小不同的误差”。


关于度量衡,乌程汉简110号简有“足四铢得一两”的记载。依据《汉书·律历志》记载:“权者,铢、两、斤、钧、石也……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从中我们可知铢与两的比值是24∶1,而乌程汉简110号简铢与两的比值是4∶1,乌程汉简与《汉书·律历志》记载明显不同。在新莽五权之中,“铢权和两权尚无可靠的实物资料”。在缺乏实物数据的情况下,乌程汉简的记载提供了新莽时期铢权和两权的具体比值,史料价值较大,对新莽时期度量衡的研究具有重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乌程汉简147号简有“前得六十四箕”“后得七十箕”的记载。“箕”的本义是指“簸箕,扬米去糠的器具”,由于简文有“得”字,且前后分别得到了64箕与70箕,故我们推测“箕”在乌程地区也被用作度量物品的衡器,起着度量衡的作用。丘光明在《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中曾论及度量衡研究的复杂性,认为:“即使在统一政权下,常常也会出现一些与法定单位不统一的、地方性或行业性的单位。”“箕”应该就是具有地方特色的一个单位,只是不知道“箕”的具体量值,有待进一步考证。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编辑:拾 壹
校审:初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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