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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未婚生育,能享受产假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619号)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上述规定,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可根据情况享受相应的产假。
🔈广州生育假期规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才可享受98天产假+80天奖励假,属于未婚生育的,暂时只享受98天产假,无法享受额外80天奖励假。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市卫健委也解答过“未婚生育是否享受80天育儿假?”
按照广州市卫健委的回答:目前非婚生育不符合广东省计生法规,不满足生育政策要求,无法享受80天奖励产假。
答:可以,严格执行国家、省生育保险政策,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等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在办理生育津贴申请等生育保险业务时,无需提供结婚证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证明材料。
图源:广州医保(下同)
(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二)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妇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
(三)职工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即: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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